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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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与同居同行的法律

01 同居期间的借款到底存在吗

案情

冀女士本以为能和史先生白头到老,两人的家是她最后的归宿,但可惜未能如愿,他们没能走到最后,最终两人是以离婚收场。其实,冀女士当初与史先生离婚时,并不是真心想离,而是想给史先生一个教训,或者说是为了让史先生看到自己有决心离婚,当然最主要的是想史先生能回头,不再与外面的女人来往,两人能复婚。所以,虽然冀女士与史先生协议离婚了,但仍住在同一屋檐下。在此期间,史先生因生意失败,整天无所事事,两人的生活开支就靠冀女士一个人。可史先生大手大脚惯了,没钱但又要高消费,就以两人的名义办了很多张信用卡,经常是用这张卡的钱还那张卡,后来两人的生活消费共计欠款24万余元。为了还债,冀女士只好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房款用来还了这些欠款。在还了钱后,冀女士得知史先生又在外面找了一个女朋友。当冀女士质问史先生时,他竟然称自己爱上了这个女朋友,要和冀女士分手。看到感情不可能再挽回,冀女士也同意分手。

对于冀女士之前卖房还债的事,史先生表示愿意还一半的钱,于是他给冀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借冀女士12万元,半年内归还。现在半年期满,史先生一分钱也没有还给冀女士,于是冀女士将史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史先生偿还12万元的借款。开庭时,冀女士除了提供借条和卖房、还信用卡的材料外,还提供了一份有她和史先生字迹的关于信用卡账单的记录,共计24万余元。而史先生却否认借款的存在,认为当时冀女士去自己女朋友家里吵闹,为了避免纠纷,在冀女士的威逼下他才出具借条的,而那份冀女士提供的信用卡账单的记录也是应冀女士的要求抄写的,他并不知道其中的含义。

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史先生出具借条,写明向冀女士借款12万元。但对于该借条出具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冀女士认为是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全部都由她一人承担,而且她还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用于偿还两人的信用卡,后来在史先生决定与他人继续交往后,自愿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12万元,才出具了借条;史先生认为是冀女士去女朋友家里吵闹,他才被迫写了借条。冀女士对她的陈述事实除了借条外,还提供了有她和史先生字迹的关于信用卡账单的记录,两人花费达24万余元,同时冀女士还提供了房屋出售的相关材料。但史先生对他的陈述却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史先生确实出具过借条的情况下,史先生作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冀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冀女士的诉讼请求。

02 同居时攒钱购房,男方能要回吗

魏女士

我爸妈一直在上海打工,我大专毕业后,也来上海,找了一份前台的工作。在公司上班时,我认识了杨先生。刚开始,我们之间并没有什么交集,就是他来找老总,我帮着他通报一下。后来,他来得多了,我们就认识了。听同事说,他是老板的朋友,也是我们公司的客户,自己有一家公司,还做得不错。关于他的婚姻问题,有的说他结婚了,还有孩子,有的说他没有结婚,还有的说他离婚了,到底是哪个版本,他们也不确定。刚认识时,我根本没想到我们会在一起,他比我大十多岁,而且不是我的理想型。后来,他再来我们公司,先不找老板,总是和我聊天。有一次我感冒了,有点发烧,他来我们公司发现后,帮我向老板请了假,还带我去了医院。就是这次让我对他有了好感,之后他就开始名正言顺地追我了。

刚开始的时候,他对我特别好,给我买衣服、买包包、买首饰,还送我车,还给我零花钱,不让我上班。但我班还是在上的,我们确立关系后,我就让他不要再去公司了。可能是从小家境不好,比较节约,他给我的钱我没有乱花,都存了起来,加上我自己的工资,攒了些钱后,我就想着买一套房子。他知道后又给了我一些钱,我就在郊区买了一套面积不大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我和开发商签的,钱也是我付的,发票上写了我的名字,房子的产权登记在我一人名下,房子拿到后也是我爸妈和我在住。我们在一起四年后,我第二次怀孕了,第一次他说我还小,让我把孩子打了,这次我想把孩子生下来,要和他结婚,可他不同意。看到他这个样子,根本不想和我结婚,我也不想再和他有什么关系了,就提出分手。

谁想到,他一听我说要分手,就说分手可以,让我把他给我买的车子、首饰、房子什么的都还给他。他的意思是,给我送房子、车子这些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在是我在外面和其他男的乱搞,导致我们俩分手;现在没有结婚,分手了,那些他出钱买的东西,都要还给他,特别是房子。其他像车子和首饰这些我都可以还给他,但房子是我自己买的,他虽然出了一些钱,可很少,房子在郊区,面积不大,而且那时房价不高,大部分房款都是我自己存的,所以我不同意把房子还给他。他就威胁我说,他手里有证据证明房款是他付的,而且我也承认了。我想起来,有可能是之前吵架的时候他偷偷录了音,我大概也就是说房子的钱是他之前给我,我攒下来之类的。请问律师,如果他有证据证明他买房出钱了,他就可以打官司抢房子吗?他说这套房子全部是他一个人的,让我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有依据吗?

律师解答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你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后取得房屋,并依法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你是经登记公示的房屋权利人。

一般情况下,这套房屋应归你所有,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例如:你男友出资购房,由于其他原因,其不能登记为产权人,即由你代为持有房屋产权,且你们双方签订有书面协议,若你男友基于协议及出资证明等,则有权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或共有。

当然,你男友出资购房,还有一种可能是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该房屋登记在你一人名下,除非符合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不存在撤销的可能性。而且如果有上述情形的,你男友也应主张撤销赠与。

因此就算这套房屋的购房款中有部分是你男友给予你的款项,但无论该款项的给予是被定性为共同出资,还是赠与行为或是其他性质,你前男友仅以购房款中有其出资为由要求确认他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并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排除你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诉讼,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03 同居后为非婚生子买房,还可以被要回去吗

王女士

我和老李在一起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他有老婆,按他的说法,他是离过婚的,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现在都成年了,他想找个人一起过。这样我们就在一起了。虽然他年纪比我大很多,但他对我很好,不仅从工作上帮我,而且在生活上对我非常照顾。我呢,父亲走得早,是我妈一个人把我带大的,可能有点恋父情结,一直喜欢比我大的男士。我们同居了半年后,我怀孕了。其间,我一直催老李领结婚证,但他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实在逼得他没办法,才和我说了实话:他没有离婚,只不过老婆陪女儿出国读书了而已。我的生气和痛苦是难免的,但那个时候,我已经快要生了,为了肚子里的孩子,我没有去做极端的事,而是把孩子生了出来。我生的是个男孩,老李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所以对儿子特别好,还和我承诺会和老婆离婚。结果,我等了一年又一年,孩子都快上学了,他还是没有离婚。我知道他在骗我,吵了也不知道多少次了。后来,他老婆也知道了我的存在,就和他闹了。而老李最终选择了他老婆。这样我和老李只有一个结局,那就是分手。

我们的事,他老婆都知道的。当时,因为孩子的抚养,还有我们以后生活的事,我们写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儿子由我抚养,他有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进行探望,儿子的姓名永远不能变,他每个月给我们一笔抚养费。按老李老婆的要求,我们还在协议里写了这样一条:我儿子放弃对老李及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益的全部主张。我们签这份协议之前,我已经和老李还有他老婆一起谈好,签这份协议书可以,但要给我和儿子在上海买一套房子。他们俩当时都是同意的,所以在签订协议前,老李就给我和儿子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手续则是老李让他自己的女儿去办的,包括付钱和签合同,等于是我和儿子委托老李的女儿代办,还办了公证手续。等我看到预售合同后,我才在协议书上签字。因为房子都买好了,钱都全部付清了,所以协议上没有写这套房子的事。这都是五六年前的事了。因为那个时候房子是期房,我和老李分手后,老李就安排我和儿子住到他女儿名下的房子里,因为我儿子在那个房子附近读书。后来,我和儿子的房子也拿到产证了,但因为离儿子的学校太远,所以我们一直也没搬家。那套房子就由老李一家住,老李老婆只要在国内,也是住在那里的。我想等儿子从学校毕业后,换一下房子就可以了,老李也同意的。

但现在儿子毕业了,我提出换房子,老李老婆却提出来,买这套房子的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老李是瞒着她给我和儿子买的房子,她不知情,所以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房子是她和老李的,和我、我儿子没有关系。她还说,房子产权登记在我们名下,对我们来说是不当得利。请问律师,什么是不当得利?老李给我和儿子买房子,对我和儿子来说算是不当得利吗?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吗?这套房子到底是不是我和儿子的呢?

律师解答

《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不当得利情形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最为关键的要素在于取得利益的一方是否有法律根据。购买房屋时是由李先生要求其女儿为你们办理了合同签订、支付房款等相应手续,并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你和儿子名下。据此,李先生为你们购房支付房款并不属于无给付目的的错误支付。你和李先生同居,并育有一子,虽然你和儿子在购买房屋时未支付对价,但这并不属于不当得利。

对于无效一说,首先,购买房屋的实际经办人为李先生和他妻子所育之女,而且你和儿子已向李先生的女儿出具了公证委托;其次,房屋交付后,是由李先生及其妻子等家人共同居住在内;再者,你和儿子长期所居住的房屋为李先生的女儿所有。因此,我认为,李先生的妻子称对其购房及产权登记在你们名下不知情的说法,实有悖常理。当然如果诉讼,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李先生的妻子对丈夫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你和儿子名下这一情况是知情的。李先生的妻子在时隔数年后,主张丈夫的上述行为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04 与男友从私奔到分手

金女士

我有个青梅竹马的男朋友,他住我家隔壁,比我大两岁,由于我们两人年龄差距不大,童年时经常一起玩,感情非常好,后来我考上了外地的大学,我们依旧感情很好,并决定恋爱。但是家里人不同意我们在一起,因为他们觉得我男朋友没有房子、没有车子,不能托付,于是我们商量后就决定私奔。然后我们去了附近的一个县城过上了同居生活。一开始由于我们两人还比较年轻,什么都不懂,生活比较艰难。但是我们节衣缩食,日子就这么过下去了。后来,我男朋友找到了工作,能够维持家里的基本开销,两人生活得很甜蜜。一年后,我生下了一个男孩。由于有了儿子,家里的开销更加大了,为了能让家里过上更好的生活,我男朋友便决定自己开一家服装店,由他负责进货,而我负责销售。经过我们的努力,服装店生意非常红火,一家三口生活得其乐融融。但是因为各种忙,我们始终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好景不长。在儿子长到两岁时,由于服装店生意比较好,我先生工作变得比较忙,经常早出晚归,我们还会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和服装店的经营细节发生争吵,两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到后来,他连家也不回,我们两人已经形同陌路。我开始对自己年轻时不听父母劝告与他私奔的行为感到后悔。于是我想和他分手。我知道他的一个银行账户里有一笔存款,这笔钱是我们俩共同经营服装店盈利所得,但是账户上只有他的名字。我现在比较担心的是,由于我们没有领证,如果我和他分手,我们经营的服装店、银行里的存款等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孩子归谁抚养?

律师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你们共同经营服装店盈利所得的存款,虽然银行账户的户名是你男友,但一般为你们两人的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其中一半的金额。

对于你们的孩子的抚养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若孩子长期和你共同生活,且你男友不存在上述优先可以考虑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孩子判决和你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更大。

05 我和老公不是事实婚姻吗

苏女士

我的继女想要独吞我老公的财产,我觉得这不公平。事情是这样的,我老公早在多年前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但是他这个妻子后来得病死了,他们俩有一个女儿小丽,那个时候他们没什么钱的。后来,我经人介绍和他认识了,不久我们就谈起了恋爱,在2000年的时候,我们就生活在一起了,但没有去领结婚证。虽然我曾多次催他领结婚证,但是他都以各种借口推托,还说他女儿不是很喜欢我,也不同意我们结婚。为了不为难他,我也就没逼他领证,就这样一起生活。我心想只要两个人的感情好,有没有证也无所谓。

可是后来我才发现,他不领证其实是有私心的,亏我对他一心一意,可在他心里他考虑的只有他女儿,他根本没把我当作妻子。我们在一起后合开了一家店,因为我以前做过生意,所以对于经营这块很熟悉,而且我这人很活络,外面朋友很多,跟顾客的关系也都很好,可以说生意做得很不错,店铺经营顺风顺水。我们开这家店挣了不少钱,当时他就哄我说挣的钱他都存起来,这是属于我们共同的钱,存在谁的名下无所谓。因为当时我们感情很好,所以我就相信了他。挣的钱我都给他,让他存起来,我一直以为这钱是存在他的名下的。去年,我老公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他死后,他女儿和我几乎天天吵架,她经常没事找事,我们两个人都不想再和对方生活在一起。我当时想,反正她又不喜欢我,也没把我当作继母,分家就分家。但是当我提出分割她父亲财产时,我才发现我彻底被他们骗了。我老公死亡后,留有六张存款单,一共有六十多万,这些钱居然全都存在他女儿名下。他女儿和我说,这钱都是她的,我一分钱也分不到。可我认为,这些钱都是我经营有道,挣出来的,本来就存在她爸爸的名下,我当然有权分。可她说她咨询过,法律上,我和她父亲没有结婚,也不属于事实婚姻,所以我什么也得不到。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这里我先说一个事实婚姻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说在1994年2月1日前,你们同居在一起的,那么法律上是认可你们之间形成事实婚姻的,对于财产,按照《婚姻法》中的有关夫妻的规定来处理。如果你们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没有领结婚证,你们之间就是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你所谓的丈夫已过世,你们之间也不存在解除同居关系一说。对于你们共同所得的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对于这六张存单,要看你所谓的丈夫是直接存入他女儿名下,还是先存入他名下,之后再转账至他女儿名下的。如果存单是之后再转入他女儿名下的,这意味着你所谓的丈夫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你们共同的财产赠与给他女儿,侵害了你对这些钱款所享有的共有权,你可以要求他女儿返还,对于属于你所谓的丈夫的遗产,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存单是直接以你所谓丈夫女儿的名义存入的,在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对这些钱款主张权利。

因为你们没有办理相应的婚姻登记手续,所以你们之间的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同理,你不能以配偶的身份要求继承你所谓丈夫的遗产,但《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对被继承人你所谓的丈夫扶养较多的,按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你可以主张要求法院分配适当的遗产。

06 同居给女友买房,分手可以要回来吗

陈先生

我帮朋友咨询一下。我朋友是离过婚的,现在他有一个女朋友,两个人没有领结婚证书,只是同居在一起。我朋友给女方买了一套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钱全部是我朋友一个人出的。我朋友想问一下律师,如果他们两个分手了,那这套房产还要得回来吗?

律师解答

这就要看你朋友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原因,是以女友的名义挂名买房,还是为了结婚而购买婚房,还是单纯的对女友的赠与等。如果说是挂名买房的,且你朋友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你朋友可以其是实际出资人及权利人,主张自己对这套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两人是为了结婚购房,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这套房屋是你朋友对其女友的赠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你朋友可以主张撤销对女友的赠与,要求女友返还房屋。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那么你朋友就很难要回已经赠与完成的这套房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