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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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婚前财产协议法律知多少

01 无耻的女婿

汪女士

我和老伴就一个女儿,真是把她当掌上明珠。我还好一点,我老伴对女儿那个宠啊,我都看不过眼。只要女儿想吃的,他跑遍上海也要给她买回来;只要女儿想要的,在能力范围内,我老公都会满足。女儿也听话,学习好,工作好。就是恋爱这个事,我们有点烦。女儿找的这个男朋友,比她年纪小一点,卖相是不错,应该我女儿就是看中这一点。这个男孩子家里条件不好,拿不出钱给他们买婚房。女儿原本的意思是两人可以先租房,等有了首付的钱,再去买套房。我们不忍心女儿受罪,就把原来我单位给我分的一套小房子卖了,把钱拿去给女儿作为首付,这样他们两个年轻人自己还贷款就可以了。我们拿出的钱比他们新买房子价钱的一半还多一点,本来我想着新买的房子等于是我们家的钱买的,产权证上就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可女儿说这个男孩子很敏感的,这样会不高兴,要写两个人的名字。我和老公不大赞同,因为我们其实是看不上这个男孩子的,家里条件不好也就算了,关键是他看上去很浮躁,嘴很花的,很会说,觉得这种人不牢靠。他们两个人如果过得好,能一辈子走下去,而且他对我女儿好,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万一像我们所担心的那样,他现在对我女儿是千好万好,以后对我女儿不好,不就麻烦了。何况结婚一般都是女方要加名字到男方买的房子产证上,这次我们家颠倒了,男方要在女方买的房子上加名字。可女儿说什么也不听,被这个男孩子迷住了,非要加上他的名字。于是我们提出,既然男方要加名字,就先写个协议。很简单,协议写清楚,房子我们出了一半的钱,虽然我们老两口产权证上不写名字,但房子我们有一半的产权份额,这套房子未经我们同意,不准出售、出租和抵押。这个协议上,我女儿、这个男孩子和我们夫妻俩都签了字。房子是女儿和这个男孩子去看的,合同也是他们自己签的,不过首付是我们付的,有转账凭证,当然产权证上写的是我女儿和这个男孩子的名字。我们是看好房子后签的协议,之后我女儿和他领了结婚证,过了一段时间签的买卖合同。房子买好后,就开始装修。说好等房子弄好后,晾三个月,等可以住的时候再办婚礼,刚好住到新房里。可还没等他们办婚礼,我女儿就发现这个男孩子外面有人了。这个男的承认,说是前女友来找他的,是女方主动,他是被动的,他以后再也不会了。我劝女儿说,有第一次,就有第二次,早离早解脱。女儿这次听进去了,就和这个男孩子谈离婚的事。因为两个人没有一起住过,也没什么其他共同财产,就是这套房子。这个男孩子很无耻的,说产权证上有他的名字,房子的一半是他的。我女儿就说起我们四人签的协议。这个男的说,这个协议不算数,是结婚前签订的,以产权登记为准。请问律师,这个房子一半多的钱是我们夫妻俩付的,贷款还了还不到一年,都是我女儿在还,这个男的能分到房子的一半吗?另外这个男孩子出轨的事,对分房子有影响吗?

律师解答

虽然,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你提到的你们与女儿、女婿签订的协议应该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按该协议的约定,该房屋中一半产权归你和丈夫所有。对于另一半产权份额,在分割时,法院通常会考虑房屋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来进行分割。法院判决房屋归你们和女儿的可能性很大,由你们给付男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由于该房屋涉及你们的产权份额,所以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你们夫妻可以依据该协议,主张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

另外,离婚时,如果你女儿有证据证明男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你女儿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男方损害赔偿。

02 与外国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后遭遇背叛

朱女士

我是帮一个好姐妹来问的。我这个姐妹人好,命不好。我说的命指的是姻缘,而不是指钱,要说钱,我这个姐妹自己是赚得动的。当初,她和她的第一任老公结婚的时候,她老公什么也没有,两个人白手起家,有了点基业后,她老公就开始在外面有花头了。之后,他们离婚了,我这个姐妹有点傻,还给那个男的留了一半财产,也没有说要多分一些。后来,我这个姐妹就一直一个人,虽然也有人追她,但她说对男的已经失望了,都没有感觉。三年前,一个和她一样大的外国人迈克出现在她面前后,她就不再说这个话了。迈克和我姐妹是在国外旅游时认识的,等我姐妹旅游回来,前脚人刚到,后脚这个迈克就跟着来了。迈克之前在中国上过学,不仅会说普通话,还会写中文。这个迈克不知道用了什么方法,让我姐妹对他是喜欢得不得了,没多久他们俩就结婚了。结婚前,我听我姐妹说这个迈克虽然没钱,但有头脑,做生意是一把好手,还说已经帮她介绍了不少客户。于是我劝我姐妹写个东西,不要被这个外国佬给骗了,结果他们就写了个婚前财产协议,写明迈克在中国没有房子,所以他们结婚后住我姐妹的房子里,迈克没有钱更没有银行存款,而我姐妹有房子和存款,同意用她的钱供双方花销;如果以后双方共同做生意,收入属于两人共有。两人结婚后,刚开始还不错,一起又开了一个公司,也赚了不少钱。后来,我姐妹体检时发现身体长了个肿瘤,就开始到处看病,去了好多的医院,也没有心思做生意,公司的事就丢给迈克一个人。虽然后来,几个医院都说是良性的,但是这个事把我姐妹吓得不轻,到处开始看中医,学养生,还专门去了长寿的地方住了很久。这期间,迈克竟然背着我姐妹和别的女的搞到了一起。这一切我姐妹后来才知道。而且迈克和那个女的搞到一起不说,还把公司赚的钱大部分都给了这个女的。我姐妹知道后,气得都吃不下饭,天天哭。请问律师,我姐妹可以从那个女人那里要回这些钱吗?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你的讲述可以看出,你朋友与迈克并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他们只是在结婚前订立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不论从《婚姻法》的规定,还是从该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可以确定的是双方在婚后共同做生意所得收入均属于两人共有,也就是说属于你朋友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及平等的处理权。你朋友的丈夫未经你朋友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取得你朋友的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而且你朋友丈夫的这个行为还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因此,你朋友可以要求他人,也就是你说的那个女人返还这些钱款。

03 再婚前的婚前财产协议

吕先生

我有一个朋友打算再婚,她和男方现在各自都有房产和孩子。为了让双方的孩子都安心,他们两人想写个协议,写明把各自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孩子,两人签名后,协议一式四份。请问这样一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再婚夫妻之间,除了两人的感情会影响婚姻外,两人名下的财产及各方子女均会给这段婚姻带来不稳定因素。可以说,你的朋友是有先见之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你朋友想要达到他们的目的,我个人认为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就是依据上述规定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或各自的子女所有。如果涉及房屋的,须办理产权过户,其他财产可以分掉,这样以后就不会因为这些财产而产生矛盾。但是如果其中有房屋涉及要共同居住的,或是子女们有私心的,那就会有一定的风险。

另外一种就是写遗嘱,他们可以分别订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明确百年后,属于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子女来继承。

最后,建议再婚夫妻在婚前可以订立财产协议,以明确财产的权属,然后再分别订立遗嘱。希望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和纠纷,让婚姻之路走得能长久。

04 模特女儿的不幸婚姻

李女士

我是来帮我女儿问的,我现在真的是很后悔,那时候没有拉住女儿。女人啊,自己有才是真的有,别人有的永远是别人的,男人靠不住啊。我女儿和刘先生是在活动中认识的,他通过主办方要了我女儿的电话,之后就像电视里演的那样,用尽所有方法来追求我女儿。刘先生帅气多金,我女儿怎么可能抵挡得住。我女儿和他在一起的时候,并没有和我说太多,只说自己谈了一个男朋友,我一直说要见见面,但我女儿说时候不到,到了自然会让我见的。结果,他们恋爱的时候,我女儿怀孕了。我知道后,当然马上要求他们结婚,要不然就分手。刘先生当时是跪下来求我女儿不要把孩子打掉,说要和我女儿结婚。我女儿之前做模特,每个月收入不低的,如果要生孩子,这个模特工作肯定是没法做了。为了向我女儿表明心迹,这位刘先生还和我女儿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内容是:自两人领结婚证之后,刘先生每个月向我女儿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生活费,每个月的第一周付至我女儿的账户;如果以后开销增加,可再行增加。当天,他就先把两个月的钱转到我女儿卡上。这样,第三天,我女儿就和这位刘先生同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之后,我女儿安心在家待产。一开始这位刘先生是不错,每天嘘寒问暖,专门请了阿姨照顾我女儿。可慢慢地,他开始以工作忙为由晚回家,发展到后来就是夜不归宿。我外孙出生的时候,他还在我女儿身边。等我女儿一出月子,他就不见人了。只要他们两个人在一起就是吵。而且这都有一年多了,他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家里来。我女儿和外孙都靠我女儿之前的积蓄生活。这样的婚姻要了有什么用?于是两人就谈好,去民政局办了协议离婚。当时刘先生承诺会按婚前协议履行,把没有给的钱一起补上的,所以在离婚协议里就没有写婚前协议约定的每个月给钱的事,而是写了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我女儿一点心眼也没有,这个刘先生说会给,她就信了。结果现在再去要,这位刘先生就说离婚协议中已经写了无共同债权债务,所以他不欠我女儿一分钱。请问律师,我女儿如果打官司,可以要回之前刘先生没有给的生活费吗?

律师解答

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你女儿和这位刘先生在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自两人领结婚证之后,刘先生每个月向你女儿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生活费,在指定日期汇入你女儿的账户内。订立协议的第三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从婚前协议的内容来看,系你女儿和刘先生对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作出的约定,我认为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所作出的约定,应当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先生未履行的部分应依法履行。刘先生仅以离婚协议中无共同债权债务为由来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刘先生拿出他已完全履行婚前协议中约定的给付生活费的证据。

因此你女儿可以提起诉讼,要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依约应付而未付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