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筝乐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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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筝源流新证

对于先秦筝史的研究,各家已有高论。但是秦筝起源于何时的问题,至今尚无定论。笔者不揣浅陋,就秦筝的源流问题,奉献一孔之见以请教于诸家。

文献中最早记叙秦筝的资料,出自秦李斯(前?—前208)。他从两个角度真切地记录筝的史实:

“夫击瓮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目者,真秦之声也。”(李斯:《谏逐客书》)这段话共说明了五个问题:

(1)“弹筝……真秦之声也”,说明筝确为秦人乐器,后人称之为“秦筝”。

(2)李斯为公元前3世纪中后期秦之相国,位居显赫。因此,由上述记载可以肯定:A.李斯时,秦筝在秦国已是一种颇受人重视的乐器;B.秦筝已入秦宫廷;C.既然与瓮、缶、髀同时合奏,必有一定的固定乐曲。

(3)“歌呼呜呜”,显然有人歌唱。筝与其他几种乐器同时为歌者伴奏。古代曲名、内容、演唱演奏形式在宫廷中是有规定的。可见在秦宫固定节目的演奏中,筝乃是主要的乐器之一。

(4)李斯所列乐器共四种:计瓮、缶、髀、筝,其中有弦的乐器唯独筝。可见筝是秦国由纯粹的打击乐器向和弦乐器合奏的进程中出现的第一种有弦乐器。

(5)李斯所处的年代是公元前3世纪中后期。这是筝产生时代的最下限。就是说,筝的产生、形成比此时要早。早到何时?正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也是筝史研究中的第一环。根据一种乐器从起源到定型的一般规律来看,筝要经过这么几个过程才能进入宫廷:①产生阶段,有了筝的雏形;②在民间发展阶段,可以做简单的演奏;③基本定型,可用来在一些大的仪式、节日里为歌舞活动伴奏;④因此引起宫廷的注意,进入宫廷,编入固定的需要伴奏的歌舞或乐曲演奏的乐器中。

李斯又曰:“今弃击瓮叩缶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韶》《虞》,若是者何也?”(谏逐客书)。这段话同样有四点值得注意:

(1)李斯笔下的两次有关筝的记述,一是“颂”,一是“诉”。李斯以筝作为一种秦国的传统文化的象征,去规劝秦王弃传统而近奢侈的行为。李斯对筝一“颂”一“诉”的陈述正说明了筝在秦国当时的价值与地位。

(2) “真秦之声”之“真秦”指的什么呢?秦之发祥地为犬丘(今天水)。真正的秦之音乐就起源于此。秦人离犬丘迁居关中乃春秋之初。保留的不容舍弃的秦之传统中有筝,可见筝的历史与秦地有关。

(3)这个时间是秦筝退出宫廷舞台,又散落传布发展于民间。筝的命运是由民间到宫廷,再由宫廷被遗弃回民间。

(4)秦祖离开犬丘为春秋初年,距秦始皇初年长达几百年。但在《诗经》记载的数十种乐器中,唯独没有筝。这有两种可能:①春秋末至战国初筝还在其发展的第一、二阶段,尚未引起统治者的注意。而《诗·秦风》乃周之史官搜集整理而成,故不见筝。②传本至今的《诗经》,乃孔子最后编订,孔子系鲁国人,远在东方,可能不知道秦之民间器乐的发展情况,故未录。或者是孔子时秦筝尚未产生,故无可录,两种可能均存在。如果这两种推断与事实不是相距很大的话,可以认为筝的产生时间在春秋初,或在战国初。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我们再从文字学等方面予以详细考订。

先从文字学的角度看“筝”字的源流,筝从“争”,从“竹”。“竹”字做其头,是指筝本身制作材料而言的当属无疑。

“争”,甲骨文作“ ”或“ ”(胡小石《说文古文考》)。这是最早的“争”字。甲骨文中无“筝”字。

金文中不见“争”,但有“静”字,金文中“静”字的“争”旁与甲骨文中的“争”字基本相同,属一字。“争”字在金文开始与另外一个字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的字。

《玉篇》所记“争”字,认为古时写作“ ”或“ ”。

“争”字秦篆写作“ ”,从“ ”部首。按《说文》解释,这个字上半和下半均为“手”的象形,上下两手引或拽一物件为一字,即“争”字。可见今日“争”字是源于两手之象形,后合意为一个字。“争”就是用两手“引”或者“拽”一器物的代称、符号。

先有“争”后有“筝”无疑是确然的。《盐铁论》中已叙有“筝”字,可见至李斯时“筝”字已完备。据此可断为“筝”字的出现当在金文与战国中期之间。因为金文中“静”是由“青”和“争”合为一字的鼻祖,而“筝”字也是由“竹”字与“争”字的合而为一。再,“争”字在甲骨文中已有较统一的写法,但不见复合字,可见“筝”字出现必在金文之后。换言之,即“筝”这个乐器的出现也在这个时间之内。

同样可以断定:必先有“筝”这个乐器,才会出现“筝”字,乐器早而文字迟。“筝”发“争”音。与和“争”字加偏旁而衍变出来的字,如“竫”“纟争”“峥”“琤”“铮”等同为一个读音。取音均为“争”音。其中“竫”始见《山海经》将焦侥之国的小人们称竫人。此书成于战国初年,同样可证明“争”字加偏旁衍化为另一字的起源是很早的。再如“纟争”字,《说文》云:“纟争,纺未萦绳,一曰急弦之声。”从“系”从“争”,发“争”声。另有“琤”字,《说文》云:“琤”,凡物戛击有声皆曰“琤”,遍其古“琤”字有三用,“一曰玉石声,二曰水声,三曰琴声”,可见均与声音有关。

综合起来,可以这样认为,凡由“争”字加偏旁衍化而来的另一个字,均与声音有关。双手击玉而成“琤”,双手击金以成“铮”,双手击弦以成“纟争”。凡击物后发出声响似“争”音的,衍化而来的每一个字均读“争”音。取“争”本字加这个物体本身材料为其偏旁。汉刘熙曰:“筝,施弦高急,筝筝然也。”唐李峤《咏筝》曰:“莫听西秦奏,筝筝有哀痕。”这些“筝”字均取音响解。与击玉以为“琤”、击金以为“铮”相同,可见“筝”是因为这个乐器发音似“争”的声响而得名。因此,双手鼓一竹制乐器发“争”音,便取名“筝”。

《玉篇》中古“争”字写作“ ”,后者是前者早期的不同写法。既然上述诸字只要与“争”字有关,均发“争”音,而“争”音又是打击器的声音,所以关键还在“争”的形成来源这一点上。“ ”字与秦篆体中的“争”字实早期则是一象形字,为“ ” (为横写),与“争”字上下两手在引、在拽一物完全相同,只不过这个象形字是左右两手鼓中间一乐器罢了。再《说文》有一字,写作“ ”,许慎曰“引也”。而“争”字同为引、为拽。看来甲骨文、《玉篇》《说文》中所记载的“争”字,三字形近义同,实为一个字的不同写法。均从“ ”从“又”部,即手部。这可能就是“争”字的起源。即用两手,或左右,或上下去引拽一器物,发出一种声音,便取这种声音将这个象形字读“争”音。就是说“争”字的起源,是人用双手鼓一乐器的象形。此后,便击玉而有“竫”,击弦而有“纟争”,双手鼓一竹制的弦乐器便取名“筝”。

《盐铁论·散不足篇》载:“往者民间酒会,各以党俗,弹筝鼓缶而已。”筝作为秦史中特有的民间乐器,并在以往的民间酒会上与缶、瓮、髀打击乐器一起演奏,说明筝在秦民族中间是十分流行的乐器。与党俗一起弹筝鼓缶。党俗,乃指一起生活、有共同语言、属同一地区的人与人之间的称谓。

与筝一起合奏的有瓮、缶、髀。关于“瓮”, 《说文》云:“ ”、“ ”,汲缾也,从缶。关于“髀”, 《说文》云:“‘髀’,股外也。股骨也。”《汉书·贾谊传》: “至于髋髀之所。”《释名·释器》载:“周髀算书名。”如《周髀算经》。“髀”,在李斯《谏逐客书》书中“搏髀”被解译为“拍着屁股”。笔者认为也不排除另外一种解释:即“髀”有可能是从狩猎的动物身上取下的动物股骨,平时用于卜卦。自秦立国后,周人的卜筮也被秦人所接受,如秦文公时(前762),有交战之前先卜卦问凶吉的记载。在弹筝鼓缶的场面中手中拿着“髀”以敲打音乐歌舞的节奏。而这种较简单的音乐歌舞形式,说明春秋时期秦音乐形式较简单、单调和粗犷。

关于“缶”, 《说文》云:“为 ,瓦器,所以盛酒浆,秦人鼓之节歌象形。”《吕氏春秋·古乐篇》云:“帝尧立,乃命质为乐……质……乃以麋革置缶而鼓之。”《旧唐书·音乐志二》载:“古缶,如足盆,古西戎之乐,秦俗应而用之……古者西戎用缶以为乐,党项国亦击缶焉。”李斯曰:“击瓮叩缶其秦之声,岂以秦人尽有西戎之地而为此声故也。”

以上所引缶、瓮在远古时期就有,作为人们生活中常用的汲水盛浆之陶器,古西戎用缶以为乐,肯定先于秦人,随着秦人伐西戎“开地千里”, “尽有西戎之地”后,被“秦俗用之”与筝一起使用,故为秦声。

综上所述,可以这样认为:筝创之秦人之手,属秦民族中最早的唯一有弦乐器。来自民间,流行于民间。从秦历史的发展以及筝与瓮、缶、髀一起演奏、伴奏歌舞的音乐形式,秦自立国春秋末期的音乐文化状况,推断筝在春秋末期已经有它的雏形。

那么筝早期的雏形究竟是个什么形状呢?这得从与筝可互证的乐器——筑说起,《说文》云:“筑,从竹从,衮也。”而“爪、丮也”。就是说爪,就是“丮”。“从反爪阙”。又有“ ,持也,象手有所 据也”。这些均与“筝”字同。乃用手奏一竹制乐器的象形。再“,袌也”,而“袌”, 《说文》云“ 也”,怀抱之意,古作“ ”或“袌”,全字的产生乃用一种抱在怀里的竹制乐器,又与筝相同。筑源起时间不可考,最早见《史记》云“高渐离善击筑”,而后有汉高祖过沛时击筑的记载。《说文》云:“筑,以竹曲五弦之乐也。”《旧唐书·音乐志》云:“筑如筝,细颈,以竹击之。”东汉刘熙《释名》云:“筑如筝,细颈。”根据记载筑约出现于公元前227年—前230年,这是筑乐器记载中的最下限。时间基本与筝同,乃公元前3世纪中后期,两乐器均为竹身,圆形半管状,俱是五弦,不同处有二:奏法不同,一个以竹尺击,一个用手弹;流行的区域不同,筑流行在当时的燕、齐、赵,而筝流传在秦国。《史记·荆轲传》载:“荆轲既至燕,爱燕之狗屠及善击筑者高渐离,……高渐离击筑,荆轲和而歌,为变徵之声……又前而歌……复还为羽声。”从变徵之声转为羽声,说明筑乐器的性能,演奏手法并非一般。高渐离乃燕国人,燕国史可追溯到公元前1027年,同秦一样,经过了春秋、战国两个时期。另据《战国策·齐策》载:“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这个记载为公元前302年,这一时期齐国力强盛,临淄初治于春秋初期。《史记·齐太公世家》载:“献公元年……治临淄。”齐国史也可追溯到公元前1027年,与秦国处在同一时期。筑初时流传于燕、齐、赵等地,而筝独出西秦。

可见筝、筑公元前3世纪中期均已进入宫廷,基本定型。完成了它的产生、发展两个演变过程,发展到了更加成熟的阶段。筝、筑此时均为五弦,初时的筝、筑均不会开始就这么多弦,几根呢?先一根,再三根,再五根,逐渐增加,这是与音阶的发展相联系的。《历代乐志·乐律校译》: “……五弦定五音,五音应五声乃宫商角徵羽。”即先有五声,应于乐器必得以五弦方能奏出五声。筝、筑从制作材料、形体、弦数上看来是完全相同的,实则为源于一种乐器而后的不同演化而已。就是说源头是一个,由于奏法不同,流传地域不同,因而形成了两种乐器、两种名称。那么,这种弹拨乐器的本源是何种乐器呢?试证之。

筝、筑乐器源于最初时的弦乐“争”, “争”的弦数先由一根、再三根、再五根。至五根弦时乐器开始了变化,派生出多种弹拨乐,形体,弦数、奏法均起了变化,并加柱码。竹身五弦而用竹尺击之,曰“筑”;竹身五弦而用手鼓之承袭了原来祖宗“争”的读音,曰“筝”。“筝”“筑”两个称谓是同时产生的。由最初的“争”弦数、形体,并加以柱码而成为“筝”,这种改进看来似乎很简单,但在古代,这一进步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摸索与实践,特别是给“争”加柱码,改形体以成“筝”乃秦人的功劳,是谓“秦筝”。诞生的时间不会早到春秋前期,大约春秋末战国初年为其诞生的时间。

这样只要再讨论以下三个小问题,就可以得出总的结论。①原始的“争”是如何产生的?②诞生于何时何地?③原始“争”为何演化为“秦筝”?

最初的弦乐,产生于原始社会,是弓箭发明以后的事。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祭乐的发达,促成了有弦乐器的诞生。拉弓以成一种声音,这种声音就是“争”的音。后来人们发现了这可用来作为乐器,就加宽本体,置上弦,成为最原始的弦乐“争”。先是一弦,后随音阶的发展而成三弦、五弦。我们可以从至现代仍处于原始阶段的美洲印第安人中找出根据,他们在庆祝猎取大动物时,祭礼仪式上的祭乐中,习俗中的舞会上,弓弦是必备的乐器,他们能将一根弓弦弹出多种声音。还有布须曼人称为“歌拉”的原始乐器也是弓,一根弦。只是把弦变形了,变得平而略宽。在弓的一端插入一根有切口的叶状的扁平鸟羽茎,演奏时口含羽茎,用嘴里的气使它颤动发声,另用手将弦弹出不同声音相配合,带有管乐的性质。弦是拉紧的动物筋腱或者某些纤维细绳。我国仰韶文化陕西姜寨遗址发现的陶埙,有三个孔,发出四种不同的清晰的声音。中国的音乐起源很早,中国的有弦乐器最早起源于弓弦基本上是可以断定的。这从拉弓弦发出的声音与“争”字的读音之间的相似之处也可以推断出来。

中国最早的弦乐是否在原始社会已诞生,目前还无确证,但甲骨文中已有“争”字,可以认为最晚在商代,我们国家最早的弦乐“争”就已经出现了。从文字出现的地区看,似乎应当首先发现于中原地区。是否此时西周诸部族已有弦乐出现,因资料不足,不敢妄加断言。

前面已经讲过,秦筝不是原来的“争”,而是在原始“争”发展到五根弦时,即五声音阶出现后,加上柱码而成的,并不是五声音阶出现之际,“争”弦发展到五根之时而同时产生了筝,而是这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大约到了战国初年或早至春秋末年,是秦人做了这个工作,所以称之为“秦筝”。

需要说明的是:(1)古代中原地区乃东西南北诸多部族融会之地,文化较周围部族先进,产生这种原始的弦乐是完全可能的。(2)夏商周三代均建都于中原地区,三代中特别是商代极重视祭乐,祭乐很是发达,原始的弦乐“争”出现在这个时期并加入祭乐的乐队队伍中,同样是可能的。(3)传说中夏后启开国之际上九天得“九韶”之乐,传于商、周两代,后为“郑卫之声,韶虞之乐”的源头。秦乃周之属国,器乐的流传很有可能产生。(4)史称秦乃皇帝之后、颛顼之苗裔,又与伯益有渊源关系,伯益与东夷关系密切(见《史记·秦本纪》)。与燕、赵之地关系同样密切,筝、筑的流传,称谓的相同,是有社会、历史的原因的。秦声史称为夏声,与中原音乐同出一源而自有特色同样是合情合理的。(5)先秦时代,甘陕青一带的气候较今日要温暖得多,唐玄宗时,长安仍能种植柑橘、生长银杏,自然景观与今日大不相同,自昆仑山至中原,一直到宋代还盛长着茂密的竹子。用竹子做乐器的材料可不必置疑。(6)西秦为周牧马之人,具有粗犷、豪放的性格,原来的中原之乐,与乐器难以表达自己的生活情趣,改造古弦乐,加柱码而出“秦筝”可谓事出有因,合乎情理。秦统一中原,受细腻、悠扬的郑卫之声的影响,“退弹筝而取《韶》《虞》”,去俗乐而就雅乐,去粗犷刚毅、朴实之声而取缠绵、清新之乐同样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也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作为西秦之传统乐器的“筝”被赶出宫廷,是当时历史给予的一时的冷遇,今日观之,实乃历史发展之必然。

综上所述,筝出于秦,乃中原早期原始的弦乐“争”的演变。与筑等弹拨乐器共祖于弓弦。秦人在“争”上加柱码而成“筝”,产生时间大约在春秋末战国初年。至战国中后期进入秦宫廷,后被始皇帝为就“韶虞”之乐而驱出宫廷,重新沦落民间,乃本文讨论的大致结论。至于秦筝发展的下一阶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故不再赘述.待另文再议。短短七千言,难以将筝史理出一个满意的层次,好在有言在先,实乃“一孔之见”,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只待让读者来评定了。

(《交响》198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