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达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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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亨廷頓論民主曲

關於民主和民主化的問題,美國政治學權威學者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曾經作過大量研究。其中涉及一個基礎問題:什麼是“民主”?亨廷頓的定義,主要源於他的三篇論述,包括〈會有更多國家成為民主國家嗎?〉、《第三波:二十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和《第三波:二十年後看未來》。

根據清華大學法學院王博聞的總結,亨廷頓對於“民主”的定義,指的是“作為一種政體的民主概念”,即程序上是否民主的問題。具體而言,即“集體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競爭選票,並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參加選舉”。而投票選舉的兩個核心內涵,則包括“一個競爭性的投票”、以及“全體成年人的參與資格”,即普遍的選舉權。

在構建了競爭和參與選舉的形態要求之後,亨廷頓進一步提出選舉的性質,應該要“合乎誠實與公平的最低標準”,才能算得上是符合“民主的實質”。可是這種論述,則回到了古典理論對民主定義的老問題:人民意志裡的“誠實與公平的最低標準”是什麼?怎樣的選舉結果才符合“人民的意志”?

而在上述兩步(形態和性質)的基礎上,第三步則聚焦在實踐問題。他認為真正的民主實踐,其選舉結果理應不能有害於接下來的民主過程。即是說,真正的民主,是不會產生危害日後民主運行的選舉結果的。這便回到了他的整個研究核心:現代民主作為西方的產物,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非西方社會中扎根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