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碍译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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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格障礙之嚴重性

依據人格障礙的嚴重性去分類,與研究不同類型的人格障礙,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去看同一個人的人格運作的失調問題。不同類型顯示不同性格特質的影響,但不同程度的嚴重性則表明它可能影響其他日常運作領域的程度,如認知執行功能,30並會導致多方面的缺損,如在工作記憶、規劃、注意力、抑制力和任務轉換能力等方面。31有學者研究在一群有精神病的罪犯裡,人格偏差和認知功能缺損之間的關係,他們發現與沒有人格障礙的人相比,有人格障礙的罪犯,處理注意轉換工作的能力比較差。另外,患上人格障礙的暴力罪犯比起那些沒有患病的,在自我導向(self—directedness)和合作性(cooperativeness)上都有顯著的分別。32

不少擁有多於一種類型人格障礙的人,由於其各類型人格障礙所出現的重疊,因此很難為他們確定一個合適的類別。擁有嚴重性較高之人格障礙的人,他們多數已達到所有三個A、B、C群(cluster)人格障礙之診斷準則(有關人格障礙之A、B、C群的描述,詳見本書第二章)。33這些學者建議以另一套人格障礙的分類系統(見表1.5),來分辨其嚴重性及其相關意義。一些擁有共同特徵的人格障礙,將被界定入相同的人格障礙群內。隨著不同群的重疊增加,在當事人身上發生的滋擾和紊亂也必定會增多。34

表1.5 人格障礙的嚴重性程度之分類

來源:Tyrer, P., & Johnson, T.(1996). Establishing the severity of personality disorder.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53, 1593-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