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疗安全管理(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权利包含要求什么和向谁(义务人)提出要求。要求什么可分为消极要求和积极要求。消极要求是只要求(义务人)不干预(不作为)的权利,亦称为“消极权利”,于义务人则是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自主权。积极要求则要求(义务人)提供物质资料和(或)服务,亦称为“积极权利”,于义务人则是应当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1. 权利

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或伦理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详言之,权利是一种要求,一种利益,是一个人合法或合理(合乎伦理)的要求。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这种要求是有根据、有理由的,而且所持根据或理由是使人充分信服的,因而对人们的判断具有一种强制性作用,以致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根据或理由所支持的要求构成真正的权利。其结果,当某一要求构成权利时,它就具有一种道义的力量,使人们感到不得不予以尊重,如果发生侵犯权利的事,就会受到良心谴责、舆论责备乃至法律制裁。所以,作为权利的要求,与恳求、请求、祈求不同,享有权利也与接受别人的礼物、帮助、怜悯和恩赐不同。

2. 义务

义务是法律或伦理要求的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义务与权利相对,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道德上的义务就是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道德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道德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道德义务与政治义务、法律义务不仅在内容上不同,而且实现的形式也不相同。政治、法律义务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发生作用,拒绝尽这种义务,会受到相应的纪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义务虽然也受外在的社会舆论的约束,但主要靠人们内心自觉的信念。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是一个人品格和素质的体现。

3.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也是一对有着多重含义的范畴,既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与义务,也有道德意义、社会学意义的权利与义务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得到国家确认和保护,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同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任意的,它们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是因为由一定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因此,只注重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含义,只看到它们来自法律规定,不深究其社会的、道德的含义,不深究其社会经济和政治根源,或者片面强调法律权利的社会性,否定其法律性,否定它们与法律规定的必然联系,混淆法律权利与义务同其他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都是错误的。
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与其他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在法的形成过程中,经常是把其他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障。在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疑难案件中,道德意义、社会意义或其他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