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风险的理念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中提出用纳税评估的技术发现税务风险,以风险为导向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实践,开始对“征、管、查”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引导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防范税收风险,并将税务风险定义为“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2000年,“金税三期”系统的推出,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的大集中,进一步规范了全国税收执法,优化了纳税服务,“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
自此,税务机关率先完成了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以风险为导向,以互联网为工具的模式,完全取代了以人工监管为主体、以计算机为辅助的“征、管、查”模式。
1.风险的概念
税务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这个定义主要是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角度上做出的。实践中,纳税人没有遵循税法,既包括少缴税款的情形,还包括纳税人因没有正确应用税法、多缴了税款而造成的资金损失。
因此,本书从纳税人的角度将税务风险重新定义为: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涉税业务操作失当,造成了税收结果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经济或信用上甚至刑事上的损害。
如此定义,纳税风险其实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少缴税的风险;二是多缴税的风险;三是被误判的风险。第一种风险比较直观,显而易见,但第二种风险和第三种风险就比较隐蔽了,需要专业的学习与指导。
2.风险的来源
税务风险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税收立法。我国税收法制繁杂。既有人大立法,又有国务院条例,还有部门规章;既有中央法规,又有地方法规。法规上的漏洞较多,法律间的协调性较差,以及政策变化频繁等法制问题,都可能导致纳税人做出错误的决定,从而形成纳税风险。
第二,税收执法。目前税务机关整体的执法水平正在提高,但个别地区的管理水平、个别税务人员的执法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些导致税务机关存在执法风险的因素,会给纳税人造成纳税风险。
第三,税法应用。纳税人对税法还停留在被动适应的阶段,对税法缺乏应用的意识,导致纳税操作不规范,留下风险隐患,或者误用税法导致多缴税款。本书主要研究解决纳税人的税法应用风险。
3.风险的表现形式
税务风险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少缴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这种情况是常规的风险,很容易被感知到,因为这种风险在税务检查中马上就会被发现。
(2)多缴税,给企业造成损失。这种风险比较隐蔽,很不容易被发现。一个税收业务,如果没有经过税务策划,没有进行多种方案的对比,是很难发现多缴税的。
(3)税收业务操作不规范,税务机关误判为少缴税。经常会有纳税人很委屈地说:“我们主观上没有想偷税,为什么客观上造成了偷税的事实呢?”其实他不知道,就是因为业务操作不规范,被税务机关误判了。
我们为纳税人讲解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策划,就是要解决以上三种税务风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源头上管控税务风险。
4.风险忧患意识
纳税人必须要有税收风险的忧患意识。国家用“金税三期”大数据,通过风险预警、风险排查来对企业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如果纳税人还停留在“以财务管税”这种状态,在强大的税收征管手段面前,将会“衣不遮体”。纳税人如果少缴纳了税款,且先不说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也不说企业对国家的诚信度,单说被税务机关发现并进行处罚,就足以使人汗颜了。
许多纳税人一方面做着少缴税的事情,而另一方面却做着多缴税的事情,留下双重的税务风险隐患。这是对税法的无知。他们不知道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为自己争取利益,而是用野蛮的方式巧取豪夺,“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最后落得个鸡飞蛋打,声名扫地。
税法其实有两种功能:一种是用来规范纳税;另一种是用来规范不纳税或少纳税。这两种功能都属于合法的功能,关键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跟没跟上,纳税人的管理方法跟没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