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海关、税务机关以外的政府各职能机构、办事机构,如审计、不动产、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环保、水利、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等。这些职能部门看似好像与税收无关,其实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些甚至是直接决定纳税金额与纳税时间。
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个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就是政府部门出具的。安全、环保、节能设备采购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这个设备目录或者认定就是这些职能部门做的。
所以,和这些部门处理好税务关系,关键时候“给”你一纸税务证据,竟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不过,这些部门可不懂税法,想让它们帮助你省税不太现实。那么,如何处理好与这些部门的税务关系,引导它们为自己提供有利的税务证据,是需要好好研究的。
1.业务法规
政府的职能部门大多掌握着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而企业做任何一项业务,都是需要遵从行政法规的。不只税法难懂,要明白这些行业法规恐怕也没有那么容易,实施起来就更难了。
企业的业务,首先遵从行业法规,之后才按税法规定纳税。因此,说行业法规决定着纳税的结果,似乎也并不为过。
2.业务证据
曾经有气象部门为企业出具过台风气象报告,该企业农作物的损失1 000万元就正常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曾经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企业做过期药品的监销,并出具损失证明:该批药品系批号过期报废。因此,企业不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连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无须转出了。良好的税务关系,一纸行政文书,竟然有这么大的税务作用。
曾经有消防部门对企业进行过处罚,认为企业火灾的原因是由于电工违规操作所致,对该企业进行消防违规罚款20万元。如此一来,不仅这20万元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了,因火灾损失的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得做转出。甚至,保险公司都会以此推脱责任。
3.案例
W是某金融企业的财务总监,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抵贷资产的纳税问题时,认为:金融企业利息确认收入应该从抵贷资产完成日开始,而不是抵贷资产处置日。这个差异可大了,企业三年抵贷资产额度为10亿元,利息为1亿元,涉及企业所得税2 500万元。
W非常着急,但任他如何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相关条款,证明在资产变现日确认收入的处理没有错误,但是税务人员总是将信将疑。
关于各行业的规定外行确实不好弄懂,需要涉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中的内容。
W的好朋友建议他找财政局、银监局和税务局三家开个沟通会,最好再让这两家出个证明:金融企业抵贷资产就是应该在处置时确认收入的。
W是业务型的干部,和税务局沟通不畅,但和业务部门的沟通还是挺顺畅的,几天时间事情就办完了。通过与这些部门的税务关系协调,出了一纸文书,税务危机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