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通常我们把公安、检察、司法统称为司法机关。税收的问题如果到了司法环节,已经非常严重了,这时税务问题脱离了税收行政处罚的范畴,成为税务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了。
由于国情原因,许多纳税人不愿与税务机关打官司,所以通过纳税人方面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并不多,只近几年才有些司法判例。
税收的司法判决是专业技术很强的司法活动,需要法官对税法相当熟悉。目前,我国的法官中具备这种能力的并不多。所以在做税收司法判决时,法官多借助税务机关提交的证据或者第三方鉴证机构出具的报告,并且,目前的税收司法判决更多的是程序性审查,不做实质性的审查。
既然如此,税务案件的当事人就要学会为纳税的实质进行举证。
1.税务关系
纳税人向司法机关提交税务机关执法程序违法的证据,在提交这些证据时提交纳税实质合法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司法的原则。纳税人主张税务机关违法,证据呢?
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提交纳税人纳税程序违法的证据,在提交这些证据时提交执法实质合法的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司法的原则。税务机关主张纳税人违法,证据呢?
简单地说,就是举证对方有过错、我方无过错,否则怎么能免责?其实都到了司法程序,也不要顾虑太多了,争取更多的机会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还我清白才是最重要的。通过司法关系产生出税务关系,通过新的税务关系产生税务证据,通过税务证据证明有过错或无过错,是税收司法中税务证据关系的核心。
2.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更多是对纳税人而言的,税务机关不存在法律救济,如果纳税人起诉,税务机关败诉,只是名誉稍有减损。但是对纳税人而言,意义可就不一样了。如果司法救济成功,就保住了财产,保住了名誉;如果司法救济失败,形成偷税的事实,可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一定好好把握税收的司法救济机会,做到罪责刑相当。既不能凭天由命、咋判咋认,也不能盲目冲动、迷信上诉。即使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都是正确的,至少还能争取减免缓。
3.法律豁免
税收的违法行为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税务执法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刑事处罚是司法机关做出的刑事处理决定。但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是有豁免期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偷税行为发生五年后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案例
W企业对某税务处罚不服,经过上诉后,司法机关维持税务检查结论的案例如下。
(1)国税稽一处〔2017〕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摘要。
认定违法事实第一项:2014年4月15日,W公司将应支付太原某集团公司借款利息21 010 500元,计入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21 010 500元。
违法事实第二项:2014年4月15日,W公司将应支付张某借款利息1 109 250元,计入财务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1 109 250元。
违法事实第三项:2015年3月29日,W公司计提借款利息895 999元,计入财务费用,其中计提太原某公司借款利息858 666元,计提张某借款利息37 333元,以上均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845 385.62元。
处理决定:①补缴企业所得税5 529 937.5元;②从滞纳税款之日到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上诉后,法院判决书摘要:(2019)吉01行终17号。
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企业败诉。
2)主要无合法有效凭据事项(利息支出无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案情分析。
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发票列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企业不服起诉,法院裁定税务机关正确,企业败诉。我经过分析,认为税务机关没有错,法院也没有错。谁错了?当然是企业。原因如下:
1)房地产企业借钱搞开发,利息为什么计入财务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不行吗?如果计入了开发成本,即使没有发票,影响企业所得税也不是在当年,而是卖房子那个年度。如果影响的是卖房子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补,滞纳金是不是就少了许多?
2)支付利息无发票,在税务检查时还不承认,以真实支出为由和税务机关抗辩,是违反税法的。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本例中,税务机关通过与司法机关的税务证据关系,通过法院裁决,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税务证据。而企业操作不当,在与司法机关发生税务关系时,永久地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多缴了冤枉税和滞纳金。
其实,如果和税务机关处理好税务证据关系,将没有发票的利息支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上,不就可以了吗?这是很简单的税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