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禀赋约束下碳强度减排目标实现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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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概念的界定

一 资源禀赋的界定

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通常情况下可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如森林资源、水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如矿藏资源。本书中所说的资源指与二氧化碳排放密切相关的化石能源资源,具体指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能源资源。资源禀赋指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能源资源的丰裕程度,用资源禀赋系数来衡量,具体计算方法见本书第四章第四节。

二 碳强度的界定

碳强度指单位GDP排放的碳量,用碳排放量除以实际GDP即可得到。关于碳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碳代指所有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化碳(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6种气体;狭义的碳仅指二氧化碳,不包括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本书中所指的碳仅指由化石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非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不在本书研究对象之列。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中所指的碳是“超狭义”的。但无论就中国还是全球而言,由化石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占二氧化碳总量的比重都超过90%,占温室气体总量的比重也超过75%。因此,本书以化石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为研究对象得到的研究结论及提出的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需要指出的是,碳排放并不等同于二氧化碳排放,因为前者要经过氧化反应才能得到后者。为表述方便,本书中碳排放都指的是二氧化碳排放,碳强度指由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实际GDP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