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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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防性犯罪化的基本范畴阐释

在哲学范畴中,存在本体论、认识论及方法论的划分。本体论主要关注的是事物的本质,即事物是什么的问题;认识论主要关注的是认识活动本身,即如何认识的问题;方法论主要关注的是认识和改造事物的手段,即采取何种手段认识和改造的问题。从哲学视阈来看,犯罪化是认识论层面的问题,关注的是国家治理中如何将某种行为界定为犯罪并配置相应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在研究当前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出现的预防性犯罪化问题时,首先需要从预防性犯罪化的基本范畴来展开,只有这些基础理论问题得到了厘清,才能进一步研究预防性犯罪化中存在的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在预防性犯罪化基本范畴中,本书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预防性犯罪化的界定、预防性犯罪化的特征及预防性犯罪化的类型。其中,界定是为了厘清预防性犯罪化是什么的问题,特征是为了阐释预防性犯罪化的客观征表问题,类型是为了将具有共通性的预防性犯罪化予以抽象概括,以便进一步认识和研讨相关问题。厘清预防性犯罪化的基本范畴,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方面,有利于系统地建构预防性犯罪化理论体系,增强刑法立法的理论供给,避免立法上的盲目与冲动;另一方面,有利于为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增强预防性罪刑规范构造及其司法适用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性刑法规范的风险规制及犯罪预防功能,避免出现象征性、情绪化、过罪化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