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神学的科学性
神学乃是信仰的科学。
这话有下面几重意思:
(一) 神学是关于在信仰中被揭示的东西的科学,亦即关于信仰所信的东西的科学。信仰所信的东西在此并不是我们仅仅对之表示赞同的一种关于事实和事情的命题的联系;这些事实和事情虽然在理论上是并不显示的,但在某种程度上恰恰是这种赞同能够居而有之的。
(二) 与此相一致,神学乃是关于信仰行为本身的科学,是关于信仰状态(Gläubigkeit)的科学;此种信仰状态向来只有作为被启示出来的信仰状态,才是它按其内在可能性而言一般地所能够是的东西。这就是说,作为信仰行为,信仰本身被信仰,本身也是信仰所信的东西的一部分。
(三) 再者,神学是信仰的科学,这并不仅仅因为神学使信仰及其所信的东西成为对象,而是因为神学本身就源起于信仰。神学乃是信仰根据自身来进行说明和辩护的科学。
(四) 最后,神学是信仰的科学,不仅是因为神学以信仰为对象并且从信仰中获得理由,而且是因为,对信仰本身的对象化按照在此被对象化的东西来看唯一地只具有一个目的,就是要为信仰状态本身之形成出一份力。——从形式上看,作为与十字架上的受难者的实存关系,信仰乃是历史性此在的一种方式,即人类实存的一种方式,而且是在那种首先在信仰中并且只为信仰而揭示自身的历史中的历史性存在(Geschichtlich-Sein)的一种方式。所以,按其最内在之核心来看,作为一门关于信仰(一种自身历史性的存在方式)的科学,神学乃是一门历史学的科学;而且按照包含在信仰中的独特的历史性——“启示事件”(Offenbarungsgeschehen)——来讲,就是一门特有的历史学的科学。 [3]
作为对信仰性实存的概念性自我阐释,亦即作为历史学上的认识,神学的唯一目标是在信仰状态中可启示的、并且由信仰状态本身在其界限内勾勒出来的基督教事件的透明性。也就是说,这门历史学科学的目标乃是具体化的基督教实存本身,绝不是一个自在地有效的神学命题系统,即关于在某个同样也现存的存在领域内的普遍事态的神学命题的系统。信仰性实存的这种透明性,作为实存—领悟(Existenz-Verständnis),始终只能与实存活动本身发生关系。每个神学命题和概念,按其内容而并非仅仅事后根据所谓的实践“应用”(Anwendung),本身都是深入到信徒中的个体的信仰性实存而说话的。神学之对象具有特殊的实际特性,它要求相应的神学认识绝不能表现为一种关于无论何种事态的自由漂浮的知识。同样地,神学的透明性和对信仰的概念阐释,既不能在其合法性方面论证和确保这种信仰,也不能以某种方式使信仰的接受和保持变得轻松起来。神学只能使信仰变得沉重,也就是把信仰带到近处,而信仰状态恰恰不是通过它——作为科学的神学——而能获得的,相反地,唯一地只有通过信仰才能被赢获。因此,神学能够使那种包含于作为“被赠与的”实存方式的信仰状态中的严肃性进入良知(Gewissen)之中。神学“能够”这样做,也就是说,神学有能力做到这一点,而且仅只是可能地。
可见,与被神学客观化的实证性相应,神学乃是一门历史学科学。以这个论点,我们似乎否认了一种系统神学以及一种实践神学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但必须注意的是,我们并没有说,只有一种排除了“系统”神学或“实践”神学的“历史学的神学”。我们的论点毋宁是说:神学一般地作为科学乃是历史学的,不论它能分解为何种科学。说到底,正是根据这一说法,我们可以理解,神学为什么并且如何不是其他,而是按照其课题的特殊统一性而源始地分解为一门系统学科、一门历史学学科(狭义上的)和一门实践学科。确实,如果人们仅仅掌握某门科学的实际上偶然被先行给定的分划,并简单地接受技术上的分工,以便事后从外部把不同的学科联合起来,进而构成一个“普遍的”概念,那么,人们是不能由此获得对某门科学的哲学理解的。毋宁说,关键是要深入到实际现成的分划背后去追问和了解,这种分划是否和为什么是由相关科学的本质所要求的,在何种程度上实际的组织符合于那种由其实证性所决定的科学观念。
就神学而论,我们却看到:由于神学是对基督教实存的概念性阐释,所以一切概念按其内容来看都具有一种与基督教事件本身的本质性关联。把握这种基督教事件的实际内容及其特殊的存在方式,而且唯一地如其在信仰中为信仰而表达自己的那样来把握,这乃是系统神学的任务。只要信仰状态以文字表达出来,则这种系统神学按其本质来讲就是新约神学。换言之,神学之为系统神学,并不是由于神学把信仰内涵之整体割裂为一系列段落,进而又把它们编排到一个系统的框架中,然后来证明这个系统的有效性。神学并非通过制造一个系统而成为系统的神学,恰恰相反,是通过避免制造一个系统,也就是说,神学唯一地试图把基督教事件本身内在的σύστημα[整体]毫无遮盖地揭示出来,亦即把进行概念性领悟的信仰者带入启示之历史中。神学越是历史学的,越是直接地把信仰的历史性带向词语和概念而表达出来,它就越是“系统的”,就越少成为某个系统的奴隶。有关这一任务及其方法论要求的知识所具有的源始性,乃是一种系统神学的科学水平的标准。神学越是直接地使它所对象化的存在者的存在方式和特殊的实际特性的概念联系预先确定下来,这种系统神学的任务就会更可靠更纯粹地得到完成。神学愈是明确地放弃对某种哲学及其系统的应用,具有其特殊的科学性的神学就愈加具有哲学性。
另一方面,上述意义上的神学愈是系统的,则狭义的历史学神学(作为解经学、教会历史学和教义历史学)的必然性就因此愈加直接地获得了根据。如果这些学科应是真正的神学而不是普遍的世俗的历史学科学的特殊领域,那么,它们就必须由获得真正理解的系统神学来先行规定它们的对象。
然而,作为一个历史性事件的基督教事件的自我阐释却包含着这样一回事情,即:它总是重新居有着它自己的历史性以及在这种历史性中形成的信仰性此在之可能性的领悟。但由于神学作为系统神学以及历史学学科,原初地以那种在其基督性和历史性中的基督教事件为对象,而这种基督教事件却把自己规定为信仰者的实存方式,而实存活动却是行为,即πρᾶξις,所以,神学按其本质来看就具有一门实践科学的特性。作为关于上帝对进行着信仰活动的人的行为的科学,神学“本性上”就是布道术的(homiletisch)。而且,唯因此才有下面一种可能性,即:神学本身在其实际的组织中把自己构成为实践神学,构成为布道术和传教术,而这绝不是因为,从那些偶然的需要中出现一种要求,要把那些自在的理论命题也推向一种实践应用。只有当神学是历史学的—实践的,它才是系统的。只有当神学是系统的—实践的,它才是历史学的。只有当神学是系统的—历史学的,它才是实践的。
所有这些特性本质上在自身中间就是联系在一起的。今日神学中的争论要能成为一种处于富有成果的交流中的真正的争辩,那就只有当做为科学的神学的问题被归结为那个中心的、源起于作为实证科学的神学观念的问题之际,也即这样一个中心问题:神学的系统的、历史学的和实践的诸学科的特殊统一性和必然多样性的根据为何?
我们可以通过表明神学不是什么,来简短地解说前面粗略地勾画出来的神学的特征。
按字面理解,神之学(Theo-logie)就是关于神的科学。但绝不是说,神是神学探讨的对象,犹如动物是生物学的课题。神学不是关于神的抽象知识。同样地,当我们扩大课题,说神学的对象乃是一般的神与一般的人的关系,或者反过来说,是人与神的关系,这时,我们也没有切中神学的概念;那样的话,神学就会是宗教哲学或宗教历史学,简言之,就会是宗教科学了。进一步讲,神学也不是宗教心理学意义上的关于人及其宗教状况和体验的科学,即,它不是关于体验的科学,并不是要通过对体验的分析最后在人那里把神揭示出来。人们也许能够承认,神学不是关于神的抽象知识,不是一般的宗教科学和宗教心理学;但人们同时会强调,神学乃是宗教哲学、宗教历史学等等学科中的一个特殊情形,是关于基督教的哲学的—历史学的—心理学的科学。可是,根据我们前文所述,有一点却是清楚的:系统神学不是一门与基督教相关的宗教哲学,正如教会史并不是一种局限于基督教的宗教史。在所有这些对神学的阐释中,神学这门科学的观念自始就被抛弃了,也就是说,并不是从那种对特殊的实证性的考察中获得的,而是通过一种对非神学的、甚至在自身中间完全异质的诸门科学(哲学、历史学和心理学)的演绎和专门化中获得的。然而,神学的科学性的界限何在,亦即信仰状态本身对于一种概念上的透明性的特殊要求能够有多大的范围,才能依然保持为可信的,这乃是一个既关键又困难的问题,它与那个关于神学的三门学科之统一性的源始基础的问题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对于神学的科学性,我们绝不可通过下述方式来规定,即:把另一门科学先行看作其证明方式的自明性和其概念方式的严格性的主要标准。按照本质上只有在信仰中才被揭示出来的神学的实在,不仅神学之对象的获得是一种特有的获得,而且对神学命题的证明的自明性也是一种特殊的自明性。神学所特有的概念方式只能从神学本身那里生长出来。而神学尤其不需要借助于其他科学,去丰富和保证其证明材料;它甚至也不能试图求助于其他科学的知识,去提高或者捍卫信仰的自明性。毋宁说,神学本身原初地由信仰来论证,尽管从形式上看,它的陈述和证明过程源自自由的理性行为。
所以,根本说来,即便对非神学的科学的拒绝,从信仰所启示出来的东西来看,也绝不是一种对信仰之合法性的证明。只有当人们首先已经笃信地坚持信仰之真理时,人们才能让“无信仰的”科学来冲击信仰,并且让前者在后者那里撞得粉身碎骨。但如若信仰以为它是通过科学在它那里的撞碎才获得其合法性甚或由此而得到固定的,那是一种自我误解。就其实际的合法性来看,一切神学的知识都建立在信仰本身之上,都源出于信仰并且回归于信仰中。
根据其特殊的实证性和由此而先行标画出来的认识形式,神学乃是一门完全独立的存在者状态上的科学。眼下出现的问题是:以其实证性为特征的神学与哲学的关系如何,以其科学性为特征的这门实证科学与哲学的关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