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五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向受托加工企业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并支付给受托加工企业一定的加工费用,待加工完成后由委托方收回的制成品。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物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
一、账户的设置
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本账户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发生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物资的实际成本和收回剩余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委托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账户可以按照委托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设置明细账户,组织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一)发出材料
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在发出材料时,按照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在发出材料时,按照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照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发生加工费、运杂费等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加工费、运杂费等费用支出,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支付相关税费
1.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视不同情况而定。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增值税
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否则,进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四)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按照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之间的差额,记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实务4-34】 因考虑到本公司的加工条件和权衡成本,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委托青林公司将材料加工成包装木箱。按照加工合同,从仓库发出木材一批,实际总成本为2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09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运费1000元,增值税额90元),加工费678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6000元,增值税额780元);加工完成,木箱已验收入库,剩余木材的价值为1200元,已交材料仓库。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2)支付往返运杂费。
(3)支付加工费。
(4)加工完成,退回剩余材料。
(5)包装木箱验收入库。
本例中,加工完成的包装木箱的实际成本为25800元 [(20000-1200)+1000+6000]。
【实务4-35】 因客户急需,湖南沙沙门业有限公司委托青源公司将A材料加工成M1产品(应税消费品),按照加工合同,从存货发出A材料一批,实际总成本为6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18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运费2000元,增值税额180元),加工费339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3900元),消费税4842元;加工完成,M1产品已验收入库,没有剩余材料退回。该公司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根据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2)支付往返运杂费。
(3)支付加工费。
(4)支付消费税
(5)加工完成,M1产品验收入库
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支付的消费税则应记入“应交税费——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转入库存商品的金额为92000(60000+2000+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