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学习目的与要求】
1.了解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对视同销售货物、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的相关规定。
3.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
4.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5.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6.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7.掌握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8.掌握增值税减免税额的会计核算。
9.掌握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申报表的填制。
10.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申报表的填制。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上众多国家推广,是因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使其具备保持税收中性、普遍征收、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实行比例税率、实行价外税制度等特点。
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11年年底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并逐步将试点地区已扩展到全国。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税〔2016〕36号,以下简称“增值税通知”),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正式结束了营业税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