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者权益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构成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而承担的劳动义务,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劳动关系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各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一直是劳动法的主题。在劳动关系中弱势地位不改变的情况下,让劳动者往往成为劳动违法用工的受害者。认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明确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是人力资源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思维。当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单位生产秩序的维护,也离不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的管理和监察。

一、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案例讨论】 佛山市某服装加工公司招用了80名制衣工人,与他们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根据市场订单需要,公司可以安排每天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对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算了一下,这样可以多挣一笔不少的加班费。于是都愿意和公司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半年后,职工刘某感到工时过长,每天没有充足的休息,非常疲劳,身体吃不消,于是提出了不再加班的请求。公司领导却说,加班是自愿的,而且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对于职工不加班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扣发了50%的工资以作为违约赔偿。”遭受违约处罚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请问,劳动监察大队会如何处理刘某的投诉?

劳动者权益,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且受劳动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无论是劳动立法宗旨还是劳动司法实践,劳动法更多地担负起劳动者维护权益的角色,这也正是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功能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功能的体现。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实现,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国家的劳动司法力度,更重要的是劳动者的权益意识和维权力度。根据《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主要有: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知识和技能以及用人单位待遇等不同,选择不同用人单位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

(2)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在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3)享有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职业选择权、获取劳动报酬权的重要体现。我国《劳动合同法》等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4)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基于身体健康原因和国家规定,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在现实中,单位通过非法延长劳动时间,或者恶意提高生产定额等方式侵犯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即将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职业技术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活动。职业培训有利于劳动者工作技能的提高和用人单位劳动效率的提升。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7)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现代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科学管理的本质要求。劳动者通过工会或者其他形式,享有对所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不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也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等发生劳动争议后,依法享有将劳动争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向劳动监察申诉、劳动争议协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知识链接】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者的义务的统一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必须完成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责任。其基本义务有: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义务;②参加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的义务;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⑤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者的义务是统一的,没有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也没有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因此,劳动者在行使劳动权益时,也应当履行劳动义务。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准则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用人单位劳动力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本单位招聘培训、劳动用工、绩效考核等最主要的劳动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既要考虑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也要遵守劳动法的基准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1)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禁止就业歧视。其中,告知义务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禁止就业歧视义务是指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给予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2)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凭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它涉及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待遇和休息休假等法律义务。

(3)依法建立规章制度的义务。单位的规章制度表现为工作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是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的具体现象,也是单位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必要的制度保障。依法建立规定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但要反映单位的意志,也要尊重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志,还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在实践工作中,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制定权,违反“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方的合意性,拟定仅代表单位单方意志的苛刻劳动纪律、惩罚措施和用人潜规则等。这样的规章制度,不但伤害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也是单位劳动争议败诉的主要根源。

【法律链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司法审查的“三性”原则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具备“合法、民主、公示”三项基本条件,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①合法性。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意志,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②民主性。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提出初步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民主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有权确定具体实施内容。③公示性。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三性原则”办理,否则制订的规章制度便是“纸老虎”,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涉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5)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由于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此,《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的劳动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为丧失劳动权利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所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且是法定义务,不允许当事人相互减免。

(7)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权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或者终止权,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8)尊重职工民主管理权益的义务。劳动者通过工会或者其他形式,享有对所在企业或者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9)履行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案例链接】混淆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单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小李是长沙市某物流公司的职员,与公司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小李平时工作态度较差,责任心不强,时有客服对其服务行为进行投诉。因为考虑小李是熟人介绍的关系户,人力资源部经理心想,等合同到期后就让其走。在合同期满后,人力资源部经理发给小李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小李不能胜任工作,且无组织纪律,所以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对此,小李不服,认为自己已经努力工作了,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因公司无法举证因小李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裁决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三、劳动部门的劳动管理职责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单位生产秩序的维护,除了培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外,还需要国家的适当干预。劳动法非常强烈地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1)发展经济,促进劳动就业。根据劳动发展规划和计划,结合经济发展现状,研究制定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劳动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以造福全社会劳动者。

(2)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并组织劳动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用工行为。

(3)引导就业服务,监督职业技能培训。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监督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开展;保障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提供有效和安全保障。

(4)审查集体合同,支持职工民主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有:对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的管理、对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特别保护、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等。

(5)运用劳动争议程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处理劳动争议的职责,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劳动纠纷,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案例评析】 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必以其义务的合法为前提。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除了征得劳动者同意外,还应当遵守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等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公司可以安排每天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条款,虽然属于劳动者愿意,但因该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刘某的申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可依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退还所扣工资、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四、劳动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责任,也称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规范或者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劳动关系各方当事人不但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而且还应当保证其所承担的劳动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所规定的强制标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违法者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的调整,不能仅靠职业道德去规范,还应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违法成本,让有违法意识的人在违法成本面前止步,正是法律责任的最终目的。正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才极大地制止了单位类似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天空,才变得如此晴朗。

劳动违法责任主体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外,还有工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值得注意是,在追究劳动法律责任时,违法行为系单位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执行其职务过程时所实施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法律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链接】职工参加集体“春游”活动的工伤案

洪某系广州某外贸加工企业的职工,去年单位组织职工春游的通知要求全体职工参加,不得无故缺勤。在春游中,洪某在登山时不慎摔落,导致腰部严重受伤。洪某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春游不属于工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洪某向劳动法律师咨询时了解到,公司所安排的春游,无论是否与工作有关,都属于与单位有关的活动;同时,单位要求全体职工必须参加,也体现了单位的行政意志。因此,参加春游是履行单位工作的职务行为。于是,洪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很快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支持。

(二)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

由于受劳动法保护的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因此劳动法律责任具有多样性。

(1)劳动民事责任。其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等违反劳动法律规范侵犯对方民事权利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有:损害赔偿、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除此之外,还有劳动法所规定的特有法律责任,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补缴保险费等。

(2)劳动行政责任。其是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针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劳动法所实施的制裁。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查封、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罚款、加收滞纳金、停产整顿等。

(3)刑事责任。其是指行为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劳动法的犯罪行为主要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禁止使用童工、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劳动行政管理过程中,严重渎职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行为等。

【法律链接】采用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法律责任

采用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行为,属于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