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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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资格培训体制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职业资格培训成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措施。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资格培训的权利,推动职业资格培训是国家和政府就业促进工作的重要职责。《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资格管理

职业无贵贱之分,但有操作难易之别,社会责任大小之分。国家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包括“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发证、复审等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劳动者应依法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方能取得相关证书。

(一)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将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两种类型。

(1)准入类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它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准入类职业资格实行与国家准许类职业资格管理的行业的就业创业挂钩。

(2)水平评价类职业,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它不是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前提条件。

(二)职业资格证

职业资格证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包括《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它们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都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政策;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有关从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的必要凭证;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有利于规范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68号)规定,国家对职业资格目录实行严格管理,具体如下: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 〔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社会观察】国家职业资格的认定与管理

2017年9月,国家发布实施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其将职业资格分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前者共计59项,包括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后者共计81项,包括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为了防止职业资格考试过滥,《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强调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其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二、特种作业管理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其对特种作业的岗位种类、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等做了规定,并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一)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主要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国家规定的其他作业。

(二)特种作业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为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

1.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管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为每4年一次。

2.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失效管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情形: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三、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

根据《职业教育法》等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的主体限定为职业院校、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培训活动。

(一)职业院校

《就业促进法》所称的职业院校,包括职业中学、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学校。国务院《决定》提出,每个市(地)都要重点建设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各种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过去称为职业培训实体,包括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职业培训实体。

《就业促进法》特别强调,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高职工素质。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政府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用于对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因此产生的费用列为企业成本开支。

【案例链接】

赵某高中毕业后,在杭州某酒店做服务员。2017年9月,赵某决定回家乡进行创业,决定向工作了两年的单位提出辞职。鉴于赵某平时努力工作,单位再三挽留不住,同意办理辞职手续。但是在结算工资收入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原来酒店在录用赵某时进行了培训,并收取了培训费1600元,但口头承诺解除劳动合同时全额退还。而办理手续时,声称员工通过培训获得了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酒店不同意退还。无奈,赵某求助于市劳动保险监察大队。劳动保险监察大队通过调查,发现酒店没有培训资质,所谓的培训也是单位内部两天基本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据法律规定此项培训属单位法定义务。劳动保险监察大队于是下达酒店纠正违法行为,退还劳动者培训费,并给予其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因此,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有:

(一)就业前培训

就业前培训,是指在求职者上岗前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是使还没有就业的劳动者能够就业,对将要从事的工作具备基本的职业能力,能够上岗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因此,又可称之为就业培训。就业前培训主要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大学生就业前培训、特种岗位的上岗前培训、进城务工劳动者技能培训等。

(二)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是指劳动者在就业后,主要由用人单位举办并承担费用,对本单位在职职工所进行的培训,通常采取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培训的方式进行。

(三)再就业培训

再就业培训,也称转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和其他需要转换职业的劳动者,进行新的职业技能的培训。《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四)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就是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其创业能力的培训。劳动者通过创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从而以自主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