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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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游戏

虽然谈判涉及多种因素,但无一例外地涉及到谈判条件、威胁、允诺和信息沟通的问题。在下面这个博弈游戏中存在多个变量,可以有效地帮助我们理解前面的问题。游戏中,游戏选手双方都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变量:上北方向的AB和右东方向的αβ。一个方向上的变量与另一方向上的变量组合不同,产生的结果也将不同,即:ABαβαβ。这意味着双方在北和东两个方向上都会有所得,亦有所失;而且一个方向上的所得不能弥补另一方向上的所失。一般而言,一个选手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选手的选择。

该游戏被量化为垂直方向为北、水平方向为东的二维图表,四个选择组合分别表示为ABαβαB。这个游戏看似简单,实际上游戏中存在多个变量,并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如四个选择组合的相对位置、选手的游戏规则、沟通的可能性、条件的提出方式、允诺的有效性,以及如果选手同时参与两个以上游戏,游戏是否可以合二或合多为一。根据选手对对方赋予每个变量的“值”(values)的预期判断,异向变量可以自由组合。为了易于操作,这里我们以一个简单方式将8个“值”分别向大家展示。此外,我们还排除了补偿因素和博弈游戏之外的各种威胁行为因素。下面是一些博弈游戏的案例分析。

图2-1表示的是一个大家比较熟悉的“普通”谈判情景。在此情景中,我们可以假设在开始游戏之前,选手双方已经达成了某种共识。αB可被看做是二者能够达成共识的选择性结果。起点处的ABαβ被双方赋予零“值”,并被看做是谈判中的“无货”(No Sale)状态。我们规定,第一个做出选择、提出条件的选手则为获胜方。如果北首先选择了A,他将得到,留给东的选择项是AB。但是,这里我们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显然是东的最佳选择。如果东首先选择了B,则北将被迫从αB或退出游戏(即αBAB)中做出选择,最终也只好选择αB。实际上,这里的第一选择权相当于游戏中进行“第一步”(the first move)的权利。在选手数量相同、交替选择的类似游戏中,选择“第一步”的选手往往掌握游戏的主动权。如果双方同时都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即北选择A,东选择B,那么游戏将会出现僵持局面。

图2-1

图2-2表示在威胁存在情况下的博弈情景。我们将AB看做是现状,北现在计划向α移动(目标为αB);与此同时,如果东愿意的话,他也可选择向β移动(目标αβ),对北形成威胁。如果北率先采取行动,东将被迫向β移动;同样的道理,北可以在东采取威胁行动之前向α移动。但是,如果东能够有效地威胁到二者都不感兴趣的αβ,那么北只好被迫从αβ中选择,除此之外,北别无选择。请大家注意,这里东没有必要像在图2-1中那样率先做出选择;东在此只需要根据北的选择Aα,做出自己相应的选择Bβ。如果东首先选择,他惟一的优势在于获得选择“第一步”的权利。但是在这里,只要双方交替选择,无论谁先走“第一步”,北都将赢得αB。(若东选择B而非β,将迫使北选择ABαB中的αB,而非αβ。若北首先选择,北将选择α而非A,从而迫使东选择αβαB中的αB,而非AB。)

图2-2

图2-3表现的是一个允诺场景。无论双方谁先选择第一步或是否同时选择第一步,βB都将作为“极小极大”点存在。虽然双方都有机会到达该点,但谁也不能以相对不利的条件威胁另一方。αB相比,双方都希望得到前者;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双方之间需要建立互信或相互达成有效的允诺。但是无论谁选择第一步,另一方都会有实施欺骗行为的动机。如果北选择了A,东将得到AB;反之,如果东选择了β,北将得到αβ。如果双方同时做出选择,任何一方不仅自己希望采取欺骗手段,而且还会假设对方也会采取某种欺骗手段。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为了保护自己免于对方的欺骗,只要有一方采取了欺骗手段,双方选择的结果都将是αB。而且,至少有一方必须弃权,而另一方则获得“第一步”的权利。如果双方同时做出选择,那么二者必须达成某种有效的允诺。

图2-3

图2-4与图2-3基本相同,除了前者中αB的位置向左偏移。此外,在缺乏沟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谁先选择或是同时选择,北都将赢得αβ。但是,如果东能够与北进行有条件的沟通,他将迫使北选择A并得到。但是这一条件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允诺或威胁的问题,或许允诺和威胁二者兼而有之。如果北选择α,东将以αB威胁北;或者假如北选择A,东将允诺不占领AB。但是,如果东仅仅对北进行强制威胁,还无法达到强迫北放弃选择α的目的,因为相对于AB而言,αB对北更具有吸引力。如果东能够自由选择B,那么北将选择A,并得到AB。为了得到Aα,东必须做出选择;否则,只能从AB中退出或在αB处被消灭。

图2-4

如果对图2-5和2-6所表示的博弈游戏分别进行分析,我们将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结论。但是,如果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综合考虑,我们会得到一个敲竹杠式的威胁场景。在图2-5中,αB处存在一个极小极大的解决方案,双方都可能得到αB;但是,他们都无法取得更好的收益,并且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合作和威胁。在图2-6中,尽管双方间的利益分布不同,但同样不需要任何合作和威胁。无论沟通或行动指令存在与否,双方的收益都是AB

图2-5

图2-6

现在,我们假设两个博弈场景被同时列入综合考虑的范围,游戏选手依然是原来的两个选手,假设双方都可以通过威胁对方来改善自己的处境。例如在图2-6中,东可以威胁选择β而非B,除非北在图2-5中选择A而非α;反之,北在图2-6中可以威胁选择α,除非东在图2-5中选择β。假设在图2-6中,双方之间存在充足的思考时间,威胁也发挥了极大效果,那么威胁方在图2-5中将取得最终胜利,在图2-6中也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因为其威胁承诺已经达到了预期效果,无须再付诸实施。因此,威胁方在图2-5中取得胜利后,又在2-6中如愿以偿地得到AB。换句话说,图2-6表示的博弈场景中出现了此前被我们排除在外的某些因素——某种存在于游戏以外的威胁行为。以图2-5所表达的语境来看,图2-6完全是多此一举,因为东完全可以威胁北,如果后者不选择图2-5中的A,就将北的房子化为灰烬。但是事实上,类似的敲竹杠式威胁很少发生,因为这些威胁行为大多需要一定的场合、目标及方式,而且经常被认为非法、不道德和顽固不化等。当一个完全无理的威胁行为无法奏效时,选手若选择以同一个议程对两个问题进行通盘考虑,也许会成功。

如果北无法采取必要的威慑行为,就只得努力避免受到东的威胁,这时沟通不畅对其非常有利。即使沟通畅通,只要两个谈判尚未以同一个议程进行,形势对北还是十分有利的;或者即使北无法避免与东就一个问题进行沟通,只要他将不同问题分别按照不同的议程进行下去,并且要求是否给予补偿则要根据谈判的结果对其是否有利来决定,那么,形势对北也是比较安全的。如果北能够迫使对方先进行图2-6中的游戏,并避免对威胁做出反应,他同样可以保护自己免于来自东的威胁。此外,在图2-5中,只要北能够在威胁来临之前做出自己的选择,就也可以避免受到威胁的伤害。但是,如果北在图2-5中做出了自己的选择,而且图2-6先于图2-5开始进行,并且东仍然能够威胁北,那么,除非北首先选择图2-5中的A,否则仍将被迫选择图2-6中的β。在这种情况下,北的优先选择权将转化为不利条件,因为该选择权迫使北在图2-6开始之前,首先进入图2-5中。

巧合的是,如果将图2-2中的AB位置在垂直方向置于αβ之下,那么我们将得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以对北“不利的”方式移动某个点,实际上却可以产生对北有利的结果。在图2-2中,阻碍北取胜的威胁因素很大程度上来自于AB相对于αβ对北的吸引力;如果相对于αβ对北不利,那么他就可能化解威胁;如果没有威胁存在,北将一定赢得αβ。有关这一原则的抽象案例有力地证明,谈判中的劣势完全可以转化为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