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探索
颜伟韬1,曾朝阳2,熊炜2,熊芳2,李小玲2,王蓉2,周鸣2,周艳宏2,蔡继峰1,李桂源2
(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长沙410013;2.大学基础医学院肿瘤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78)
摘要: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尚存在一些困境,如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听证会制度不明确、医疗损害鉴定专科化不足等,为了进一步优化鉴定工作的开展,保证鉴定结果的高质量,需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之上提出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作者简介:颜伟韬(1989—),男,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研究。
通讯作者:李桂源(1951—),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病理学研究,E-mail:liguiyuan@csu.edu.cn。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仍处于探索阶段。
1 现阶段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困境
1.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标准缺乏
《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过程中的归责原则、举证原则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医疗纠纷的赔偿制度,给现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法》所涉及的司法鉴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没有统一的具体实施标准,在实际的医疗损害鉴定操作中带来诸多不便[1]。
1.2 听证会制度有待确立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其最终目的是在于帮助双方找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处罚判定依据。目前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没有规定必须举办听证会,没有医学经历的患方在拿到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后,很难理解整个鉴定过程,仅能被动地字面理解最终意见,存在信息不对称,加剧了患方对鉴定方的不理解[2]。通过听证会提高当事人在鉴定过程的参与度,保证鉴定程序的公开化。
1.3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专科化不足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大致分为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两大部分,没有针对医疗损害的具体临床专业学科类别的划分,内科、外科、产科等均未细分,使得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鉴定业务过于宽泛,虽然鉴定人一般有丰富的司法鉴定经验,但也无法精通全部专业学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专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3]。
2 规范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提出
现阶段,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要程序应该包括: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②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③司法鉴定文书的撰写与出具。具体鉴定过程及主要活动包括:鉴定的委托、鉴定材料的审查、鉴定的受理、医患双方陈述及答辩会、临床专家咨询意见的采集、鉴定的具体实施、出具鉴定意见书。
2.1 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单位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实行受理与鉴定分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一般由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调解委员会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考虑到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送检的鉴定资料,特别是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性对鉴定意见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原则上不受理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单方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方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人民法院、卫生行政机关、医疗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或确认,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未经质证或确认的材料。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2.2 鉴定材料的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本鉴定机构是否能有该方面技术和能力解决,审查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的合法性,审查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2.3 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①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②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的方式不合法的;③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④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⑤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的,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在委托单位的要求下,可出具退卷函。
2.4 医患双方陈述及答辩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需要听取患方的陈述意见和医方的答辩意见,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现场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及答辩,是目前主要的形式,主要是由鉴定机构组织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会。二是通过网络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及答辩,目前应用较少。但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可以大大的节省医患双方的时间和费用。三是函件形式获取医患双方陈述及答辩材料,主要见于医患双方中一方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现场陈述者,向鉴定机构邮寄书面形式陈述及答辩材料。
2.5 临床专家咨询意见的采集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或收集资料向相关专家咨询意见,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进行技术判断,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咨询意见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错鉴定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的。
2.6 鉴定的具体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或者选择本机构中两名以上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②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③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2.7 出具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方约定的方式,向委托方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3 小结
在医疗损害发生后,进行司法鉴定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所在,制定规范、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是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公正、公开、透明的根本,在鉴定过程中制定具体的规范化标准,能够优化鉴定工作的开展,保证鉴定结果的高质量,使司法鉴定能够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有力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陈小嫦.《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改革研究[J].证据科学,2013,21(2):185-198.
[2]李梦涤,王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5,22(4):109-111.
[3]黄京璐,罗斌,高迪,等.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S1):S25-S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