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合伙(首都经贸2011年研;北科2009年研)
答:合伙,在狭义上专指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狭义的合伙有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在广义上,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合伙的特点表现在:①合伙具有团体性;②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③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答: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能以其行为约束合伙企业或随意撤离其出资,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经营,法律通常视其为普通合伙人。
3隐名合伙(人大2010年研;北科2010年研)
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合同当事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双方。其中,出资人称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隐名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的权利,如查阅权、分得利润权等,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其出资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4表见合伙人
答:表见合伙人,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表见合伙人要对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合伙财产。(北科2006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三峡大学2017年研)
(2)简答合伙财产的构成及法律性质。(南开大学2006年研)
答:有关合伙财产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合伙财产的构成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对于合法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的性质未作约定的,根据出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宜作为共同共有的对象。②就合伙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作为准共有的对象。③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投入的财产”的法律性质;也未明确“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归合伙人共同共有还是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通常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并未明确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可见,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作出约定。以将合伙作为其他组织的重要类型,认可其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为前提,合伙人未在合伙合同中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就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宜作为共同共有的对象;就合伙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作为准共有的对象;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简述有限合伙。(北科2007年研)
答: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有限合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同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团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3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中财2011年研)
相关试题: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何区别?(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答: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具体区别如下:
(1)组成人员不同。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
(2)承担的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义务不同。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仅对合伙企业负出资义务。
三、论述题
试论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关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有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合伙财产,合伙企业当然要承担清偿其债务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具体内容如下:
①并存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请求合伙清偿债务或者请求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两者没有先后次序之分。这对合伙人来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并存无限连带责任。
②补充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须先请求合伙清偿合伙债务,对其不足部分才能请求合伙人清偿。这对合伙人来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属于后者,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必然涉及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我国审判实践采双重优先权原则,即按照以下原则承担合伙债务: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合伙债务负责。
(3)表见合伙的法律责任
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表见合伙人也要对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