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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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2)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有限承担责任。

(4)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试析合伙的内部关系。

答:合伙的内部关系通常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有约定时从约定。

个人合伙的损益分配。个人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内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除外。应当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试述退伙。

答: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其具体内容如下:

(1)退伙的类型

协议退伙,指基于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某一合伙人退伙。

约定退伙,指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具备,合伙人脱离合伙。

声明退伙,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退伙。

法定退伙,指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合伙人脱离合伙。

(2)退伙的后果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有关协议退伙、约定退伙以及声明退伙的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试述隐名合伙。

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具体内容如下:

(1)隐名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双方。其中,出资人称为隐名合伙人。

(2)出资方式: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3)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的权利,如查阅权、分得利润权等,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其出资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经营人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人数,可以各为一人,也可以一方或双方均为多数人。

(4)隐名合伙因其具有减轻投资风险和短期内迅速筹集资金的作用而为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确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规定隐名合伙。

5案例分析:

1997年4月,高某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某商定,由高某负责联系业务,杨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按5:1的比例在高某和杨某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货主李某货物损失1.2万元,高、杨遂发生争吵,杨某于8月10日退伙,并交给高某2000元赔偿费。三天后,高某又同程某达成协议,由程某负责开车,仍按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某和其弟弟在与高某交涉时,高某将李某的弟弟打成重伤,随后潜逃。李某兄弟找到杨某和程某,要他们负责赔偿损失1.2万元及医药费7000元,杨、程说他们只是替高某打工的,要钱去找高某。李某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来源:郭明瑞主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8.)

请问:

(1)高某、杨某和程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

(2)李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弟弟所花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答:(1)高某、杨某和程某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合伙的重要特征是共同管理、共同经营。个人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不同于雇佣关系,合伙人要对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有自己的财产,包括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本案中,高某与杨某约定“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按5:1的比例在高某和杨某之间分配”,因此,两人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同理,高某与程某之间也成立合伙关系。

(2)李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高某、杨某、程某三人承担。李某弟弟的医药费属于高某的个人债务,需要由高某本人来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作为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错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由于疏忽造成货主李某货物损失1.2万元,随后与高发生争吵并退伙,杨某退伙后,仍然应当对其退伙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责任。在杨某退伙后,高某又与程某约定成立合伙,因此,程某对于之前杨某的疏忽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李某和其弟弟在与高某交涉时,高某将李某的弟弟打成重伤,这一行为与合伙事务没有关系,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高某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高某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