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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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

(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2.时效的种类

依据时效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

(1)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具体包括:

a.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

b.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d.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e.其他债权请求权。

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继承权请求权

我国法律承认继承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有多人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是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取得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

(4)人身权请求权

基于人格权发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有基于纯粹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身份关系,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为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利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请求权和赡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5)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股息支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6)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8)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适用于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请求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取得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1)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我国立法和现行司法解释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适用的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5.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1)期限的确定

期限的确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规定一定的期日;

规定一定的期间;

规定未来某一特定的时刻;

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2)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计算有期日的计算和期间的计算两种情况。

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

期间的计算比较复杂,它涉及期间的起点和终点的时间跨度计算问题,还有最后一天的延期计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