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答:经济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出现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主要包括:
(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①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
②市场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存在市场障碍,具有唯利性,滞后性。曾被人们认为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以后,不再像从前那样充分有效了,开始“失灵”了。市场缺陷及其引起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社会动荡并影响政局的稳定。这种情况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补救办法,企盼能有另外的某种力量和机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的各种缺陷,让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持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并让整个社会得以安宁和进步。
(2)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为了改变经济方面的自由放任主义,只有通过国家来发挥作用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针对市场障碍,采取国家经济强制干预的调节方式;
②针对市场的唯利性,采取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调解方式;
③针对市场的滞后性,采取国家经济促导调节方式。
(3)法律体系的因变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经济调节的产生是传统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为此需要突破原有法律体系框架颁布新的法律。另一方面,国家调节也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
所有这些,都表明经济法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
答:(1)市场及其调节机制的发展
市场经济从其形成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和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对经济的调节都有相应的机制:
①对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此种机制即所谓的市场调节;
②对社会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依靠国家调节;
③对国际化市场经济的调节则为国际调节。
但不管是国家调节还是国际调节,都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性地位,而只能是对市场调节的“辅助和配合”。
(2)市场及调节机制与法律的演变规律
市场及调节机制的发展引起法律同步演变:
①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②经济法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产物,它适应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是国家调节的基本法律保障;
③在国际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调节的基本法律是国际经济法,它同国际民商法、各国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相协调,维护国际化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说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是同步演变的,这种“市场、调节机制、法律”三者之间的同步演变规律包含了两项重要内容:
a.经济法不是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及其以前的阶段产生的;
b.经济法是在社会市场经济阶段产生的。
3.简述“国家调节说”的经济学和法哲学基础。
答: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就是在经济自身调节机制即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再加上一种新的调节力量和机制即国家调节,使其调节机制“二元化”;不能像原来那样放任“无形之手”自发调节,而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这里的国家调节首先是指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但同时它也就成了国家的一项新的职能。
(1)经济学基础
①市场存在三大固有缺陷: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
这三大缺陷在资本主义竞争阶段表现得并不明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进入社会化阶段之后则变得十分严重起来,到了19世纪末,原来在自由竞争市场能够有效发挥调节作用的那只“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如今在社会化市场却再也不能照样有效的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了。这就是所谓“市场失灵”。如今的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力量和机制来配合市场机制共同进行调节,国家调节便应运而生。
②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社会化,不仅使市场机制再也不能有效的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而且社会不公平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及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仅靠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好借助于政府,由它来担任进行这种调节和再分配的角色,作出某种社会调节。
(2)法哲学基础
19世纪末由于生产社会化引发经济和社会一系列严重问题,引起人们普遍重视、忧虑和不满。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的当时社会中主要出现了三种方案:
①以摩莱里和德萨米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了“空想社会主义方案”;
②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方案;
③资产阶级改良派认为问题虽然严重,但不必推倒重来,在原来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进行改良可以挽救社会免于崩溃并推进社会发展。
他们都较敏感地察觉到当时正在出现和发展的生产社会化及其引发的经济和各种社会问题,对当时存在并日益严重的经济和社会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不满并进行抨击,分别提出了应对方案,他们的应对方案有一个基本共同点:
不能让经济和社会放任自流,必须通过人们(首先是其中先知先觉的先进分子)的主观能动性,并凭借某个特定的公共权力机构,自觉和主动地对经济和社会予以调整或彻底改变(改良或革命)。
4.简述经济法在主要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答:以美国和德国、日本等国经济法为代表,它们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①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及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批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
②德国的经济法是不同于美国的另一个特色鲜明的模块。在这里,国家权力一开始就较顺畅地介入经济进行多方面的干预,而无自由放任的传统拘束;其经济法一开始就涉及较广泛的内容。
(2)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阶段。
①美国虽然于19~20世纪之交开始采取了反垄断等国家干预措施,但基本上仍维持着自由放任方针。罗斯福新政彻底改变了过去自由放任、全凭市场自发作用的局面,在危急关头国家充分担负起经济和社会调节职能。美国是法治国家,国家调节职能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得到法律的保障,并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颁布了大量相关法律。
②德国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纳粹集团于1933年夺取了政权,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这个时期德国颁布的许多法律虽然从广义上说也具有某种经济法性质,但更多的是属于行政法或军事法性质。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二战结束。
③日本通过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的传统也源远流长。1868年明治维新封建统治者自上而下发动的资产阶级革命。日本早自明治维新后就颁布了许多保护、鼓励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以加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次大战后,为应对经济危机,国家干预更被提到显著地位,颁布了大量法律。
(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性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这一阶段经济法发展的主要特点在于:
①各国经济经过二战后的恢复、重建而进入和平发展时期,各国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头等重要地位,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进一步发达,经济法的立法进一步加强且其体系日益完善;
②经济法立法的非经济性因素减弱,经济调节性因素突出;
③国家调节经济的各种基本方式综合运用,作为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的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以计划法和各种经济政策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都不断发展和完善。
(4)20世纪80年代至今
这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阶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①在调节方式上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运用计划、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往杆,建立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以引导调控方式为主。要改变过去政府过多直接参与和干预的做法;
②这一时期各国加强了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其内部体系,并使这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上升,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经济法体系中的其他方面的立法,甚至包括反垄断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往往被纳入宏观调控体系,予以统筹规划;
③经济调节开始出现国际化的趋势,此时必须考虑相关各国的政策法律,特别是国际性立法和惯例。这就是当前各国经济法发展的又一个明显的特点和趋势。
5.试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背景和途径的特殊性。
答:(1)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背景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无论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都具有一致性,这就是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只有如此,才需要有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这种职能活动的法律。但在过去很长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调节或计划调节乃是社会经济几乎唯一的调节机制,基本上排斥了市场调节的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的范围则广泛,国家几乎把整个社会经济都置于自己严格控制之下,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的方式,主要依靠改革措施、执政党和国家的文件、领袖及各级党政领导人的权威和指示以及大量的政府行政命令,实行直接的指令性管理。
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也需要制定一些有关法律,但这些法律在内容和性质上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并且在实施中还常常受到党政机关及其各级负责人的肆意干预,有法不依,形同虚设。
总之,实际上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长时期内,法制并不健全、不发达。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途径特殊性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的途径是:由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为空白,到逐渐“引入”市场因素,转变国家职能,并最终使市场机制成为基础;经济法由同党政指令相伴生、同行政法为一体,且共同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内容体系也基本围绕“三构成”;最后同西方国家基本趋同,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性主要在于:
①社会主义的社会化是革命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实施的,不是社会经济自身运行发展的结果;
②社会主义的国家经济职能是国家组织实施社会化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才需要国家调节;
③社会主义的经济法虽然也必定是规范国家调节活动的,但其功能主要侧重于“保障”国家的管理,其价值取向重在秩序与效率,而不像西方国家经济法那样更加重视“规制”国家调节权力,注重维护公平和正义;
④经济法内容体系十分广泛、全面,多强行性规范,而不是按照“市场三缺陷一国家调节三方式一经济法体系三构成”模式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