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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开大学873经济法(经济法与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南开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学   院:112法学院

考试科目:873经济法(经济法与商法)

专   业:经济法学

注   意:请将所有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答在此试题上无效!

一、名同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市场中介组织

2.基准地价

3.节约能源法

4.私募股权基金

5.消费者知情权

6.行政垄断

二、简答题(每题l5分,兆60分)

1.筒述我国产业政策与产业法的关系。

2.简述我国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

3.简述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监管制度。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试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参考答案:

南开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学  院:112法学院

考试科目:873经济法(经济法与商法)

专  业:经济法学

注意:请将所有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答在此试题上无效;

一、名同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市场中介组织。

答: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市场中介组织有如下几个特征:(1)依法设立;(2)在经济运行中充当政府与市场普通主体之间的中间主体;(3)所从事的事业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中间服务;(4)属于社会自治性组织。

2.基准地价。

答:基准地价,是指国家根据土地管理的某种需要,按照土地等级或土地收益状况,计算或评定出来的一定时间内某一区域的土地平均价格。它是政府控制地价和进一步评估土地出让、转让交易底价的基础,也是征收土地税费的依据。

3.节约能源法。

答:节约能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利用能源以及从事相关活动中,为实现节约能源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节能管理关系。人们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满足生活消费需求的过程中,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如何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实现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形成了复杂的节能管理关系。

(2)其他经济关系。人们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满足生活消费需求的过程中,利用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的活动时,会涉及财政、税收、金融、环保、科技、标准、计量、统计等关系,其中有些内容是由节约能源法给予特别调整的。

4.私募股权基金。

答: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其特点主要有:(1)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2)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3)风险大,但回报丰厚;(4)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5.消费者知情权。

答: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今天的信息社会,信息的重要性人所共知。对于企业而言,信息直接关系到其经营业绩;对于消费者而言,信息直接关乎其生活质量。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约时做到知己知彼,并表达其真实的意思。

6.行政垄断。

答: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或者称为条条垄断和块块垄断。

如果一个企业的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是因为国家的授权或者得到了国家的保护,这种垄断就是行政垄断。有些行政垄断是必要的,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些则是不必要或者不合理的。现在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趋势是减少或者取消行政垄断。

二、简答题(每题l5分,兆60分)

1.筒述我国产业政策与产业法的关系。

答:产业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本国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所有政策的总称。狭义上的产业政策,仅指产业结构政策。

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业法与产业政策具有密切的关系。许多学者在阐述产业法的时候,就直接将产业法称为产业政策法。

(1)产业法有利于规范、协调和保障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业法有时还是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的依据。

(2)许多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产业法的形式出现,产业法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要受到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3)需要指出的是,产业法或者说产业政策的法律化仅仅是产业政策实施的手段之一。一般情况下,产业政策的实施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2.简述我国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

答: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进行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城市房地产法》第38条规定了不得转让房地产的7种情形: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该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即不具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必备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简述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答: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它是模拟刑法中罪刑法定主义而形成的税法原则,其含义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

程序合法原则,又称依法稽征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依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1)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大体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两种。

受益标准是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享受利益的多寡,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者应分担多少税负。

能力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应为多大。

(2)按照纳税人之间的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税收公平有两层含义: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税收效率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与税收行政效率两种: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所决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它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

税收的行政效率,又称税收的制度效率,是指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的收入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

4.简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监管制度。

答:(1)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监管制度是指银行业监督机构为履行监督职责而能够依法采取的持续性监督的手段和方法组成的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合法、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是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实现持续有效监管的具体表现。

巴塞尔委员会l997年《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第四节“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的第三部分“持续进行的银行监管手段”中对银行持续性监管的基本方式、措施及其要求进行了专门规定,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银行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银行监管者必须有能力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监管者应有能力对银行组织实施并表监管。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其内容借鉴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规定,并有所扩大和丰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的监管手段或监管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进行持续性监管的手段,包括非现场监测、现场监管、并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二是处置措施,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予以制裁,接管、重组或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等。以下对这些手段逐一进行简要阐述。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

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进行有效持续监管的两种主要手段。非现场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银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派检查人员或者委托外部审计师进入金融机构经营场所,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实地检查监督。

并表监管

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和可比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的财产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信息。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答:(1)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概念

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在场外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一般为未上市股票,其交易价格不是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产生的,而是通过交易双方协商产生的。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柜台交易场所(店头市场)和联合报价系统。柜台交易场所.,是指交易双方在证券商开办的交易柜台上进行交易的场所。联合报价系统,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以电讯网络显示非上市证券交易价格的系统内进行交易的场所。

(2)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修改的证券法对场外交易的合法地位给予了一个法律上的界定,但是仍然没有相应监管的配套规定和措施。

我国在监管上,政府居主导地位,证券业协会及其他券商的自律监管处于弱势。

法规和规则缺乏完善体系。

(3)完善的对策

应该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重新定位,和现有已经初具规模的主板市场,新兴的二板市场互相补充,确立各自不同的市场分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证券市场。

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应采取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证券市场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而又分散的市场活动,单靠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其力量有限,必须建立自律性的管理组织来实施对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尤其是对于更加灵活多样的场外交易更须如此。采取自律管理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重视证券自律协会的管理功能,这一方面可以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从而使市场监管更切合实际,效率较高,另一方面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限转让给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协会除了协调、管理、监督会员外,还有权对场外交易的内容和证券报价格式做出规定,建立对证券商、场外交易活动的各种有效管理制度,引导场外交易的有序化。同时,由证监会协调全国各证券市场并集中统一监管,保证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协调发展。

针对同前场外交易市场规模小这一问题,应该建立以区域为划分标准的,交易规范统一的,有利于资源跨地区充分配置的全国性场外市场。这样一来,三板市场得到扩容,增加了股票的数量,从而交易数量增加,可以有效防止庄家拉动股价。在交易方式上,可以借鉴主板市场的经验,采取连续竟价来保证中小投资者及时得到股市信息。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从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行业规范到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其中最重要的还应该是建立起一套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

进一步完善场外证券交易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使监管方面的法律更加明确具体和可操作,从而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试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答:(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股票公开转让。在我国《证券法》上,发行时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份,或者发行股份对象超过两百人的,无论是首发或者增发,都是公开发行行为,公开发行所产生的公司是公众公司;此外,非公众公司通过增发或者私募等方式使股东累积达到二百人以上的,也成为公众公司。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公众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公众公司未达到《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上市标准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公众公司达到《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标准而股东大会未决定上市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退市的上市公司,如果其股东人数仍然满足《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也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2)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大量股份公司采取红筹上市的方式海外发行;

私募发行制度不健全;

公司的财会制度混乱,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经营性亏损,更谈不上向股东分红;

许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股份缺乏合法的转让场所,变相公开发行、地下股票交易屡禁不止。

(3)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

建立适当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是从保护投资者、促进交易或者是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讲,信息披露在任何证券市场里都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我国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应当逐步摸索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建立成本与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披露制度。

提倡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OECD的研究可以看出,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在建立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过程中,也可以考虑通过指引等形式的文件,提倡非上市公众公司建立完善而适当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制衡董事会、股东、公司之间的关系,合理保护股东权益,并合理激励董事等管理层尽职尽责履行好管理层职责,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发展健康、具有竞争力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多层次市场之间建立起转板机制。有必要考虑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的转板制度。多层次证券市场之间建立转板机制,可以使公众公司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转换,能够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