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离婚赔偿制度是现行《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主要针对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对方造成精神伤害或者身体上的伤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人必要的保护和补偿。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是相当大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由以下四方面要件构成:
1.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果一方没有上述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则另一方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以冻饿、打骂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在精神上、肉体上进行摧残,使其遭受痛苦的行为。虐待既包括身体虐待,也包括精神虐待,还包括性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与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人身、财产、精神上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1)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如果双方离婚不是因为违反《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所致,或夫妻一方虽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没有导致离婚后果的,均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导致离婚的”应该专指导致判决离婚,而不包括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包括了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已将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问题包括在内,允许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主张过错赔偿与协议离婚的目的不相符,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2)配偶一方实施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3.受害方有受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责任的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损害是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失、损害。财产损失可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种。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应得到或能够得到的利益都没有得到。对于财产损失,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夫妻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但是,如果请求人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处理。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请求的条件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请求的条件有:
1.要求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这种请求权的行使向何人主张,法律没有规定。作为无过错方,向自己的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提出此项请求,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能否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比如第三者提出此项损害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作出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是考虑到在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应当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该由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纳入进去。
2.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则该项请求权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按我国《婚姻法》规定,仅有过错情形还不足以支持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请求权,还必须要由于这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第46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亦不支持。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本身并不想离婚,所以未提离婚诉讼,只想向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不符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而,法院也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提起其他诉讼,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3款也予以了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了当事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具体为: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