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仓储业蓝皮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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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金融仓储发展现状及2019年展望

2018年,我国担保存货管理行业依然处于调整、提升阶段,部分担保品公司的专业性得到充分体现,在较为严峻的环境中,寻求突破和出路,但相关机构的信心仍未彻底恢复。深层次问题的集中暴露,引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业内广大企业的持续重视。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在中国银行业协会、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帮助和支持下,引入先进的知识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共同探讨行业问题,探讨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的建设,以促进商品存放标准化、计量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商品损耗,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一、2018年担保存货管理行业发展情况

(一)担保存货管理行业规模略有下降

根据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金融仓储分会(以下简称金融仓储分会)对近70家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统计调查,2018年,企业年管理担保存货的平均贷款额度为20.19亿元,同比下降8%;年平均监管点(监控点)(以独立库区为单位)数量为138个,同比下降9%。一方面,72%的企业将“当地信贷机构对于此项业务开展力度小”列为阻碍业务发展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风险事件不同程度的爆发也是抑制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以金融仓储分会近100家会员为例,2018年有3家企业不再将担保存货管理作为主营业务,有3家企业由于破产、财务等原因无法正常经营,20余家企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

(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业务占比有所回升

据金融仓储分会不完全统计,2018年,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中(按年度管理担保存货对应的贷款额度),大型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占比为34.8%,比2017年增加19.35个百分点;地方性银行、新兴农村金融机构和邮储银行业务规模占比为33.71%,下降11.47个百分点;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占比为16.51%,与2017年基本持平(见表2)。

表2 2017—2018年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服务信贷机构业务规模占比(%)

(三)借款人以中小企业为主

据金融仓储分会的不完全统计,2018年,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服务的借款人按规模划分,仍以中小企业为主,比例达到80.7%,与2017年相比基本一致。因此,存货融资依旧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2018年担保存货管理行业发展特点

(一)部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农商银行对存货融资业务的信心逐步恢复

受到两个案件及相关因素影响,各类金融机构对于存货融资持谨慎态度。但2018年以来,存货融资业务在各大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逐步扩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调研数据显示,125家大型金融机构中约有77.6%开展存货融资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以“大宗商品线上融资业务展望”为主题,围绕场景构建、物控机制、盯市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开展电子仓单融资的实践。部分地方农商银行面临信贷压力,基于积累的借款人信息,尝试开展存货融资业务。担保存货管理企业通过帮助信贷机构筛选客户、确定合格的担保存货、设计管理方案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信贷机构恢复信心。

(二)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重视存货融资业务发展

存货融资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得到地方政府的持续关注。2018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30多个省、市、地区均根据各自发展情况和特点,陆续发布《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以存货融资、仓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为主的供应链金融工作。9月,在第六届仓储融资和担保品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全国可流转仓单体系在东疆落地,进一步推动仓储融资的发展。

(三)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由于2018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在“获得信贷便利度”这项指标的排名从上年的第68位降至第73位,而在“获得信贷便利度”的8项失分中,有6项直接或间接地源于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尚未建立起功能统一的担保物权制度,以及缺乏在这套制度下建立的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自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组织业内专家,就如何建立现代统一的担保物权制度,召开多次会议,总结国内外经验,分析多方案例,积极推动担保物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同时,各地政府都把进一步解决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作为主要工作之一。以北京市为例,为持续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提高“获得信贷”便利度,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至此北京市的动产融资担保系统将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整合动产融资担保系统的行为,为构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登记系统提供了有益经验。

(四)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自身规范性逐步提高

随着行业发展逐渐规范化、专业化,以低价等手段竞争的情况逐步减少,专业、优质的服务格局逐步形成。大量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在事前方案设计、尽职调查、风控,事中现场管理、流程管理、风险预警,业务总结等方面下功夫,规范自身管理,这类企业的业务都在平稳进行。但仍有部分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因自身管理问题导致风险事件频发,不得不退出市场。

(五)信贷机构偏好于使用“第三方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对768家信贷机构的调查显示,信贷机构更偏好的是存放于第三方公共仓库且有第三方监管(CMA)或监控(SMA)的存货融资,最不愿意接受存放于第三方公共仓库且无第三方监管(CMA)或监控(SMA)的存货融资。其主要原因在于,信贷机构提供融资是以存货作为担保品,存货安全直接影响信贷安全,因此,信贷机构更偏好于使用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企业管理担保存货。

(六)启动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工作

我国虽然没有仓单或仓储方面的法律,但建设“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的法律基础已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储保管人可以开具仓单、仓单经过背书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权利凭证质押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允许文书使用电子签名;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可以以数据电文进行交易。

在IFC的指导下,中仓协、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同相关信贷机构、广大仓储企业、电子仓单运营平台等机构,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肯尼亚、乌干达等发展中国家的仓储、仓单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着行业自律的原则,由业内的相关主体形成共识、共同遵守,正在组织制定《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建设规范》。

三、担保存货管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规范准则已建立,但尚未普及至业务层面

近年来,中仓协在IFC和中银协的帮助和支持下,已经为担保存货管理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准则。以《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 30332—2013)两项国家标准为出发点;以“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资质评价”为抓手,开展行业自律;以“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为工具,对担保存货进行动态的、持续的、长期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以CMA、SMA两个协议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借款人、贷款人、第三方管理企业三者之间的责、权、利;以专业责任险作为最后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行业的认知也逐步统一:“动产质押监管”“仓单质押监管”是不准确的,“动产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动态行为,仓储企业监管的对象不是这种方式或行为。习惯说法“动产质押监管”应该科学界定为“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

根据第三方管理企业对特定仓库的控制权不同,《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为“监管”(CMA)与“监控”(SMA)两种方式,并明确了不同的管理责任:在第三方管理企业能够控制仓库、承担“保管责任”的情况下,签订CMA协议;在不能控制仓库的情况下,可接受信贷结构“委托”,基于自身对存货及仓储的专业知识,为信贷机构提供服务,签订SMA协议。这种分类能够解决我国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借款人、贷款人、第三方管理企业三者之间责、权、利不明确的突出问题。但在实际业务中,很多业务并未进行CMA、SMA的区分。究其原因,一是相关机构不愿意区分,在责、权、利不明的情况下,强行让担保品管理公司承担无法承担的责任;二是不能区分,未能了解两种业务的本质区别,尤其是不了解监控业务的适应情境、业务模式及存在价值。

(二)人民银行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已经扩展至存货担保物权,但法律地位还需进一步确认

随着存货融资实践的发展,金融机构对动产担保权益的登记和查询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我国有两大登记机构,一是工商部门的存货和设备的抵押登记,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平台;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2007年10月上线的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现代担保物权公示登记系统——目前已扩展至包括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其他动产等的绝大部分担保物权,为我国开展存货和仓单质押融资提供了基础。人民银行的集中统一登记符合国际惯例,信贷机构也满意,各个国际组织都给予了肯定。但是,我国统一担保物权制度还未建立,特别是存货担保融资登记公示的效力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不利于信贷机构开展存货融资业务。

(三)没有明确第三方担保品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监管缺位

第三方担保品管理行业的服务对象是信贷机构。如果该行业出问题,将直接影响到金融部门的稳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因此,有必要对该行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而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担保品管理行业却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到目前为止,国家既没有相应的牌照许可制度,也没有备案制度,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要求,对现有从事第三方担保品管理的企业情况也不清楚。这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

(四)有关部门对于市场参与机构的保护、支持不足

在存货融资的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需要由第三方担保品管理企业代表金融机构来接管和控制借款企业的仓库,并管理担保存货的出入库。因此,部分借款人会在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利用该仓库位于自己的经营场地内的便利,做出强行抢货的行为。

湖北地区就出现过借款人多次抢货而未受到法律惩罚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信贷机构、第三方担保品管理企业的权益,打击了信贷机构开展存货融资业务的积极性。相比而言,在一些国家,这类行为属于刑事案件。例如,在美国,借款企业涉嫌故意转移存货价值在500美元以上,即可判刑。

(五)责任保险购买难

金融仓储分会调查结果显示,近四年来,投保责任险的企业占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经过分析,投保比率持续下降的原因有二:其一,企业对于“责任险与财产险的区别”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二,责任险购买难。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除了一般性的财险产品之外,无法普遍提供专门针对担保品管理公司的“专业责任险”。

四、我国担保存货管理行业的展望

根据世界各国的仓储法或仓单法以及仓储融资的经验,相对于以签署三方协议为前提的仓储(存货或仓单)融资,建立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及在该“体系”下的仓单融资,由于信贷机构的大部分担保品尽调工作以社会化的方式由“体系”集中进行,可以见“单”放款、凭“单”提货,仓单融资的效率更高,更有利于广大中小企业快速融资。2019年,“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的建设工作将是行业工作的重点。

此外,据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营业性通用(常温)仓库面积达10.38亿平方米,冷库容积为13531.87万立方米,相较2017年,都有一定量的增长。若引导这些仓储企业转型升级,选取库内适宜品类的存货开具仓单进行融资,实现“存货仓单化、仓单电子化”,在提高仓储企业的服务及收入、满足信贷机构的放贷需求的同时,将大幅度提高我国仓储融资的规模。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金融仓储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