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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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代东莞的盐法调整与盐场裁撤

入清以后,由于受到政治因素和环境变迁的影响,盐业经济在珠江口逐渐衰退,农业垦殖和海上贸易的发展又进一步摧毁了珠江口盐业生产的条件,东莞逐渐失去了盐业这个产业支柱。盐场的裁撤,地方管理方式的改变,促使东莞有更好的机会寻求新的转变。尤其到了近代,东莞的区位优势更加凸显出来,为东莞现代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参见刘志伟:《从建置沿革看“东莞”的地理区位优势》,东莞市政协、暨南大学历史系主编:《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区域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康熙迁海是清初对沿海地区尤其是珠三角盐业影响巨大的一次政治运动。关于迁海及其影响,请参见顾诚:《清初的迁海》,《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类)1978年第5期;鲍炜:《迁界与明清之际广东地方社会》,中山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未刊稿;麦应荣:《广州五县迁海事略》,《广东文物》卷六;郑德华:《清初广东沿海迁徙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九州学刊》第二卷第4期(1994年);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明清论丛》第二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等等。康熙元年(1662)二月,清廷命科尔坤、介山二人,“亲行边徼,令滨海民悉徙内地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第二年,又命“再迁其民”。先是“尽夷其地,空其人民”,进而“毁屋庐以作长城,掘填茔而为深堑。五里一墩,十里一台,东起大虎门,西迄防城,地方三千余里,以为大界”,“民有阑出咫尺者,执而诛戮”。(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迁海”条。迁海之祸,时人屈大均亦不免感叹道:“自有粤东以来,生灵之祸,莫惨于此。”(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迁海”条。东莞、新安、香山等处盐场,均在界外,灶户尽数迁离,盐场荒废,只留有归德一口以煎盐。据《康熙新安县志》记载:

陈隽蕙……候选在家,适值迁移,居民失业,恻然不忍,率父老力恳上台,特设立归德场口子灶丁腰牌,使得出界晒煎,存活一方。(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十《人物志》。

归德场盐丁携腰牌出界晒盐,全得益于陈隽蕙的努力。当时沿海盐场遭到巨大的破坏,广东“惟广州之茅洲墟,潮州之达濠墟,惠、廉两府之盐田村耳。非此四处,不许出界熬盐”。佚名:《(清)盐法考》卷十七《广东事例》,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康熙八年(1669)珠三角地区,经王来任奏请,得以展界。但此时,“死丧已过半,幸而归者,牛种无资,编茅不备,亦未易以安生也”。(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十一《防省志》。新安县虽得知县李可成大力劝耕招徕,稍有起色,但于盐场,则尚只能感叹:“鱼盐失利,货用艰运,不能望于当宁焉。”(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十一《防省志》。

迁海对于盐场地区的影响,一方面是原来地方宗族的重建和壮大。北栅凤冈陈氏便是一例。展界后,“阡陌沧桑,侵影踵弊”。陈光瑜与族弟陈燕明见“祖业存者,仅十之五六”,便“极力稽察,复各租尝祖百石有奇”,又“祖祠倾圮,倡率修复”。陈维岳:《文学飞泉公传》,《凤冈陈氏族谱》卷七。康熙己巳年(1689),陈维岳“仿六一法,辑族之谱,编次详明”。陈邦教:《文学崧山公传》,《凤冈陈氏族谱》卷七。另一方面大量内地移民的迁入,打乱了原来的社会秩序。展界之后,回迁人口甚少。朝廷于“康熙二十三年,乃由官方招克苦农民入迁垦殖”,这些新移民多是来自“广东东、北、韩各江流域,及闽、赣二省之客籍农民”。萧国健:《清初迁界前后香港之社会变迁》,见萧国健:《香港前代史论集》,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9页。由此,与回迁的原住民——广府人,相互隔开。萧国健的研究指出,“各客籍人士因成批入迁,故能保持其原有客语,而其居地亦自成村庄,此等人士多为农人,故多居于平原或谷地,领地开垦,居滨海者则以航运及捕鱼为业。惟煮盐、采珍珠及种香等业已废”。萧国健:《清初迁界前后香港之社会变迁》,见萧国健:《香港前代史论集》,第222页。

虽然经过迁界之后,盐场已经衰落不堪,但展界不久,盐课便照常征收。“本邑(指新安县)迁复之后,场册无稽,止据县中灶籍,凡一切田地山塘税亩一概加增,是一田而数税也。”这样一来,盐丁一身两役、一田两税则更加重了。康熙二十一年(1682),广东巡抚李士桢便对盐田实行加增,据称:

正盐按亩输官,丁盐则以居出盐之地,不食官盐,例每三丁征盐一引。若加增之派,则自巡抚李始。国初尚藩入粤,凡沿海晒盐之田尽夺之。藩削,田归原民。李抚但知既夺之田为藩业,不思未夺之先固民田也。乃疏称边海之区,晒水成盐,得利颇厚,尚藩削后,田概归民,民享其利,应按亩加增。于晒水成盐之地,每亩加四分,而未经藩夺者,亦概加增。(清)陈之遇:《邑志靖康场加增议》,《凤冈陈氏族谱》卷十一《家翰书》。

迁海之后,灶户迁移,田荒弃,盐课缺征。到乾隆二十年(1755),广东各府州县还共缺征银3845.8两。注1但是,展界不久,朝廷便开始不分灶田、民田,一概加增。如靖康场,“出盐之田不满四顷,但属灶籍,既作盐田并苗田二百顷亦既派纳加增,在县征正供,征色米,在场征正盐,又丁盐,又加增,为一田五赋矣”。陈伯陶:《(民国)东莞县志》卷二十三《经政略二·盐法》。归德场灶田分上、中、下三等,每亩加征银二分。(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原本自正德年间开始,靖康场灶户就开始不断地对其“一身两役”提出抗议。正德间陈志敬上疏痛陈盐丁“一身县、场二役,一田有盐、粮二科”之苦。(明)陈志敬:《请省赋敛以苏盐丁疏》,(明)张二果:《(崇祯)东莞县志》卷六《艺文志》。后来隆庆年间,陈志敬之孙陈履的《上司鹾陈公祖书》也仍然在反对灶户此种一身二役、一田二税的局面。他们所反对的“一田两税”之田,当是指灶田。参见(明)陈履:《上司鹾陈公祖书》,《悬榻斋集》卷三。也即是说,灶户的民田是无需办纳盐课的。但是到了迁海之后,灶田、民田一概加增。“在县征正供色米,在场征正盐,又丁盐,又加增,为一田五赋矣。又一身二役,在县照民藉输充值年,有田始有役。场役则按丁按粮,无田亦须干办。”(清)周天成:《(雍正)东莞县志》卷五《盐法》。这样一来,反对的声音就更大了,盐场士绅对其常有控诉。陈似源在《复靖康场大使吴璧书》极言灶户之苦,其云:“敝里经迁徙之后,重以加增之税,县、场两役,供办繁难,是以灶户比民户为苦,而场课比县课难征,且有无粮白丁,虚粮绝户,株连赔累,更堪怜恤。”(清)陈似源:《复靖康场大使吴壁书》,《凤冈陈氏族谱》卷十一《家翰书》。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4970—017。乾隆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杨应琚,“题报乾隆二十年分广东盐田池荒弃缺征银两事”。

盐场的反对声音实际上反映了盐场基层组织的变化。而另一方面,经李士桢初行,而后经过东莞知县杜珣、于梓等人的不懈努力,最终将东莞一县的盐饷“独从粮办”,“每粮丁捐银一钱七分三厘”,“听民赴场买食”。参见陈伯陶:《(民国)东莞县志》卷二十三《盐法》。“饷归粮丁”从而也影响了盐场的运作模式,原来的栅甲制已经不再适合这种复杂的社会结构。盐场管理机构也遭到了闲置,而由州县取而代之。据称,清初归德场盐课司署因迁界而破坏,仅留下土地祠。展界之后,归德场大使赵锡翰到任,不得已只能自己捐俸禄在周家村买了几间房屋暂住。到乾隆二十一年(1756),归德场大使被裁,改为归靖场委员署,又迁到了黄松岗。彭全民:《深圳掌故》,转引自刘红瑛主编:《沙井历史资料汇编》,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人民政府,2000年,第46页。另一方面,地方巡检司则更多地负责起了盐场社区的日常管理。乾隆九年(1744),缺口巡检司衙署从周家村迁回镇口村,建于旧址。据称是因为北栅和怀德等处“民顽强悍”,周家村“相距辽远,弹压不及”,故迁回旧址以予掌管。陈伯陶:《(民国)东莞县志》卷十六《建置略一》。而《康熙新安县志》在言及盐场“场当”一职时都在其后注明:当奉革。(清)靳文谟:《(康熙)新安县志》卷六《田赋志》。凤冈陈氏宗族的家规中更是明令禁止族人担任场役:“其已经充县差场役者,宜即禀辞,庶免革胙;如敢藐族,并其子孙永远不得入祠。”《家规》,《凤冈陈氏族谱》卷二。可见,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原来盐场的管理制度显然已经无法维持下去。

清代两广盐区,私盐现象一直非常严重,邻私枭私内外充斥。两广食盐走私既有规模又有组织。参见黄启臣、黄国信:《清代两盐区私盐贩运方式及其特点》,《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1期。乾隆二十三年(1758),两广总督陈宏谋叙述过当时两广盐区的食盐走私的情况:“滨海私枭竟有土豪发给资本,纠合游民各处贩私,数至数百包及百十包之多,陆路有寄顿之窝家,水路有接运之小艇”。周庆云:《盐法通志》卷八十五《例禁》。广东私盐出没的地方主要是“虎门、紫门厂、桅甲门、焦门四处,……惠属之苦竹派,高属之梅菉镇,廉属之平塘江口,……私贩乘隙走漏亦所不免”(清)阮元:《(道光)两广盐法志》卷二十《转运七》。,此外“番禺县之南牌、沙湾、菱塘口子,香山县之大榄、小榄,顺德县之马宁、江尾,新会之江门,东莞之缆尾、鱼珠,三水县口子及三水、四会、高要交界贤滘,肇庆之峡口,再则惠州之浮桥,增城县之新塘,皆沿途贩私之路”(清)李士祯:《抚粤政略》卷七《奏疏》。。材料中提到的这些地方,大多数都是位于省河沿岸附近,又以东莞、新安、香山三县为最。据邹琳《粤鹾纪要》所记载:

香、安两属,地临海滨,毗邻港澳。轮船随处可行,私枭出没无常。洋私最易浸灌之处,则为涌口门,该处枕近洋面,与塔山相鼎峙。港口宽深,波涛汹涌,缉私船支不能寄锭,往往疏于防范,私贩因利乘便,港澳之私多由此而入。其次则横门、前山、盐田等处,洋私亦易侵灌,东路之南朗,北路之张溪,则为囤私渊薮,其大帮囤积、公然贩卖者,尤以白蕉及斗门之小濠为最著,余如黄圃、古镇、潭洲、茅州各处,亦常有邻私洒灌,固戌则为鱼盐侵灌。《香安走私之要隘》,邹琳编:《粤鹾纪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初编》。

由于地理环境的关系,使得珠江口的私盐尤其严重,省河一带的盐埠都受到私盐的冲击,官盐雍积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东莞县,乾隆二十五年(1760)广东盐运司梁国治在指出该县私盐盛行的情形时说:“今私盐充斥,该县属石隆等处,盈千累万,公然摆卖;有力之家,趸积与贩,充赚邻邑,种种流弊难以枚举”。陈伯陶:《(民国)东莞县志》卷二十三《盐法》。在珠三角地区,私盐猖獗还与省河各岸多靠近盐场,灶户售私有关。清盐法有这样的规定:民间“肩挑背负四十斤以下者,准其易米度日,不得藉端查究滋事,有扰穷民”。《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征榷》。这样便使得产盐区的缉私变得十分困难。乾隆元年(1736)就有广东“强壮奸徒”“藉口贫民,公然贩私,成群结党,目无法纪”。(清)何兆瀛:《(光绪)两广盐法志》卷二十九《缉私》。

私盐的猖獗,严重威胁了官盐的销售,尤其是康熙五十六年(1717)两广盐务中改行官发帑本收盐,实行官收官运商销制度以后,由于帑本数少,盐产量多,帑本不足收盐,灶丁偷漏渐渐多起来。“场灶盐斤,官买者十之三,售私者十之七。”周庆云:《盐法通志》卷八十五《例禁》。

私盐的泛滥给这些地区承引的商人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埠商运盐,多系先盐后价,且素非殷实,行之日久,积欠累累,以致前发帑本,全归悬宕,倒革各商,至五十余埠之多。”(清)王守基:《盐法议略·广东盐法议略》。未革退的盐商也因“本微饷重”,“盐多价贱”,销售不出,以致资本经年耽搁,不能转输,“商力愈困”。众盐商“竟视盐务为畏途”,千方百计逃避招商,“非绳之以法不肯认办”,就是已领盐务的商人也是无所用心,不肯尽力经办。参见龚红月:《清代前中期广东榷盐的两个问题》,明清广东省社会经济研究会编:《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第313—32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盐场的困境和珠江口私盐泛滥的危害,加之面对着两广盐区欠课逾百万而可能面临重大处罚的孙士毅等人之私心,终于促使朝廷在乾隆五十五年前后,在两广盐区实行“改埠归纲”。并且在地方官与商人们联合操纵下,“因东莞、香山、归靖三场逼近省河,防有私盐充斥,且所产盐包系附近之埠坐场配运所收,场价有亏场羡,将此三场及高州府石城县境内之丹兜场一并裁汰”。(清)阮元:《(道光)两广盐法志》卷六《引饷》。并参见黄国信:《清代乾隆年间两广盐法改埠归纲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李晓龙:《乾隆年间裁撤东莞、香山、归靖三盐场考论》,《盐业史研究》2008年第4期。

盐场既裁,则作为盐场管理制度的栅甲制度也就不具备存在的意义了。但是,栅甲制的崩溃并不意味着珠三角地区就彻底清除了栅甲制的影响。相反地,明末以来的社会变迁,也使得栅甲制建立的社会结构依然保留了下来。在今天这些地方的区域划分中,还保留着许多与“栅甲”相对应的区域划分,如虎门的龙眼村,珠海的三灶村、上栅村,均对应旧时的靖康场龙眼栅,香山场三灶栅、上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