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展理念与发展理论
“经济法是促进发展之法”,这是经济法学界的一个基本共识。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法必须充分体现各类发展理念,并形成自己的发展理论。[1]任何发展理论都要受到一定的发展理念的影响,而在各类发展理念中,协调发展的理念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发展和制度建设,对于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尤其具有特殊意义。
基于经济法上的差异性原理,面对各个方面发展的非均衡,加强有效协调非常重要。因此,在经济法理论中,早已形成了“协调”的理念和思想,并且在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方面,也非常重视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协调,特别是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此外,经济法领域所关注的协调,涉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经济结构等各类结构的协调、各类经济手段的协调,以及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等等。而上述各个方面的协调,都是协调发展理念在不同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有鉴于此,本章的基本安排是:首先,探讨与协调发展理念直接相关的协调思想,强调其在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价值;其次,基于协调思想的探讨,分析法律体系内部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问题,重点关注宪法与经济法的协调发展问题,这对于整体法律体系的发展、法治功能的实现都至为重要;最后,以上述协调思想以及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为基础,探讨在具体的经济领域,如何加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之间的协调,以共同推进经济结构的“双重调整”,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上述研讨过程中,涉及不同层面的协调思想、协调关系和协调规范,它们都会影响相关领域的协调发展,因而其相关研究都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的形成和完善。当然,系统的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除关注发展的协调性以外,还关注发展观、发展主体、发展能力、发展权等诸多问题[2],考虑到全书的容量和结构的均衡,本章对其他问题将不具体展开,以后在相关著作中再集中讨论。
注释
[1]有关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的探讨,可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载《财经法学》,2016(4)。
[2]相关讨论可参见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载《法学杂志》,2005(3);《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载《财经法学》,2016(4);《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载《现代法学》,2012(2);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