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工作为何称为“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这个行业,在现今被认定为是一个专业,享有与医学、心理辅导及精神治疗等行业同样的专业地位。然而,社会工作这个专业在研究工作上,无论是在质还是在量上,的确都远不如其他的专业。若要追究这现象背后的原因,就必须先检视“社会工作”的出现缘由。
帕顿(Parton)引用了罗斯(Rose)对现代社会中的“社会”这个范畴的出现成因来诠释“社会工作”的本质。这种观点可以让人更了解社会工作的真义(Parton,2000; Rose,1996; Rose,1999)。在罗斯的论述中,“社会”一词并不指向人际关系,而是作为一个空间概念。他认为,自19世纪资本主义出现,资本家与工人的生产关系就形成一个独立存在的市场空间,亦即被界定为“经济体系”的活动范围。市场大规模出现之前,配置经济资源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封建制度承袭过来的家庭制度。现代社会出现后,家庭支持萎缩,那些缺乏家庭支持的个体就要进入劳动“市场”以劳动力交换生活资料。现代国家体制通过法规确立了私有制的“市场”地位,并以一些简单的原则管理“市场经济”范畴内的运行进程。维持经济体系的形成和运作,“自由”原则十分重要。现代国家尊重个人的自由,包括出卖劳动力的自由、生活的自由、享受生育及建立家庭等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要求,表面上是国家的理念,但实际上,是为形成“无产阶级”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若国家不尊重这些个人生活范围内的“自由”原则,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十分强调的个人自由的说法就会失去说服力。罗斯指出,资本主义国家附带上了一项维护个人的“道德”功能:“国家具有道德功能,为在工业化面前重新确立人类生活质量,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因为个人自由有利于集体生活的健康,因为重新确认权利和个人能力的发展需要自由。”(Rose,1999:121)早期资本主义的国家体制宣扬个人自主及自由,建立了资本主义的“受薪工人”身份;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了“受薪工人”的参与,资本主义就有了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客观条件。从另一角度来看,国家着眼于“道德”功能的发挥,加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个人因获得国家的支援而更感到公民权利的落实,亦会加强对整个体制的认同。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如意算盘,决定于自由的个体工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每天拥有体力且踌躇满志地做好工人的本分。如何保证个体工人在心智及体格上皆能健康正常,是资本主义及国家体制的重大议题。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工业化驱使人口迁徙及导致都市化的出现和犯罪、贫穷等问题的加剧,国家感受到那些新自由人带来的政治上的威胁,这迫使国家体制谋求解决之道。这期间适逢社会科学及统计学兴起,这些新兴知识将工业化带来的后果理解成“社会问题”。这种思潮将“问题”理解成一种随时代变迁而衍生的特有现象,而且,最重要之处在于这些都发生于一个“自存空间”。这个“自存空间”后来被称作“社会”。“社会”存在于“国家”与“国人”之间,“公共”与“私人”之间,它有自身运作的逻辑及法则。罗斯将这个历史发展称为“社会的发明”(the invention of the social)。新颖的知识体系将以前视为道德不当而造成的个人问题重塑为可以利用科学研究、分类、解释、改造及管治来对付的行为错误,从而使得管治工作由道德规范演变为科学监控。“统计、共识、调查和对穷人生活的新的探索类型,试图使道德事件变成可知悉的和可计算的。道德秩序的理论家试图描绘行为中的规律,使其能够以与自然世界相同的方式被理解,并且认为道德领域与自然本身一样,受其自身内在规律的支配。道德秩序,这曾经是一个出现多元观点竞争和争论的区域,通常运用外在的伦理或神学原则来证明其合理性的区域,此时已被赋予了特定的‘实证性’。也就是说,它以自己的规律、法则和特征变异为一个实体。正是这些特征逐渐被称为‘社会’ ”。(Rose,1999: 113-114)
“社会”一词的出现,使社会政客、国家官僚、专家、资本家及工人等的思维中,在“国家”、“经济”及“家庭”三个范畴中多出一个新条目。“国家”的责任是管理政治权力的分配及使用,“经济”的责任是经济资源的分配及运作,“家庭”的责任则是为个人/私人生活创造自由空间。若然,三个范畴皆服膺于“上帝归上帝,西泽归西泽”的原则,各自管辖各自的事务,那就没有什么互动的需要。然而,在工业发展中,却出现了刚才所说的问题,包括:贫穷、疾病、饥饿、犯罪等,这时候,在三个范畴中,谁应当负起的管理责任呢?赫斯特(Hirst)很早就指出,“社会”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自由主义国家体制的一个重要难题:“国家如何可以使得弱势和依赖的家庭成员得到健康和发展,同时促进家庭成为照顾这些人的‘自然’因素,从而不干预所有家庭?”(Parton,1996:6; Hirst,1981)
国家自19世纪起,为了在世界经济体系中保持霸权及竞争力优势,必先要有强大的国力,而国力的强大有赖于健康的经济和活跃的人民。当国家范围内出现“柔弱”及“依赖”的国民,国家的竞争力就会被削弱。显然,贫穷、疾病、犯罪等问题虽然存在于“家庭”的私人范围内,却影响了整个国运。因此,国家必须正视这个问题。不过,要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难以寄希望于“家庭”的能力,因为这些问题的根源本来就存在于那些“弱能”的家庭里。因此,国家体制中的政府部门必须出手相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不少国家负责起处理这些“社会”问题的责任,特别是英国的“福利主义”(welfarism),因受工党的主导而成为国策。但是,在此之前,家庭里出现的各项棘手问题,多留待自愿性质的“善行组织”(voluntary 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主动参与相助。当时政府的自我约束,明显是要回避过分参与处理贫穷和饥饿等问题,免得破坏自由生活、自由劳动的原则。政府的贸然出手,只会给社会大众一种印象:“人人皆可享受政府的公家照顾。”这种印象会增加大众依赖政府的渴望而使其丧失了自我照顾的主动性。如果这种观点得到国人的广泛接受,则经济动员必会受到影响。相反,如果政府完全不顾,则又可能演变成骚乱,造成政治不稳定的局面。所以,当民间出现自愿性质的善行组织时,其就可以在政府及家庭之间建立一种系统,能够解决工业生产过程中衍生出来的问题,而政府又自然地避免陷入一种尴尬的局面。这种“政府/公众”与“家庭/私人”之间的空间,正是“社会”此范围的由来。帕顿及奥伯思归纳出“社会工作”中“社会”这一词的意义:“社会工作发展于一个中间位置。一方是‘生活全权由个人负责’的思维统领,另一方则坚持全由国家负责人民生活的制度。它(社会工作)就是一种妥协。一方是自由主义偏爱的不受阻碍的私人善行,另一方则是社会主义愿景,希望普遍存在的国家对每个人的需求负责,即使破坏了个人的主动性和家庭责任。”(Parton & O'Byrne,2000:36)
从这个角度理解社会工作的本质,必然会发现社会工作本身存在两种颇为相异的取向。社会工作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体制进入“家庭”范畴展开介入工作。帕顿等人引用唐泽洛特(Donzelot)的研究,指出,社会工作承袭了工业发展初期参与处理“社会问题”时所采用的三种方法,包括“道德化”(moralization)、正常化(normalization)及预防性干预(preventive intervention)(Donzelot,1979; Parton,1994)。
“道德化”方法是以教导为手段,加上少量的物质及财务上的帮助,力求改善一些因思想及道德信念上未能配合现代社会发展路径而导致困苦的家庭。“道德化”的体现,依赖当时的“善行组织者”进入各类出现问题的家庭,通过观察,提供客观证据证明一些家庭的实在需要,避免让大众以为这些家庭企图骗取政府的公共资源。这些“善行组织者”是“社会工作”的先驱,他们利用与家庭成员的交往而获得有关资料,分辨出“值得援助”(deserving)及“不值得援助”(undeserving)的贫穷家庭。这些行动的目标,是要指出前者的需要应该受到政府及大众的正视。这些工作变相建立出一套道德标准,用以判断哪些家庭的需要“应当”得到享有公众关注的权利;相反,不被确认的家庭,则只能另取他法以解决问题。唐泽洛特指出,当时的“善行组织者”即使发现一些家庭不是弄虚作假以图赚取不劳而外获的资源,但因过分强调财务及物资援助,亦容易促使这类家庭依赖外来的支持,因此,“教导性”(pedagogical)的直接影响的方法应为介入的主要方法。
至于“规范化”的技巧,其主要是针对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社会化及管教问题。唐泽洛特指出,当时的当权者与社会主流担心有道德问题的家庭会将有问题的思维及价值传到下一代,造成一个反复不断的问题循环。“善行组织者”提出在家庭以外加设教育制度,建立“学校”的独立教育体制,达到将家庭两代间的“社会化”关系切断,让儿童在学校接受新一套“社会化”,向儿童灌输一套政府认可的生活规范。在学校以外,社会工作也可以扮演同样的角色。
所以,工业化初期的“善行组织者”及后来的社会工作者,都同样通过家访及一些非正式(informal)的面谈,进入家庭日常生活当中,探究出不同家庭的日常生活状态及行为模式,并对一些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另外,通过介入,影响下一代新社会成员,为政府建立规范。这些工作的终极目标,正是要确立一套社会规范,要求每个人都能遵循这套主流生活规范,为国家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
如果“道德化”及“规范化”两种手段也失去效果,“预防性干预”就成为最后的防线。这时候政府不得不直接介入,减少问题恶化的可能性。当然,无论是“善行组织者”还是“社会工作者”所进行的干预,都令管治团队作为政府代表的角色显露无遗,更令干预介入由“社会性”转变成“政治性”,原本“善行组织者”或“社会工作者”的中立形象必然会受到影响,而大众对“善行组织者”和“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也开始产生怀疑。因此,介入家庭的“社会工作”手法,较多倾向于以“道德化”的教导方法及“规范化”的教育手法进行。
帕顿明确地认为,这种分析可以透视社会工作本质存在着的两种取向:“关顾”(care)及“管控”(control)。这两种取向互相矛盾,却又无法回避。“社会工作”不是“救济工具”,不会单单通过物资援助进行介入。正如帕顿及奥伯思所说,社会工作者是通过一种“非官方形态”(informality)(或非正式性)与案主或受助人建立关系。社会工作者进入案主的日常生活中,希望通过建立一种“关顾”(care)的关系,以得到案主的信任,令案主接受社会工作者的意见,并可以反省自己原有的道德价值观,直到接受社会主流的规范标准。“社会工作者与其他服务工作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愿意放弃其角色的正式性,并在普通人的‘自然’环境中工作,利用他们的‘非官方’方法作为谈判解决问题的手段而不是施加专业方法于这些人身上。”(Parton & O'Byrne,2000:33)。这段引文不但指出了社会工作的“非正式”工作取向,亦强调了社会工作者在处理介入时,以“商议”(negotiation)作为重要手段。事实上,单以“商议”来审视社会工作的特色,可能过分重视社会工作的“关顾”取向。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性”(legitimacy)仍旧由国家体制所确立,这种身份始终在社会工作的责任中预设了“管控”(control)取向,所以,社会工作者除了采用“非正式”或称为“非官方”的待人接物态度进行工作,及以“商议”作为与案主/受助人交往沟通的方法,也带有威权意味的“管控”介入手段。
然而,无论是从“非官方”“商谈”还是从“教导”来看,三种手段都非常亲民及怀柔,但也没法解开“社会工作”本质上的两个互为抵触拉扯,甚至矛盾的取向:“关顾”(care)及“管控”(control)(Beckett,2018)。由于这两个取向,社会工作在本质上就充满矛盾及不确定性。简单来说,“社会”工作的“社会”两字,本来就存在于“民间/家庭/私人”及“政府/国家/公众”两者的中间。正如帕顿及奥伯思的归纳:“社会工作的持久特征之一似乎是其本质上有着争议和模棱两可的性质。”(Parton & O'Byrne,2000:37)社会工作处于双方拉力的状态下,时刻要保持平衡,否则,过分倾向国家体制的政府官方立场或社会主流的路线,就会变成当权者的代言人及政策的执行者,变相担当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如果过分倾向民众的立场,为民众倡导民间想法及要求,就会成为社会运动,结果,“社会工作”变成“政治工作”,“社会”两字就会落得虚有其名。简而言之,社会工作在本质上就是充满矛盾及不确定性的。社会工作处于一方面负责帮助政府处理各种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为避免民众受政府的过分干预而为民众发声,此为其一矛盾。其二矛盾来自“社会工作”要负起一种特殊责任:替“政府/国家/公众”灌输主流规范,但同时又绝不能让“民间/家庭/私人”的民众放弃了个人的主动性及独立性。由此观之,社会工作的历史就是不断力求在两者之间找寻出路,寻觅一处可以令社会工作安心立命的一个“阿基米德点”。
从里士满(Richmond)的时代开始,社会工作就力求以“科学”之名,宣导寻求“科学”的介入方法,证明社会工作可以采用科学方法来改变社会及个人,也可以改善民众生活。这方面的努力,亦在历史中配合渐渐成熟的“现代社会规管制度”(a modern system of social regulation),演变成一套强调人类科学的专业。“现代监管体系的核心是基于‘心理’复合体中不同专家的科学主张对人口进行分类……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地通过利用新人类科学的知识主张和实践来规范人口。特别是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犯罪学和社会工作。”(Parton,1996:7)当在“教导”、“商谈”及“非正式”等介入手法以外,科学替社会工作找到一种更令人信服的方法时,社会工作自然就更倾向于大力发展科学方法,从而强调社会工作者的专家身份。自20世纪初开始,社会工作在个案工作上大显身手,因为个案工作“提供了一种评估和干预的方法,从而合法化了社会工作并为社会工作克服其重要的模糊性”(Parton,1996:9)。不难理解,个案工作为何后来引入更多心理分析框架,结果,治病的味道越来越浓。因此,豪(Howe)认为,社会工作本质,除了“关顾”“管控”外,还有“治愈”(cure)的取向(Howe,1994)。他指出:“治愈和变革要求社会工作者对问题情况提出科学的观点。系统观察、实验和分析找出‘让人们生病’的原因,这些结果反过来告诉实践人员他们如何改善、修复和治愈那些不能发挥功能的人们。”(Howe,1994:518)
在过去,社会工作又如何达到这些目标呢?从社会工作如何处理“理论-实践”的关系可以看出不少线索。20世纪90年代,英国社会工作学术圈里的讨论,认为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变化。如上段的讨论指出的,豪(Howe)及帕顿(Parton)等人皆同意社会结构已经进入后现代阶段,而“知识”作为建构社会结构的一环,无可避免地受到影响(Parton,1994; Smith & White,1997)。社会工作出现了“不肯定性”(Uncertainty)、“模糊性”(Ambiguity)及“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他们认为,社会工作产生的知识及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这三种特征为核心,再发展出适应社会实况的实践理论。当社会工作理论遇到后现代社会的进程而变得“不确定”、“不肯定”及“模糊不定”时,社会工作实践的方式又如何推进呢?
帕顿建议重新思考“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帕顿曾指出,社会工作应当展示“理论的实践力量”(the realization of theory's practical power)(Parton,2000:461)。他更强调“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互相纠缠,互相影响的。社会工作者要摒弃以“理论指导实践”的固有想法,迈向审视“实践”与“理论”的相互关系之路。当然,这种说法带来两个问题:
(1)是否必须摒弃“理论指导实践”?
(2)若摒弃后,“理论”及“实践”两者中又应该以哪种关系形式出现在社会工作中?
社会工作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出现分歧。一种倾向以医疗科学作示范,学习“科学”研究方法,并只挑选出能够应付科学审视的理论作为实践的指导原则。“循证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路向很显然是这一种倾向的代表。另一种倾向是,在面对社会工作实践本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及“不肯定性”时,回应的方法是选择那些能包容甚至采纳这三种特征的社会理论。帕顿及奥伯思提出的“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是这方面的一种回应。虽然他们依然强调社会理论指导实践(Parton & O'Byrne,2000),然而,他们认为社会工作者在选择理论的时候,必须明白社会理论只能够提供一种概念上的工具,却不会让实践者得到理想的及肯定的实践效果。而且,社会工作者需要能让人明白的知识:“实践者如何运作以及他们在实践中如何思考及理解……实践者可以了解当前个案的独特性、不确定性和它潜在的价值冲突,从而提出‘独特案例的新理论’(a new theory of unique case),以此为本,指导行动。实践知识源于‘行动中的反思’(reflection-in-acton)。”(Parton,2003; Schon,1987)
可以看到,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科学知识受“后现代”思潮挑战后,其可信性备受质疑。社会工作并没有太紧随那些以实证主义为主导的科学方法来进行介入。即使“循证为本”的社会工作评估方法成为主导专业规条,亦见不少为尊重个案独特性的“实践研究”派别与其抗衡。再者,有着“实践研究”精神的社会工作理论,依然信守“教导”、“商谈”及“非正式”等介入手法,没有完全接受医疗或心理治疗那种“专业医生-病人”的模式,所以,这些理论依然十分强调社会工作中的平等关系、“教导”、“商谈”及“非正式”和个案的独特性(Parton & O'Byrne,2000; Ferguson,2009; Fook & Gardner,2007; Fook,Collington,Ross,Ruch & West,2016)。社会工作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关系为本论”及“批判实在论”依然由理论出发,为实践工作提供理论框架,并且希望建立起能够回应科学要求的理论。面对科学主导的现代社会及政府对“问责性”的坚持,这两套理论的目的在于建立能够提供社会工作者解释实践成效的研究。可以见到,这种取向是对“治愈”与“管治”的一种平衡。这里称此类理论为“治愈取向”的实践理论。这一取向的例子包括“关系为本论”(Relationship-based perspective)及“批判实在论”(Critical Realism)。不过,同样对社会工作实践研究产生兴趣的学派,以“关顾”为重点,这里称此类理论为“关顾取向”的实践理论。这一取向的重要性是重建“关顾”这个似乎被遗忘的社会工作取向。这些理论包括“诠释论”(Hermeneutic approach)及“人文关顾论”(Humanistic care)。这四个理论可以分为两大类(见表1)。
表1 可应用于“实践研究”的“治愈取向”与“关顾取向”理论比较
以上陈述的两类理论,都近似“实践研究”的观点。“实践研究”有以下几个重点:
(1)“实践”是人类活动,整体地塑造成一种有组织的、人为的和不断发展的安排;它受人类知识和财物、符号和物质条件的支援和限制;
(2)“不断发展”或可以理解为“呈展”(emergence),附带着呈现及发展的意思,它由许多行为、物质、语言及知识交互作用后所产生的较大型实体,而这个实体能够产生各组成元素不具有的特性;
(3)因“呈展”不断更新,任何理论及研究不可能穷尽实践在当下或未来的可能性;
(4)“实践”在“呈展”过程中必会与外在的脉络及自身的内在元素不断相互作用,因此,实践一定是独特及即时的,任何研究实践的努力必须要从当下的实践开始;
(5)研究“实践”当然可以保持距离以求认识大实体的实践行动,但最重要的还是关心如何从当下实践中建立知识,再回馈到知识及接着的实践中;
(6)实践过程中,不同身份站在迥异位置上,所提出的观点必然受位置所限或有所影响,所以,反省工作不可或缺。
“实践研究”以这些论点为基础,因此,合乎以上论点的理论也可以视为“实践研究”的相关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