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与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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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政府与村民的博弈

一 征迁中的矛盾

地方政府一方,有将土地资本化的冲动,村民一方,也有将土地货币化的意图,双方共享一套“发展”的话语,不存在意识形态或观念方面的对立,双方在征迁中的互动,本质上是一场利益博弈。土地开发和征迁,既然一个“你情”,一个“我愿”,何至于成为“天下第一难事”?

征迁博弈中,一对最显眼的主体是村民和地方政府,其余还有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干部、地方政府与村干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村民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最容易引发矛盾,也最经常进入公共视野。村民和地方政府博弈中的矛盾焦点在于,地方政府想以最小成本、最快速度完成征迁,而遭遇征迁的村民想获得最大收益,不愿意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在没达到心理价位时就被地方政府轻易征走,征迁博弈成为典型的“讨价还价”(Bargaining)。

地方政府和村民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出现停滞、反复甚至纠纷都是正常现象。原因之一是,征迁涉及利益巨大,尤其是对于村民来说一辈子只有几次甚至一次将土地和房屋变现的机会,肯定不会轻易妥协;地方政府在补偿标准方面也不会轻易松口。原因之二是,征迁尤其是拆迁过程中,各家各户情况差别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慢慢协商。依靠“一刀切”式的规则不利于补偿的公平合理,甚至会成为地方政府强制压低价格的理由。

征迁中“讨价还价”不可避免,出现矛盾也同样不可避免,因此我们需要客观和辩证地看待矛盾。征迁博弈的问题不在于有矛盾发生,没有矛盾、没有利益博弈才是不正常的。征迁博弈的症结不在于博弈的量——征迁必然引发大量的、持久反复的博弈,而在于博弈的质——博弈无序化,即地方政府和村民都偏好在正常手段之外使用各式各样的策略,而且这些策略常常在公共规则之外,缺乏原则和底线。博弈无序化让各主体更难达成一致,更难化解既有纠纷,另外博弈无序化本身亦会生发出更多纠纷。

“讨价还价”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明晰事实的主张,一种是纯粹的谈判心理学方面的技巧。博弈主体可能仅针对其中一种进行“讨价还价”,也可能二者兼有。征迁中有诸多基本事实需要清晰化,如田亩尺寸、田亩地上物数量和种类、房子总面积、有证面积、无证面积、房屋结构、室内装修、家庭人口,等等。有时候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地方政府和村民往往通过“讨价还价”来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征迁中博弈主体有时会使用一些技术性手段给对方施加压力,从而寻求己方利益最大化,这种谈判心理学方面的技巧即为“策略行为”(Strategic move)。“策略行为”是指,“博弈一方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影响对方对自我行为的预期判断,从而达到影响对方决策的行为模式”(谢林,2006:132)。村民与地方政府相互使用各种策略以便自己在博弈中占据上风并非新鲜事,但如今“讨价还价”中双方愈加偏向“策略行为”,并且重视谈判技巧甚于基本事实的明晰;“策略行为”不断升级,“策略行为”剧烈程度和多样化程度上升。

征迁博弈无序化与基层治理能力弱化紧密相关。下药需对症,基层治理的问题要从基层治理的角度下药,变更资源分配制度不能完全解决基层治理的问题,单方面冒进甚至会加重基层治理的问题。以征迁补偿标准为例,增加征迁补偿,具有一定的意义,尤其中西部地区一些缺乏财力却又想大兴土木、以地生财的地方政府,给村民的补偿过低,提高补偿标准对地方政府是一种硬约束,以防止村民因为征迁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甚至跌落至温饱线。但提高补偿价格不可能消除征迁博弈中的无序乱象,补偿价格提高只是提升了谈判的“起步价”,并不涉及谈判的博弈方式,单纯地提高谈判“起步价”而不改变无原则的博弈方式,反而会让无底线式的博弈更激烈,更难形成合意。

关于征迁引发的矛盾,可以简单总结如下:地方政府和村民在征迁中的互动,本质是利益博弈而非观念对抗;利益博弈过程中,出现矛盾是正常现象;征迁博弈的症结不在于博弈的量,而在于博弈的质——博弈无序化;试图绝对地、完全地消除矛盾,是不可能的,堵而不疏,反而会让矛盾更难解决;试图单纯通过提高补偿价格消除矛盾,不能解决博弈的实质问题,反而可能引发更激烈的无序博弈。

二 地方政府的“经营性”

一些学者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基层政府描述为“企业”、“厂商”、“公司”(Oi,1995;Walden,1995),地方政府具有“经营性”特征(张静,2000:51;杨善华、苏红,2002)。本书认为,地方政府的“经营性”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是具体事务方面的“经营性”,一个是行事逻辑方面的“经营性”。具体事务方面的“经营性”,指地方政府不仅是消极的“守夜人”,更是积极发展市场经济的推动者。中央政府通过下放经济权力,打造了维护市场的“经济联邦制”,引入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地方之间为增长而竞争,这促使地方政府努力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以吸纳生产要素的投入,如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入,典型做法为:为要素所有者提供所有权保障,提供基础设施,帮助市场进入等(钱颖一、Weingast,2008)。在中国市场上竞争的主体,与其说是一个个企业,不如说是一个个地方政府,中国的市场经济,首先是由地区间的竞争推动的(郑永年,2010:143)。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恶性竞争,如地方保护主义和“诸侯经济”,产品与要素市场被各地区分割成碎片。

对基层治理影响较深的是地方政府行事逻辑方面的“经营性”。在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亦遵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效率逻辑”,一旦“效率逻辑”不受原则和价值的制约,便可能转向非理性。地方政府处理事务时大量以“策略主义”[15]方式进行。“策略主义”损害了基层政权的正义性和合法性,民众对于地方政府的行事没有预期,甚至地方政府对于自身未来行事都没有预期,基层管理缺乏秩序性。

地方政府的“经营性”可以解释征迁从何发生,也可以部分解释征迁矛盾为何发生。征迁自地方政府具体事务方面的“经营性”而起,其涉及“府际竞争”,即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谁手上有更多的土地、更低的地价、更好的公共基础设施,谁就能吸引企业主的投资。征迁矛盾一部分来自地方政府行事逻辑方面的“经营性”,在与民众的博弈中,地方政府的策略性行事可能引起民众不满。

三 地方政府和村民

如果只有村民和地方政府两个博弈主体,就算双方都用“策略行为”,政府也会完全处于上风。若一方试图以“策略行为”影响对方,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必须向对方发出承诺。所谓承诺,是指有决心、有责任、有义务去从事某项活动或不从事某项活动,或对未来行动进行约束。承诺意味着要放弃一些选择和放弃对自己未来行为的一些控制。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影响别人的选择(谢林,2009:1)。承诺必须有可信度,即让对方相信本方的要求若没有得到回应,本方将会履行之前的承诺。地方政府在承诺的可信度方面,远超村民。

承诺的可信度来自“软手段”和“硬手段”。“软手段”,指神情、动作、姿态、话语、身份、道具等带有表演性质的手段,即使手中牌不足也能唱出“空城计”;“硬手段”则是指自身的实力足以实施对于对方不合作的惩罚。地方政府在两种手段方面都有优势,地方政府有足够的人手和道具来布置场景向村民施加心理压力,也掌握了足够的强制资源使村民确信其有能力顺利推进。而地方政府行事逻辑方面的“经营性”,更强化了其承诺的可信度:不仅可以在规章制度范围内对村民施压,更有可能在规章制度范围之外向村民施压,正式强制加上非正式强制,让村民深信在当地无法“斗”过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的软硬兼施下,村民尤其是那些初次接触征迁的村民,很快就会心理崩溃,败下阵来。[16]

四 中央政府的调整

地方政府在征迁中使用了各式各样的“策略行为”,让很多民众心生怨气,削弱了民众对地方政府的合法性认同,而这迟早也会连带影响到对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认同,中央政府必须抑制地方政府的“策略行为”。中央政府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进一步调整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方式来化解基层矛盾。“发展”和“稳定”成为中央政府衡量地方政府最为重要的两个指标。

近年来,中央政府不断向地方政府增加“责任”,如稳定、安全、生态、文化等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维稳”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很多地方甚至实施“一票否决”制。将“维稳”列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能对地方官员违法乱纪行为产生有效震慑,但关键是,“维稳”如何操作化为考核指标?

中央政府一方面需要基层的情况能够反映上来,一方面又面临基层如“雪片”一般多的情况反馈。中央政府无法甄别和解决具体事情,只有将反馈的情况交由基层解决,并用“维稳”这一指标督促和约束地方政府解决现有矛盾以及防止新的矛盾发生。“维稳”指标太缺乏弹性,往往被操作化为考核影响稳定的事件的数量和剧烈程度。

更为重要的是,增加“维稳”指标,只改革了地方政府的“经营性”的第一项而没有同时改革第二项,即地方政府原来只有追求经济发展的“单任务”,后来中央政府将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从“单任务”扩展为“多任务”,这将地方政府从“经济组织”重新定位为“政治组织”。“多任务”的地方政府需承担更多责任,但地方政府“策略主义”的行事逻辑却未改变。当地方政府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多,而且责任考核标准重定量轻定性,地方政府就越来越“怕出事”。为了“不出事”,地方政府最简单的做法是“不干事”,“不干事”自然没矛盾,自然“不出事”,但“不干事”就没有经济发展、没有政绩,地方政府更切实际的选择是:“摆平理顺”(即以各种方式尽快化解和消除矛盾)。面对巨大压力,地方政府习惯性地以“策略主义”应对,且“策略主义”程度更甚于以往,“摆平理顺”的做法则会扰乱基层政治生态。

当具有“经营性”行事逻辑的地方政府以“策略主义”应对上级的“维稳”考核,便会出现种种“过度维稳”。“过度维稳”看似一时稳住局面,实际引发更多甚至更剧烈的矛盾。中国在转型期本来就涌现大量矛盾,“不出事”本意是为了减少矛盾,但僵化地落实“不出事”反而引发了很多新矛盾。地方政府陷入“越怕出事越会出事”、“越维稳越不稳”、“越想消除矛盾越有矛盾”的泥沼。

出现“越维稳越不稳”的现象有各种原因:一是过分压制。地方政府为了“不出事”或不让已经发生的事件扩大影响,动用各种强制资源进行压制,结果引起民众用更剧烈的方式抗争;二是无原则妥协。用外在形式定义矛盾,最后简化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治理逻辑。一些民众利用地方政府“怕出事”心理,以“闹”表达诉求,地方政府为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稳定”,“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17]一些民众通过“闹”让自己的不合理诉求得到地方政府支持,而一些民众以平静温和的方式表达合理诉求却无法进入政府的视野,这种现象促使更多人通过“闹”表达诉求,并且无论合理的、不合理的要求都通过“闹”表达。过分压制和无原则妥协是一些地方政府“过度维稳”的两个极端,前者是“硬”的极端,后者是“软”的极端。由于缺乏原则,无论地方政府如何“软硬兼施”,最终都导致剧烈形式的矛盾越来越多。

五 媒体的参与

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有一件乃至数件征迁新闻被媒体集中地报道和讨论,大众关于征迁的认知也基本来自媒体。媒体的报道,将征迁问题引入公共领域讨论。媒体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公益性,即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对政府的不适当行为提出批评;二是营利性,即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关注如何吸引读者注意、如何提高媒体的订阅率或点击率。这两种性质在具体语境中,表现为一种报道倾向:无论任何事件都秉持批评地方政府的立场,而且立场比事实重要。中国各种形式的媒体林林总总,有各种声音和立场,但在社会上真正有影响力的是带有民粹情绪的、负面的报道(赵鼎新,2012:238),这种类型的报道反映、契合并扩大了民众的不满感。

中国处在“大转型”时期,一些民众觉得许多利益分配不公,并认为是地方政府和官员利用权力扭曲了分配,对地方政府和官员感到不满。一些媒体恰恰在迎合这种强烈的不满情绪,在社会事件中挑选乃至剪裁出不利于地方政府的图景,这些媒体关注“老百姓爱看什么”甚于“事件的来龙去脉是什么”。这让媒体既赢得了道德赞美又实现了经济利益。

当前一些媒体关注社会矛盾时有三个倾向:一是选择性地关注事件。媒体往往选择使用“策略行为”的、冲突剧烈的博弈,忽略围绕基本事实展开的、较为平静的博弈。二是对事件进行有选择性地解读。在剧烈博弈之中,媒体又往往选择描述地方政府一方的“策略行为”,忽略民众一方的“策略行为”;部分媒体在报道剧烈博弈之中的政府“策略行为”时,主动凸显一些诱发读者愤怒和悲伤情绪的细节;对于民众一方的“策略行为”,无论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一些媒体都表示同情甚至赞许,认为这是地方政府种种恶意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以至于最后上升至结构性的对“体制”的批判。三是常常主动介入抗争,即帮助抗争者设计各种具有戏剧冲突效果的符号和场景。媒体报道很多时候将地方性的、特殊的、非专业化的“钉子户”抗争事件转化提升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发动制度变革的专业化社会运动(吕德文,2012),媒体等主体主动介入抗争事件并跟踪其发展态势,一方面可在比较抽象和普遍的层面上追问地方政府行为过错乃至制度缺陷,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遮蔽抗争事件本身的地方性和复杂性。媒体“对抗争事件的持续发酵起到了资源动员的作用,从而推动了事件的规模上移和极化”(吕德文,2012)。主动介入抗争的媒体,一方面,转换了自身的角色——不再只是事件之外的描述者和报道者,还扮演了抗争专家角色;另一方面,也转换了事件的性质——事件的“政治维权”属性增强,但是却有可能忽略民众原初的基于利益表达的“日常抗争”。

媒体“立场先行”式的舆论监督,极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滥用权力,但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若干负面影响。其一,让所报道的具体事件中的民众和地方政府更加难以达成合意,有些民众本来只是希望多争取经济利益,但被媒体塑造为“政治抗争”之后,反而骑虎难下,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僵化和停滞。其二,媒体明显的倾向性,给后续的博弈带来了不良示范——很多民众模仿,以剧烈方式表达诉求。

民众把事情“闹大”,有很多种方式,如聚集多人、动用暴力、使用各种醒目符号,但光有以上元素,只能形成“闹”的声势而不一定能实现“闹大”的效果。“闹大”的关键在于有足够的公共舆论关注。公共舆论可由现场围观的人群发起,但围观人群身临其境却未必能掀起压制地方政府的舆论波澜,而媒体虽不在事件现场却是隐含的“在场”,其能掀起给地方政府造成巨大压力的公共舆论风暴。

村民在媒体隐含“在场”的条件下向地方政府发出“承诺”,能以低成本达到高“可信度”。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村民“承诺”可不可信的关键不在于“承诺”内容本身,而在于该“承诺”内容是否会被上级政府或媒体认定为“事件”,如村民扬言围堵地方政府门口,地方政府主要考虑的不是村民能否组织起来、如果组织起来地方政府有没有能力控制,而是一旦围堵成真多大概率会被曝光、会被媒体怎样宣传。村民发出“承诺”的重点在于要实践的行为会不会被上级政府或媒体定义为“事件”,地方政府接收村民“承诺”后考虑的重点在于村民一旦履行“承诺”会出多大的事。

吸引媒体注意能够极大提升当事人在博弈中的砝码,自然许多当事人希望借助媒体曝光“事件”。但现实中,不是所有抗争都能进入媒体的视野。媒体选择“事件”曝光与否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能够激起读者阅读的兴趣,能否吸引读者眼球。从表现形式来说,“事件”必须够剧烈、够新颖或者够离奇,同一情节的“事件”报道太多次,读者会产生疲态,无法引起其共鸣。“只有具有新闻价值的表演才能使抗争者达到预期效果,假如抗争行为戏剧性不足,则越不可能具有新闻价值,越不可能被媒介化、焦点化,也就越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黄振辉,2011)于是博弈中越来越多地出现“表演式抗争”,“表演式抗争”的特点在于“通过戏剧性的表演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以一种离奇、揪心、震撼的形式表现出来,表演式抗争的策略是保持自身的利益点与新闻媒体的兴奋点之间的一致性”(黄振辉,2011)。抗争者为了迎合媒体选择“事件”的标准,不仅注重“策略行为”多于事实厘清,而且在“策略行为”中加饰各种引人注目的符号——堵路、围政府大门、爬上高桥等,这些符号配合上特定时间、特定人物、特定场景就能成为具有轰动效应的“事件”。同时抗争者和媒体都在挖掘新的“符号”,如“武术之家”这种新型被拆迁人身份(庞永力,2012)。

村民越来越知晓只有剧烈抗争事件才能进入媒体视野,许多媒体也无条件地站在抗争的村民一边。这两种因素诱使更多村民进行剧烈抗争。在B区,“表演式抗争”已被很多村民熟稔掌握。其中,“老人”是最为有效的展示资源,如政府要来查村中违建房,房主便花钱雇用多位老人至村口堵车;又如村民想向政府反映情况,亦是让多位老人围着下来检查工作的领导下跪。博弈中,主体为了增加胜算,塑造各种符号也在情理之中,但当前,符号包装的重要性远超过诉求本身。

六 第三方对博弈的影响

西方传统社会运动理论,如勒庞、斯梅尔塞等人的学说强调社会运动的负面效应以及参与者的非理性,新一代社会运动研究者则针锋相对地强调社会运动是理性行为(赵鼎新,2005)。从传统理论到新理论,不仅是学术理论自身逻辑的演变,也是现实中大众抗争活动的变化映射在学术理论上。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出现许多大规模社会运动,如反战运动、女权运动、环境保护运动、民权运动、新左派运动,等等。这些社会运动大多数被“制度化”,由此西方的社会运动总量大大增加了,但这些运动对社会的破坏力却变得越来越小,对政权本身的冲击力也显得越来越弱(赵鼎新,2005)。赵鼎新认为,“制度化”解决社会矛盾,就是把组织有序的由利益争执而产生的社会运动纳入制度允许的范围,使得人们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组织有序的“讨价还价”(赵鼎新,2012:310)。本书认为,“制度化”不仅是将利益博弈纳入法律框架,更是塑造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底线,抑制已经异化的各种策略。

当前中国各种大众抗争活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制度化”解决途径。20世纪90年代社会抗争运动特征为:小型化、经济化、地方化(赵鼎新,2012:83—86)。以农民抗争为例,农民抗争大都局限于经济诉求,基本上没有政治性的权利诉求(贺雪峰,2003:168),即使有时候不只为了金钱利益,也不是在为法治秩序下具有普遍性的权利而斗争,而是为了“一口气”,“讨个说法”(应星,2001:363—364)。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日趋沉重,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农民抗争活动时有发生,但尽管这一时期少数地区出现了农民与地方政府较为激烈的冲突,但绝大多数农民抗争都是消极和低组织的非对抗性抗争(贺雪峰,2003:167)。进入21世纪,农民抗争表面上的变化:一是抗争诉求变更。随着农业税取消,针对农民负担而起的抗争消失,而城镇化的进程加速,带来因征迁而起的抗争增多;二是抗争性质变化。农民抗争趋于激烈化,之前的“消极抵抗”类似于斯科特所说的“日常抵抗”(斯科特,2007:35),采用的方式也多是“弱者的武器”。而现在,更为激烈的、更为积极主动的抗争呈现增加趋势(贺雪峰,2013),社会抗争从反应型朝着主动型的方向发展(赵鼎新,2012:300)。

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方式有二:一是允许村民逐级上访;二是借助媒体曝光。中央政府和媒体,在监督地方政府方面,形成一定程度的相互支持。中央政府需要媒体传达基层信息,媒体需要中央政府维护新闻自由以及对某具体事件做出批示和处理。中央政府与媒体相互配合,有利于民生民权。但中央政府和媒体在实践监督时,都有一个相同的问题:注重事件的外在形式(剧烈程度和数量)甚于事件的内在性质(来龙去脉)。

中央政府和媒体的预期角色为平衡者,作用是扭转征迁博弈中地方政府强村民弱的局面。平衡的结果应是抑制地方政府各种不合理的“策略行为”,将双方纳入共同的规则之中,让博弈回归基本事实的层面。但如今第三方的加入,不仅没有从根本上抑制地方政府的“策略行为”,反而还强化了村民的“策略行为”。这让博弈陷入更多的混乱,产生更多的矛盾(如图2-2所示)。

图2-2 博弈复杂化过程

七 博弈策略的升级:边缘政策

为了迎合中央政府和媒体对于“事件”的定义,村民不断升级自己的“策略行为”。第三方参与博弈并没有消除地方政府“经营性”行事逻辑,面对村民越来越激烈的博弈方式,地方政府以更加“策略主义”的方式应对。地方政府若以无原则妥协的方式应对,如花钱息事,虽然会引起后续其他村民的效仿,但起码此次博弈可以告一段落。地方政府若以过分压制的方式应对,事件将更加复杂,村民若被地方政府的各种“策略行为”激怒,村民会更加不肯让步并用更激烈的“策略行为”回应,双方陷入“你不仁我就不义”、“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无休止循环之中。

村民升级“策略行为”,地方政府也升级自身的“策略行为”作为回应,到最后难免有村民使用“边缘政策”(Brinkmanship)[18]。“边缘政策”是一方人为造成形势失控的策略,因为只有形势失控才能迫使对方屈服妥协(谢林,2006:166)。“边缘政策”的本质在于故意创造风险(迪克西特、奈尔伯夫,2002:171)。征迁中,“边缘政策”主要体现为各种高度威胁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行为,最悲壮的是自焚。征迁中的自焚者一般并非打定主意要牺牲自己,只是摆出自焚的姿态向地方政府施压,以便在征迁谈判中争取更多利益。

“边缘政策”是风险非常高的一种“策略行为”,场面很容易失控。从理论上说,“边缘政策”的精髓不仅在于创造风险,还在于小心控制这个风险的程度,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是创造风险易,控制风险难(迪克西特、奈尔伯夫,2002:177)。“策略行为”发起者面临风险控制的两难:一方面,发起者必须创造对手惧怕的足够大的风险,让对手认为自己已经破釜沉舟,情势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控,如此才足以吓退对手;另一方面,发起者又必须控制风险,最好对自己的失控保留一些控制权,以防万一失控局面发生,自己付出成本太高,这被称为“受控制的失控”(Controlled lack of control)。但现实中,行动者往往无法对风险程度进行足够精确的控制:有时候,发起者破釜沉舟的气势不到位,没有体现出坚定决心,因此无法震慑对手,这种情况只是发起者策略失败,还不足以引发灾难;发起者摆出决绝的姿态,形成“边缘”之势,双方又面临在“边缘”上的风险控制,此时形势最危险。当以下几种情况发生,都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一是对方没有顺利接收到信息或没有正确理解信息;二是对方理解了信息,但态度也很强硬,认为发起者在虚张声势;三是对方妥协,但妥协的信息没有被发起者顺利接收到或正确理解。在普通谈判中,情况一和情况三可以通过再次谈判修正信息的失真,但在“边缘政策”中,最后的结果往往决定于一次的信息反馈,而情况二在普通谈判中亦会导致发起者履行承诺,但不会给双方带来高成本。

一旦“边缘政策”启动,双方都不可能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概率很大。这就是为什么自焚屡屡从一种佯装的施压手段转变为真正的现实。当“钉子户”身上浇满汽油或身旁摆放着煤气瓶,手中拿着打火机时,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短时间内该如何回应?当自焚“剧目”展开时,几乎就注定了这场博弈中难以出现“正和博弈”的“双赢”局面:一是要么是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临阵退缩,脸面尽失,“遇强则弱”的软肋暴露在所有村民面前,以后不仅自焚的这户“钉子户”工作做不下去,其他“钉子户”的工作也更困难;二是要么“钉子户”在预备自焚时,犹犹豫豫、心生怯意,被看出是恫疑虚喝,结果该“钉子户”再无任何底牌,只能签字;三是以上两种可以看作一方胜一方败的“零和博弈”,而“双输”的“负和博弈”出现概率并不低,尤其是只有一户“钉子户”单独进行自焚“剧目”时,该“钉子户”表现得很决绝,而工作人员也拒不妥协,该“钉子户”怎么办?“钉子户”在准备自焚“剧目”时,希望引起观众注意,观众越多越好,现场围观者中,有的是工作人员,还有一些是围观的村民。观众越多,带给地方政府的压力越大,事情也更容易被媒体所知,但村民与地方政府僵持不下时,围观者反而让“钉子户”下不来台,“钉子户”最后自焚成真,可能是被现场层层围观的气氛给“逼”死的。能与政府工作人员长时间对峙、没有被发现慌张胆怯的“钉子户”,一般都是性格强硬者,示威了这么久,本来激动和愤怒的情绪都已经到达顶峰,而要在四周观众注视下维护“面子”,是绝对不能退缩的。最终,作为最后一次示威,“钉子户”真的点着了打火机……这个结果是没有赢家的,“钉子户”一方,一条生命甚至几条生命瞬间逝去;地方政府一方,也将承受媒体、民众、上级政府的问责。“边缘政策”如果频繁使用,不仅博弈双方背负极大成本,也将一次次地“双输”。

图2-3 村民使用“边缘政策”博弈的各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