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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劳动力能作为订立婚约时赠送的彩礼吗?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被告杨某均系丧偶的单身青年,双方于2014年8月认识,为了重新组建一个新的家庭,二人互有往来。宋某曾不时到杨某家帮助干农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组成新的家庭,双方断绝了恋爱关系,自2016年8月后双方不再有往来。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宋某给付的彩礼和工时费1500元。杨某认为,劳动力不能作为一种彩礼。
案例解读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指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约定的财产内容必须是有形财产,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分割。本案中,宋某为了与杨某重新组建家庭而到杨某家帮忙干农活,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报酬,宋某帮助杨某干活是一种无偿的帮工,而不能视为给付彩礼的形式,且宋某没有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对宋某诉请给付工时费15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宋某到杨某家干农活是基于双方有恋爱关系,宋某在此期间也未给付被上诉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婚约财产必须是有形的财产,并不包含提供劳动力,故宋某主张按照在杨某家干农活的天数要求杨某给付1500元的工时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赠送的彩礼必须是有形财产,并不包括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