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女双方在分手后,其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应当由哪一方抚养?
案情再现
高某是某村村民,因高考时没有考上大学,便一个人到城里打工。高某在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当地打工的杜某。两人相识不久后便同居,后来,高某怀孕生下一个女儿。然而,在生下女儿之后,由于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所有的经济负担都落到了杜某一个人身上。因此,高某与杜某经常为此而吵架。一天,两人在吵架时,高某提出她受够了这种生活,没有办法再和杜某继续生活下去,向杜某提出分手,并称在分手后女儿由杜某抚养。但是,杜某认为,女儿应当跟随高某生活,自己与高某并没有结婚,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为此,两人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杜某声称,如果高某执意要求自己抚养孩子,那么他就要起诉到法院,让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疑点
男女双方在分手后,其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应当由哪一方抚养?
法律分析
男女双方在分手后,其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由何方抚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关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在双方分手时,子女的抚养权应当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在判决时,还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
法律对于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因为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也必须要顾及子女的利益,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为子女确定监护人。这样规定,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保障其健康成长。
在上面的案例中,杜某与高某在同居期间生下孩子,两人在分手时,女儿还在哺乳期,杜某不愿意抚养孩子,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杜某与高某的孩子应当由高某抚养。但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即便杜某不直接抚养女儿,他也必须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成年。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法律人生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者之间经常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但是,子女是无辜的。非婚同居者即使要解除同居关系,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双方也应当首先就子女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然而,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我们都要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将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