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方在恋爱期间人工流产的,在分手后其是否可以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再现
小芳与小涛在大学时经人介绍相识,后来,两人确定恋人关系。虽然在大学时两人是异地恋,但是感情却非常好。大学毕业之后,两人都在某地找到了工作,便生活在一起。此时,小芳提出结婚,可是,小涛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小芳怀孕,小涛却说他们现在的状况不适合抚养孩子,无奈之下,小芳做了人工流产。不久后,小芳无意中发现小涛一直与自己公司的一个女同事走得很近。但是,小芳认为两人走在一起不容易,一直假装不知道此事。直到一天,小涛和小芳提出分手,小涛认为他们两个人现在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已经不适合生活在一起。对此,小芳非常伤心。小芳认为自己可以答应分手,但是,她曾经因为小涛做过人工流产,要求小涛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法律疑点
小芳是否可以向小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女方在恋爱期间人工流产的,在分手后不可以向男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可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是其必备的要件。但是,对恋爱或同居中的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观要件,因此,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存在过错时,受害人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法律仍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其中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法律的过于严格,不利于法律的执行,更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芳与小涛在恋爱期间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这并非因小涛的主观过错所导致的,虽然人工流产对小芳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但这也并不是其遭受非法侵害所导致的。所以,小芳并不具备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小芳不能要求小涛承担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便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人生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的现象非常常见。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便女方进行人工流产,在分手后也无法得到任何损害赔偿。因此,女性应当懂得保护自己,明确自己的哪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