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法律解答书(综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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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不交社保”,该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再现

张某从2014年开始就在某城市打工,由于张某仅初中毕业,学历低无法找到好工作,所以经常给饭店或者商场做一些零工,挣的钱也不多。直到2018年,张某都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就在张某觉得自己在这个城市无法立足,想要回老家的时候,张某的老乡何某告知张某,某商场刚开业,在招聘售货员和商场保洁人员,初中以上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面试。于是,张某和何某就一起到该商场进行面试,张某成功应聘成了该商场的一名保洁员。在入职之前,经理找到张某,称商场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可以每个月多支付张某500元钱,但条件是不能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对社会保险不太了解,觉得自己既然每个月可以多拿到500元,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很痛快地答应了经理。

法律疑点

张某和商场协商一致“不交社保”,该约定是否有效呢?

法律分析

张某和商场协商一致“不交社保”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的社会保险与员工自己自由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之所以对缴纳社会保险作出了硬性规定,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其实并不完全平等,与用人单位比起来,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因此国家对二者的关系作了一定的介入,通过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来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实质上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各方面的权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商场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张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不可以与员工擅自约定“不交社保”,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交社保”,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法律人生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法律对社会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候,可能有人会因贪图一时的利益,而与单位约定不交社会保险,其实是对自己以后生活保障的不负责任。而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与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