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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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问题的缘起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宪法·总纲》第五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里主要依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最新版本的宪法修正案,参见《人民日报》,2004-03-16。)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前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已经进入全新的发展轨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充分理解并尊重中国历史传统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并从制度律例的纸面规定和实际运行的动态过程中汲取经验与教训,而不能简单移植近代西方三权分立的理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用以裁割我们自身的传统与历史,这也是近代中国修律改制实践已然证明了的基本原理。

重视中国传统法制,自然绕不过有清一代。清朝是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集大成时期,是传统法制走向近代化历程的关键过渡阶段。而且,它迄今不远,对当下中国的法制强国建设具有更为直接的现实借鉴意义。(注:参见张晋藩:《清朝法制史·绪论》,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其中,乾隆朝更为典型,其在清代典制发展史上的地位,有些类似于清代之于中国传统社会。乾隆朝不但是清代各项典制包括司法制度的定型、完备时期,更是近代修律改制急剧变革的潜伏和酝酿阶段,“追溯清代后期司法制度演变的渊源,必须从乾隆朝开始”(注: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司法场域卷),1049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同时,乾隆皇帝本人垂意刑名、性矜明察(注:参见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刑法三·审判》。),注重以法制求吏治,对地方刑名司法、行政大局颇多影响。这在形成其鲜明个人印迹的同时,也为当下的明清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更为开放、深入的研究视角。

在清代司法链条构成中,省级层面承上启下,关系重大。清代在专制君权高度发展的同时寄权督抚,各直省督抚在所辖省域形成次政治中心,不仅是最高行政主官,也是最高大法官。在逐级审转覆核制度中,督抚等省级司法主体,上承天子,下启州县,是连接中央和地方的关键枢纽。而且,各直省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对中央制定法的解释和适用,形成了一系列充满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省例),其意义不容小觑。省例不仅是当时中央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也是现在我们分析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地方经济与社会状态的重要文献。同时,各直省根据地方情形,因时因地制宜对中央制定法的变通调整,有助于我们从地方行政的宏观范畴全面深入理解刑名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从现实观照和对法制史研究的逐层理论考察出发,本书初步确定研究对象: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下面将从学术史的角度继续论证其可行性。

二、学术史的考察

综观学界对清代司法链条的研究成果,大体表现为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分布:其一,在司法审判层级方面,重视具有万事胚胎意义的州县和总理其成的中央审级,尤其是关于州县司法审判的著述丰厚,而省一级尤其内地直省司法的研究相对薄弱,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其二,从研究时段分布看,重视入关前具有鲜明满洲特色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清末具有转型意义的修律改制实践,尤其是关于清末法律近代化的研究论著颇多。在强调特色和变革的宏观研究取向下,康乾时期刑名司法研究的重要性相对弱化。而此间尤其是乾隆朝,作为典制包括法律制度的定型、成熟和完备期,最能昭示有清一代268年间制度规定和运行的一般特征。

这种哑铃型分布特征,强化了我们深入研究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州县司法审判和清末法律近代化方面的海量成果,使得这种哑铃型分布的两端在体量上并不完全对等,这里我们更侧重其理论形态的整体构建。

(一)司法审判层级研究的“两头大、中间小”特点

约略而言,即重州县和中央,而承上启下的省级层面尤其是内地直省研究相对薄弱。

万事胚胎,始于州县。学界对清代州县司法审判的研究阵容很是强大,著述甚为丰厚。早期代表性著作如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注: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台北,食货出版公司,197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其中后者以社会学的独特手法,围绕州县衙门由哪些人组成、做什么事,充分展现了制度律例背后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规定(law in book)与运行(law in action)之间的背离。(注:参见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15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近年来,专门的研究著作当推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注: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后有大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本。本书所用为后一版本。),从州县入手十分详细地介绍了命盗重案和自理词讼的专业审判程序,对审判体系中州县这一基石性部分进行了系统性阐释,并沿着逐级审转的司法运作模式,纵向梳理了中国古代司法自下而上的制度流程。张晋藩、郑秦等法史学者有关清代法制史、审判制度史的专著对州县司法亦有专门的章节介绍。(注:张晋藩:《清朝法制史》。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此外,郑秦的《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清代地方司法管辖制度考析》一文也有涉及。)同时,梁治平关于清代习惯法、柏桦关于明清州县的系列论著,均是以州县等基层社会司法为关涉点。(注: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柏桦的著作《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涉及州县一级的司法管辖;其论文《清代州县司法与行政》(载《北京法学》,2007(3))则以黄六鸿和《福惠全书》为切入点,《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六滥”现象》(载《清史研究》,2003(1))指出州县审判中滥词、滥刑等六大弊端。)海外方面,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寺田浩明所著之《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中国家族法原理》等书,主要着眼于明清长时段下的州县自理词讼和具体的家庭成员、婚姻继承、财产债务等关系及其变化。(注:[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等编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日]滋贺秀三等著,张建国、李力等译:《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而以大量档案为依托在司法实践研究领域大开其端者,当属黄宗智及其《清代的法律、社会和文化》,以州县自理词讼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用清代法律的实践来检验官方表达,指出清代的法律制度是由背离和矛盾的表达和实践组成的,两者既矛盾又统一。(注: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和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新世纪以来,国内中青年学者从档案出发对州县司法实践的研究成果不断大量涌现,如邓建鹏关于州县司法的系列文章(注: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和基层的司法运作——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中心》,载《法治研究》,2007(5);《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4);如此等等。)及大量博士学位论文如《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审判制度》(注: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该论文2009年已由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等等。总之著述异常丰富,究其根源,除了州县司法本身的基础性地位,大致有二:州县司法档案的持续发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史的勃兴与研究范式的转换,使得研究对象不断由君主、官僚向基层社会下移。

总理其成的中央司法层级,理论上同样受到重视,但论著数量则逊于州县。据研究者个人寓目,专著首推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至为详细地介绍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三法司以及其他具有分散司法职能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的设置沿革和具体职掌,并涉及针对地方各省覆审案件和京师现审案件不同情况的中央司法审判程序。(注:那思陆:《清代司法中央审判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此外还有他的《明代中央审判制度》2004年在北京印行面世。)郑秦则侧重阐发清代皇权与司法的关系,认为皇帝的最高司法权具体包括批覆裁决死刑案件、掌握钦案大狱、监督司法事务以及行使赦免权等。(注:参见郑秦:《皇权与清代司法》,载《中国法学》,1988(4)。)其他研究成果,还是主要围绕皇权与司法、三法司及其他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展开。(注:参见贺海:《清代的三法司》,载《紫禁城》,1991(4);占丽媛:《清代都察院体制探析》,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等等。)

相对于州县和中央,承上启下的省级层面(特别是内地直省)刑名司法研究领域却相对薄弱。《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清代西藏法制研究》以及《清代蒙古的刑事审判事例》等论著,在清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大背景下,虽然从多元角度展示了充满特色的民族立法体系及其司法实践,然终不能从整体上代表内地一般省份刑名司法运作的普遍情状。(注: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专项论文也有不少,如《清代民族立法研究》、《清代回疆法律研究》、《清朝时期达斡尔地区法制的变迁》、《清朝时期的青海衙门及其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清代蒙古的刑事审判事例》、《清朝对蒙古的司法审判制度》、《清代回疆法律文化刍论》、《清代西藏终审权研究及其相关问题》等。)

就内地直省一级刑名司法研究而言,日本学者寺田浩明的《清代の省例》和谷井阳子的《清代则例、省例考》聚焦于清代各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例),更多属于地方立法的层面。(注:两者均请见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21页脚注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国内王志强继续对省例进行考察,提出了中央和地方复杂关系的命题:即使在盛世阶段,也不是静止凝固的命令与被命令状态,而是一种动态平衡的过程。(注:参见上书,31~45页。)苗月宁《清代两司行政研究》一书,则从地方行政的角度,阐述了清代布按两司的基本职掌及其应时而变的阶段性职掌,并梳理了两司与督抚道员之间行政关系的演变,然并未重点阐发掌握地方最高司法权的督抚及及其在地方司法实践中的作为。(注:苗月宁:《清代两司行政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陈二峰的博士学位论文《清代河南地方司法实践研究》虽以具体省份的司法实践命名,然其重心并不围绕省级刑名司法展开。(注:陈二峰:《清代河南地方司法实践研究》,河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二)研究时段分布的“两头大、中间小”特点

重视清代入关前颇具满洲特色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清末急遽变革时期修律改制的实践及相关法律思想研究,而相对淡化中间阶段康乾阶段的研究重要性。而这一时期尤其是乾隆朝,不仅是清代典制的定型完备阶段,而且是清末诸多变革的潜伏和酝酿时期。

清代入关前的国家、法律制度研究。专著当推张晋藩和郭成康合著之《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一书,在述及具有满洲特色的中央官制、八旗制度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入关前调整行政管理和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关外的刑法和诉讼制度等,并且指出,若不了解入关前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就无从理解整个清代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渊源和流变。(注: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绪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论文方面,涉及努尔哈赤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制建设的功绩,太祖、太宗时期的宗室犯罪及刑罚(注:对此,请主要参见刘世哲的系列文章。)等;法典研究则集中于《崇德会典》等领域,包括《略论清初〈崇德会典〉的议定》(注:祖伟:《略论清初〈崇德会典〉的议定》,载《社会科学辑刊》,2003(6)。)、《清〈崇德会典〉试析》(注:张晋藩、郭成康:《清〈崇德会典〉试析》,载《法学研究》,1983(3)。)等以及日本学者岛土田郎与神田倍夫的相关文章(注:两位日本学者有关《崇德会典》的论文,均请见朱勇主编:《〈崇德会典〉、〈户部则例〉及其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近代修律改制的法律转型研究。这方面的论著相当丰富,仅作者在各大图书馆法制史专架上经常寓目的专著就有二三十种以至更多,典型者如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注: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律现代化》(注: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律现代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赵晓华《晚清狱讼制度的社会考察》(注:赵晓华:《晚清狱讼制度的社会考察》,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华友根《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中国近代修订新律的先导》(注:华友根:《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中国近代修订新律的先导》,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李显冬《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法典〉的转型》(注:李显冬:《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法典〉的转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注: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以及李启成《晚清各路审判厅研究》(注:李启成:《晚清各路审判厅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等等。相关的期刊论文和博硕士论文,更是不胜枚举。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列举。

相形之下,针对康雍乾时期司刑名司法的传统研究,地位颇有些边缘化的嫌疑(虽然郑秦、那思陆等学者的专著对此一时期有所涉及),倒是海外和港台学者在研究视角和写作手法上不断有所突破,典型者如孔飞力及其《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孔飞力通过剪辫案的轻松流畅叙事,综合政治史、社会史和经济史的手法,展现了广阔而深刻的社会大图景和盛世光环下矛盾与问题的潜流,更揭示了官僚君主制下君臣关系的微妙状态,给予国内学人诸多启发。(注:[美]孔飞力著,陈兼、刘昶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台湾学者胡国台的《皇权、官僚和社会秩序——清代乾隆朝湖北张洪舜兄弟盗案研究》,则透过政治过程的细致摹绘,详细描述了乾隆朝湖北张洪舜兄弟盗案从案发到侦破的前后经过,不仅反映了地方司法审判的实际情形,更折射出皇权、官僚和社会秩序的复杂关联。(注:胡国台:《皇权、官僚和社会秩序——清代乾隆朝湖北张洪舜兄弟盗案研究》,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5期,1996。)大陆学者方面,孟姝芳所著《乾隆朝官员处分研究》独辟蹊径,从行政立法及其司法实践的角度,解析清代文武官员处分制度。(注:孟姝芳:《乾隆朝官员处分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另外,还有一些专司清代专项法律制度研究(如保甲、流放、发遣、递解、监狱、幕师、秋审、京控和盐法等)的相关论著(注:常见著作有孙家红:《清代的死刑监候》,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论文具体请见本书“参考文献”论文部分,举其要者如常建华:《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以凌〈西江视臬纪事〉为中心》,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张世明:《清代班房考释》,载《清史研究》,2006(3);《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载《清史研究》,2001(3)。张小也:《清代盐政中的缉私问题》,载《清史研究》,2000(1)。刘炳涛:《清代发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和博硕士论文(注:这些关于专项司法制度的博硕士论文具体请参见本书“参考文献”中的“学位论文”一项。),在叙述体系中对康雍乾时段亦有所涉及。

由此可见,对康雍乾时期刑名司法的研究,在研究视角和书写方式上,其实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而且,众多中外大家有关康雍乾三帝的深刻论述,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注:关于康雍乾时代及其统治思想的专著,有戴逸主编:《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李治亭:《清康乾盛世》,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等等。关于康熙的专门研究,包括:[法]白晋著,赵晨译:《康熙皇帝》,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美]史景迁:《中国皇帝——康熙皇帝自画像》,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白新良:《康熙皇帝全传》,北京,学苑出版社,1994。雍正皇帝研究方面,主要有冯尔康:《雍正传》,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关于乾隆皇帝的似乎更多,计有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郭成康:《乾隆大帝》,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3;白新良:《正说乾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周远廉:《乾隆皇帝大传》,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高王凌:“乾隆三部曲”(《乾隆十三年》、《马上朝廷》、《乾隆晚景》),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2013。以上仅是约略说明,篇幅所限,不再详细列举。

三、研究范围的进一步界定

空间上重点考察内地直省(注: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大库现存清代汉文黄册·刑部》之乾隆朝《各省命盗斩绞重案清册》,各直省的排列顺序和隶属关系为:直隶、奉天、江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西安、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其相对少数民族地区而言为直省,相对京师而言为外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所列18省为:直隶(今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江西、安徽、山西、陕西、甘肃、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四川、云南、贵州。),以求体现当时全国多数地区刑名司法运作的整体特征和一般状态。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由于前述研究成果的丰富以及个人兴趣、能力的限制,暂不纳入研究范围。

时间上选材以乾隆朝六十余年为主,兼跨康雍和嘉道,亦有个别入关前和晚清的史料。既聚焦乾隆朝,又力图兼收并蓄,以小见大,体现有清一代的整体特征。

关于司法主体,聚焦作为省级司法主体的督抚两司等员,尤其是督抚,因为在清代“寄权督抚”的官僚体制下,督抚既是一省甚或数省的最高行政主官,又是最高大法官,诸多事宜只能以督抚的名义奏报,虽然这种管理具有“统而不管”的特征。对官员因失职而受到处分,或者因贪冒大案而成为被审判对象的情况,暂不作为重点,只在涉及时作简要交代。对于贪冒大案和司法功能的失调,留待日后补充。

对直省一级司法实践的具体内容,侧重督抚两司等员在地方行政范畴下的作为及其与皇帝之间的君臣关系探析,而不局限于司法审判制度介绍和具体案件的解说。审判是地方司法实践的重要范畴,但不是唯一活动,在此之外地方政府还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所辖地面一切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威胁朝廷和地方安全的不稳定因素都要负责。这些无疑为地方司法实践研究提供了广阔的思路。再者,由于学界对清代的审判制度和诸多具体的大小案件已有大量深入的成果,这里我们可以幸运地站在前辈先贤研究的基础上,从司法的广义职能出发,并从司法上行到地方行政以至君臣关系的层面,剖析直省秋审、越讼、积案、监毙、班房、越狱等各类中观层面的司法问题。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制度史研究注重动态运行和人的主体地位。本书选题横跨清代制度史、政治史和法律史,它们均特别强调静态规定和动态运行的辩证统一,尤其注意考察实际运行的层面,并在制度和律例的动态执行过程中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对此,瞿同祖先生有至为形象的说法,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由于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就必须采取功能的研究,即不仅要分析法律条文,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注:参见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153页。)动态运行可以说是制度史研究的基本原则,本书定位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也是意在贯彻落实这一要义。而且在考察制度律例动态运行的过程中,努力发现其中人的主体地位,将督抚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作为主角,既找出其共同之处(如因时、因地制宜酌量变通),又剖析差异化特征及其成因(职位不同立场不同,按察使系刑名技术官员,督抚则更多着眼地方行政全局抑或更有君臣关系方面的深层考虑)。

司法、行政和政治三者的关系。按照沈家本先生的说法,周代以迄汉唐,中央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分离的。自宋代开始发生微妙变化,元代两者有渐合之势,明代完成了两者的混合,至清沿袭不改。(注:如其所言,“大约此制变于元,成于明,国朝因之,遂为纯一混合之制”。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2017页,转引自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275页。)其实更准确地说,司法和行政不是合体或者彼此不分的关系。明以来至清末谋求“司法独立”的官制改革前,司法和行政的关系是子集和母集的关系,司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刑名和钱粮共同构成地方行政的基本要务(详见下页图)。并且一级行政对应一级司法,各级行政主官即是最高大法官。所以在众多督抚奏折和地方省例当中,我们反复看到这样的局面:在省级司法主体中,虽然按察使是一省刑名总汇,具体经手办理诸多刑名事宜,但最后须以督抚的名义奏报或发布,如秋谳大典由督抚主持而且官员位次均是按照行政级严格排列,命盗重案的具题和秋审汇题也是以督抚的名义奏报,各省遇有捐钱赎罪案例由并且只能由督抚奏请君上恩准。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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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行政的基本要务

司法是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不少学者的共识。如郑秦在其《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中明确指出,清代各省的各级地方政权统管本地财政、司法、地方军事各种政务。从省到县,每一级政权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工作,各级长官主持本地区一切政务,司法审判是地方政权诸多政务中的一种,是地方长官的职责之一,没有专门的法官和单独的审判组织体系,所以说“行政和司法合一”并不准确,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过与“行政”相对的“司法”,“司法”是“行政”应有的一种职责,清朝也不例外。(注:参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35页。)专事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的吴吉远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古代社会司法即行政,司法只是行政的职责之一,并且落实到研究方法中,以行政管理的角度来探讨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考察各级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司法职责和司法活动。(注:参见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韦庆远、柏桦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中言及,明清规定正印官才有审判权,知县、知州、知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审判。(注:参见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329页。)也就是说,其司法审判权是行政职权的衍生物。

司法既是地方行政的应有之义,从行政层面继续上行,就进入到政治层面,涉及官僚政治尤其是君臣关系问题,在各省督抚大员这一级别受到君臣关系的影响更重。因为地方行政是在传统官僚政治体制下运行的,而官僚政治的本质就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推演,最终是对君主负责。(注: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孙越生)序言。)在专制君权高度发展和“寄任封疆”的清代政体下,督抚对君上负责更是责无旁贷,刑名司法作为一省要务也因此成为君臣之间的话题:既有督抚向君上奏报相关刑名事宜,更有君主借助具体而微的刑名事件“发难”,敲打督抚个人以至吏治全局,即所谓以法制求吏治。这在乾隆皇帝及其直省督抚中间表现得淋漓尽致。

因此,清代司法、行政、政治三者之间,是不断深入的渐进关系。考察清代地方司法实践,需要放宽视野逐渐深入到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层面,发现更深刻的历史场景和人物关系,对省级司法而言更是如此。这不仅是研究视角,也是内在的研究理路。

综合以上分析,本书研究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的整体思路如下:

以乾隆朝为主要时间断限,以内地直省为主要地域范围,从中国历史传统中尤其是明清以来司法、行政和政治的关系出发,围绕督抚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尤其是督抚等封疆大吏,基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视角,以自理词讼、命盗重案以及相应的五刑为经纬,顺次剖析督抚等员处理自理词讼、徒流案件、死刑案件(选取覆审斩绞监候之秋审)的作为。同时,将词讼和案件均涉及的监狱纳入考察范围,将其作为折射君臣关系的特殊场域。并且,在地方行政的宏观范畴下,介绍剖析刑名与钱粮要务的交汇事项(刑名经费、铜钱私铸和捐银赎罪),并上行到君臣关系的层面。各章落脚点有二:其一,地方行政。督抚等省级司法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需要,各就地方情形,因时因地制宜酌量变通,不断调整。其二,君臣关系。通过政治过程的摹绘,剖析督抚和皇帝之间君臣关系的复杂微妙状态。

在研究方法上,将以历史学为基础,兼及法学、行政学、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呈现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的整体状态及其与地方行政、君臣关系互动的全景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