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充分理解并尊重中国历史传统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思想。清朝是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集大成时期,也是走向近代化法律历程的关键过渡阶段。不同于学界已经深入探讨的审判制度、州县司法和清末修律改制等热点问题,本书选择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乾隆朝不但是清代各项典制包括司法制度的定型、完备时期,更是近代修律改制急剧变革的潜伏和酝酿阶段。而且,乾隆皇帝本人垂意刑名,讲求以法制求吏治。其二,省级司法是承上启下的重要层级,相对于对州县和中央司法的大量论著,研究成果相对薄弱。其三,注重动态运行和人的主体作用是制度史研究的基本要义。
本书的基本思路如下:
以乾隆朝为主要时间断限,以内地直省为主要地域范围,从中国历史传统尤其是明清以来司法、行政和政治的关系出发,围绕督抚等省级司法主体尤其是督抚等封疆大吏,基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视角,以自理词讼、命盗重案以及相应的五刑为经纬,顺次剖析督抚等员处理自理词讼、徒流案件、死刑案件(选取覆审斩绞监候之秋审)的作为。同时,将词讼和案件均涉及的监狱纳入考察范围,将其作为折射君臣关系的特殊场域。最后,在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宏观范畴下,剖析各省地方刑名与钱粮两项要务的交汇点(刑名经费、铜钱私铸和捐银赎罪)。各章落脚点有二:其一,地方行政。督抚等省级司法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需要,各就地方情形,因地、因时制宜酌量变通,不断调整。其二,君臣关系。通过动态政治过程的摹绘,剖析外省督抚和乾隆皇帝之间君臣关系的复杂微妙状态。
本书主体内容包括绪论、正文(六章)、结论。其中,绪论涉及问题的提出、学术史的考察、研究对象的进一步界定以及研究思路与方法等。
第一章“清代司法机构概述与地方审级划分”,开门见山地介绍清朝的司法机构及其权限。在述及三法司以及众多独具满洲特色的中央司法机构后,重点阐发直省一级的司法主体及其职能,包括督抚、布按两司、学政以至提督、总兵等武职,并且特别指出其司法职能的广泛性,可以说所辖地面所有一切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威胁朝廷和地方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俱在职责范围之内。地方审级划分的再思考是本章的重点,提出清代地方审级划分不是绝对的静态概念,而是在地方行政过程中动态调整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统一。同时在“变”与“不变”的逻辑背后,又充分体现了人(主要是督抚)的主体地位。而且由于他们的职位不同,处理地方审级问题的立场又略有区别。
第二章“自理词讼:督抚等员对小民越讼和州县积案的态度与作为”,从地方行政的角度,沟通作为省级司法主体的督抚等员与州县自理词讼的联系,因为他们与州县自理词讼的整体关系是间接的。这里主要是基于州县自理词讼尘积的普遍事实,从地方行政的宏观视野具体讨论两类问题:其一,剖析两司在处理州县小民大量越讼时的复杂态度(张力与合力),而不是单纯反对越讼的静态结论。其二,重点讨论督抚应对州县大量积案问题的解决之道。虽然督抚不直接受理民词,但州县自理词讼拖延堆积却是督抚面对的普遍现实,解决这一问题是必须履行的行政职责,由此提炼督抚面对现实解决问题甚或寻求正本清源之道的经世特征。而且督抚和按察使因职位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略有差异。按察使多有就事论事的刑名技术色彩,督抚更强调着眼行政大局通盘筹划,并注重发挥人的主体作用。
第三章“徒流执行:督抚等员与案犯的递解、在配管理及查拿脱逃”,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角度考察督抚等省级司法主体和徒流案件的关联,重点考察审判之外的后期执行环节,包括递解、安插谋生和捉拿逃遣等系列问题,本章的主线有二:其一,地方行政。督抚等省级司法主体面对司法实践出现的现实问题,往往就各地方情形,因地、因时制宜酌量调剂,其间督抚与臬司处理具体问题的态度,亦因职位和立场不同而略有差异。但由于清代流放刑罚的制度性瓶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二,君臣关系。透过对查拿逃遣动态过程的细致摹绘,呈现乾隆朝君臣关系的鲜活画面,剖析彼此之间在君上“乾纲独断”传统认识下的复杂状态。外省督抚面对乾隆皇帝缉拿脱逃人犯的风火急催,整体呈现出过程主义的行为策略,奏疏言辞看似百般努力实则少有所获,对此专制君主在不断催督、申饬之余,也存有些许无奈甚或哀怨。
第四章“死刑监候:行政实践与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下的外省秋审”,旨在打通抚司与死刑案件的关联,重点选取因命盗重案而被判处斩绞监候的秋审案件作为研究对象,主体内容也有两个方面:第一,选取四个节点关注在地方行政的宏观范畴下,乾隆年间外省秋审的具体实践,包括抚司在调整会审时间问题上的立场差异,他们对州县秋审人犯如何解省的实践等等。督抚等员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基于现实需要和本地情形,因地、因时制宜不断酌量调整,推动了中央定例的不断调整。第二,通过详列大量秋审谕旨,剖析乾隆皇帝连年发布大量秋审谕旨的要害(上而强调警惕臣工“干誉”,中而整饬吏治,下而震慑百姓)和督抚回应的要害(首先需要认错,其次怎么认错),意在展现动态政治过程中复杂而微妙的乾隆朝君臣关系。乾隆皇帝几乎每年都用心良苦地发布大量申饬外省督抚宽纵姑息的秋审谕旨,但督抚们在卑顺文字的背后多是软性抵抗行为(虚词惶恐下的回避主义),使乾隆皇帝的苦心和行为效果大打折扣。正是这种政治过程中双方力量的相互作用,从整体上表现出乾隆皇帝和督抚君臣关系的复杂维度:并非全然“乾纲独断”的静态结论,更多是君臣互动的政治过程。其间虽以乾隆皇帝为主导,但面对多数督抚连年的集体行为惯性,在再三申饬之余,多少也有些无奈。
第五章“监狱内外:透析乾隆皇帝与外省督抚君臣关系的特殊场域”,转向督抚等省级司法主体与监狱的关联,因为词讼和案件涉及的犯证多在监狱锁禁或暂时羁押,本章重点剖析监狱内外乾隆皇帝和外省督抚之间的君臣关系。以监毙(重囚在监毙命)、班房(非正式监狱)和越狱等三类司法事件为中心,展现动态政治过程中,乾隆皇帝和督抚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复杂而微妙的君臣关系。比如透过督抚对监毙和班房的例行奏报,在封疆大吏们集体否认存有情弊→乾隆皇帝质疑→督抚继续否认→乾隆皇帝整饬→督抚一仍其旧的动态画面中,乾隆朝君臣之间的复杂而微妙关系再次凸显。相对于奏报监毙和班房的日常性,越狱脱逃则是突发的重大事件,通过捉拿逃犯的政治过程及其结果,进一步刻画了乾隆皇帝和督抚之间君臣关系的状态。乾隆朝晚期山东和两江的越狱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第六章“两者之间: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下的刑名与钱粮”,基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宏观视野,考察直省地方刑名和钱粮这两项基本要务的交汇点,主要选取三个节点:地方刑名经费、铜钱私铸和捐赎事宜(督抚奏请的本省人犯捐银赎罪)。其中第一节是简要介绍秋审、监狱、捕盗等项刑名事务的银两花费和资金来源,这些多由布政使负责督办,有时以按察使为主稿共同向督抚呈报,展现了布按两司既有职责分工又共同服务于地方行政的特点。而私铸和捐赎问题尤其是后者,却又使我们的视野逐渐上行到君臣关系的层面。因为外省捐赎事宜虽然只能由地方督抚奏报,但最后恩准的决策权掌握在君上手中,要害问题是“恩出自上”的权力原则。如果外省督抚擅自准许甚或不予奏闻,则是对君主无上政治权力及其最高司法权的僭越,也截留了小民百姓应该对皇权表达的感恩戴德,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并让督抚大员们一体警戒。乾隆二十年左右江苏省朱呥捐赎案引发的轩然大波即是典型例证。
结论则继续围绕督抚等省级司法主体,重点剖析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两条主线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并涉及乾隆皇帝的垂意刑名、乾纲独断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