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傻瓜哲学”的法眼旁观
《判决》是卡夫卡的代表作,是他29岁时邂逅女友费丽丝·鲍尔,一晚上不睡觉赶出来题献给她的。小说中,蛮横多疑的父亲不许儿子结婚,竟然“判决”儿子投河而死。而刚刚订婚的儿子果然“冲下楼梯……跃出大门,穿过马路,向河边跑去……像饿极了的人抓住食物一样紧紧地抓住了桥上的栏杆……”
在卡夫卡的眼中,父亲不仅仅是生活中的真正父亲,还象征着力量巨大的黑暗势力或“草菅人命”的昏聩法官。而在赫尔姆的傻瓜故事中,也不乏这样荒唐可笑的司法“判决”。
在《赫尔姆的公正》一篇中,这样描写一个“法官”:
一场大灾难降临到赫尔姆。镇上的补鞋匠谋杀了他的一个顾客,于是他被带到法官面前,法官判处他绞刑。
当正在宣读判决书的时候,镇上的一个人站起来叫道:“请你等一等——如果你判决补鞋匠死刑,他是我们镇上唯一的补鞋匠,你绞死他,谁给我们补鞋?”
“谁?谁?”赫尔姆的人异口同声地喊。
法官同意地点点头,重新考虑判决。
“赫尔姆的好人民,”他说,“你们说得对。既然我们只有一个补鞋匠,那如果让他死了,对我们很不方便,所以就把我们镇上修屋顶的两个人绞死一个吧!”
法官为什么要判决“修房顶的两个人”中一个人死刑呢?仅仅因为一条理由,“既然我们只有一个补鞋匠,那如果让他死了,对我们很不方便”,而真正的杀人犯补鞋匠却逍遥法外。为什么法官起先判处补鞋匠绞刑,而紧接着又在“二审”时改判了呢?仅仅因为在宣读判决书时,镇上的一个人站起来反对,理由是:“他是我们镇上唯一的补鞋匠。你绞死他,谁给我们补鞋?”而这赢得了赫尔姆人民的共鸣。于是,两个修屋顶人中的一个便成了“替罪羊”,这桩案件便成了“史上最荒唐的谋杀案”。
美国联邦大法官、犹太人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写道:
法官依据理性和正义而宣告法律的义务,这被视为是他依据习惯宣告法律的义务的一个阶段。通过他的命令,他就要实施的是正常男人和女人的习惯性道德。一种法学,如果不是不断与一些客观的或外在的标准相联系,就会引出衰退为德国人称之为“情感法学”——一种仅仅是情感或感觉的法学——的危险。斯塔姆勒说,一个司法判决“应当是一个客观上正确的判决,并且没有主观和随意的看法;是一个裁断而不只是一个个人性的命令”。
很显然,那个法官的判决是一个“随意性的判决”,是一个顺从大多数群众的意志,但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情感断案”,既不符合程序公正,也不符合实质正义。按照卡多佐的观点,“许多案件应当由法院依据正确与错误的观念来判断……而他的正确与错误的观念又不同于这个社区的观念”。因此,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在法院的活动中,一定不能有偏见或偏好,一定不能有专断任性或间歇不定,尤其是不能“情感断案”或“随意判决”,否则就会玷污法律的尊严。
犹太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一旦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专断任性或完全顺应民意,法律自然形同虚设。伯尔曼说:“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力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因此公正的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并因其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强化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的强烈情感,从而推动人们对终极正义性的信仰。如果法律主要是推行统治者政策的手段,从长远的历史过程来看,则容易丧失公信力和施行正义的能力。反之,法官在作出一项判决的时候,并不是在宣明真理和正义,而完全是在进行一场解决问题的试验或变成一场纯粹的实用性人类活动,就会导致法律丧失神圣之渊源和永恒的有效性。
赫尔姆的法官表面上是为了顺应民众的要求或符合社区的利益,但实际上是非正义的。正如英国犹太法学家哈特在《正义的原理》一文中所言:“我们的确有很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对法律制度的批评里,正义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然而我们仍然要注意,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的切面。法律及其执行可能拥有或缺少某些美德。当我们反省道德判断的共同类型时,很少注意到正义的这个特殊性质……潜藏在正义观念的这些不同用法的一般性原理在于,每个个体都有权要求平等或不平等之某种相对地位。”很显然,随意性的判决既不符合法律的正义性原则,也剥夺了“修屋顶”之人拥有平等之生命权。侵犯任何人的权利都是不正当的。每个人因此拥有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权利对等,义务也是对等的。为什么每个人都要拥有平等的权利呢?因为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敬重人类生命权利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杀戮;第二,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不必要的危险的威胁。这是一项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正义和道德要求每个人公平地享有它们。良法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以便使其能够更好地尽道德义务。法律推动道德的发展。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作为人类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
何谓正义?当拿萨勒人耶稣面对罗马总督彼拉多之际,他坦承自己是王,他说:“我为此而生,为此来到尘世,我来为真理作见证。”然而当彼拉多问及“何谓真理”时他却并未回答。耶稣生来是为正义作见证的。他也是为正义才赴死于十字架之上。“真理”和“正义”早已成为神学和哲学永远要回答的千古难题。另一个犹太人凯尔森在《纯粹法理论》一书中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认为:“正义,首先是调整人际关系之社会秩序可能而非必然之品质,其次才是人之德行……换言之,人人皆能于此社会秩序中获得幸福。对正义之追求即人类对幸福之永恒渴望……正义即社会幸福,幸福由社会秩序保障。”在柏拉图看来,正义便是幸福。
他主张唯公正者幸福,而不公者只会不幸。因此,当赫尔姆的法官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将一个无辜的“修屋顶”者送上绞刑架时,已经丧失了公正,也给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不幸,从而使公共利益淹没了私人的权利,这为整个社会的不幸拉开了序幕,从此什么荒唐可笑和不道德、非正义的事都有可能在赫尔姆发生,这个“傻瓜哲学”是对整个人类司法公正的隐喻和嘲笑。
艾·辛格的另一篇小说《赫尔姆的笨伯们和蠢鲤鱼》再一次提供了佐证,故事说:在赫尔姆,每逢安息日,家家户户都要吃鱼。一个周四的早晨,赫尔姆的长老蠢牛收到了一份特别的礼物——愚翁为他送来了一条活蹦乱跳的大鲤鱼。结果,当长老俯身观察鲤鱼时,却被鲤鱼的尾巴打了一耳光。这还了得,必须使这条愚蠢的鲤鱼受到惩罚,人们想了很多惩罚鲤鱼的残酷办法,但长老都不满意,他要对这个案件从容考虑。在他认真研究案件的过程中,判决一拖再拖,为了不使“罪犯”在受刑前死掉,有人专门为这条鲤鱼弄来一个大木盆,并由专人换水和喂养。大约半年后的一个早晨,长老终于公布了判决,判决书上说要把鲤鱼活活淹死。处决那天,整个赫尔姆的人都在湖边观看执行死刑的盛况,当那条鲤鱼——比半年前肥大了一倍,被刽子手猛地投入湖中时,赫尔姆人沸腾了:“打倒造反的鲤鱼!长老万岁!万万岁!”但是,对“领袖”的英明才智持怀疑态度的人也有,万一这条鲤鱼淹不死怎么办呢?为了保险起见,赫尔姆之贤能们下了这样一道命令:如果那条可恶的鲤鱼抗命逃生,再度被捕的话,那就要修一座专门监狱——一个大水池,叫它在那儿服无期徒刑。这道命令被用大号字登在赫尔姆的官方公报的头版头条。
赫尔姆的执法者们,太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