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作社商人的独立困境
我国民法采取狭义法人概念。在此体系下,立法不仅规制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社的行为能力,还特别强调其法律责任。就组织体本身来说,多数合作社规模较小,组织化进程缓慢,社会化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这种结构与功能的双重尴尬使得合作社陷入了独立性困境:一是来自外部政府方面的干预性危机;二是来自内部社员因受公司企业营利性诱致而戳穿合作社面纱选择外部性交易。由此看,狭义法人概念有其存在的余地。然而,这种责任中心主义下的法人制度必然生发出商事行为与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合作社因为责任考量而可能在正常经营中谨小慎微。随着社会发展,合作社商人化进程必然需要外观主义、效率与快速原则加以保驾护航。
一、合作社商人不具有外部独立性
自由商人与市场经济制度之间具有内在同构关系。它在其他制度下,或多或少不过是执行外来意志的工具而已,在计划经济下更会沦落为官员的地位。为此,基于市场失灵的不可避免性,现代政府广泛运用各种强有力的干预手段,以至于崇尚自由主义的英、美等国都纷纷进入了所谓的“规制国家”。这种“规制国家”策略也许在特定条件下会产生一定的现实效果,但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者之所以向市场经济进攻,是因为其目的在于破坏企业的作用。如果在商人阵地上,追求集体协议的力量占了上风,那么,在生产领域内,还有什么理由来维护私人所有,商人还有什么权利来作出经济上的决定呢?应该说,这个问题提到政治上来谈的时候到了,而且来得要比商人们料想的还要早得多。为此,基于政治的不可避免性,合作社商人的外部独立性经常厕身于公权泥淖之中。这具体表现为“大法人”管“小法人”的现象:首先,联社之间所出现的“大法人”管“小法人”的现象。自我国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省联社作为省政府管理全省合作社的载体,始终负责对所辖区域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与服务。而实践中,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与服务”却具有很强的行政领导色彩,形成了支配与服从的纵向关系。其次,基于上述联社之间的纵向支配关系,联社与其社员合作社之间也呈现出了“大法人”管“小法人”的现象。由于合作社与其联社之间一直存在着产权不明、权责不清情况,再加上行政干预因素,形成了二者之间的逆向控制关系。如我国现实中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条件一般是由上级联社统一规定的,社员合作社并无自主权力,而只能遵照执行。
二、合作社商人不具有内部独立性
随着私人独立诉求的勃兴,多数国家逐渐形成了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规制模型,其中自我规制成为一种正在兴起,并与规制国家相呼应的规制方式。在本质上,自我规制是私人主体通过设定标准独立运转于政府的监管之外的。然而,值得检讨的是,这种自我规制必须以其内在独立性为前提。就合作社商人来说,其内部去独立性主要表现如下:(1)《民法通则》第74条提及集体组织一词,《民法总则》在特别法人项下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组织财产归集体所有。这在学界争议近乎白热化,大有撕破面皮之势。具有支配地位的民法学者基于民事理论,认为,集体所有应该进行重述,首先解读为共有制样态,再由共有制作为一种原则或者理念,再建构成为私法上的共有关系。依此逻辑,我们可以得知,集体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并无自己的独立财产,该财产仅为集体组织成员共有。我国立法并没有将合作社视为集体组织,也没有否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实践中那些与公权相关联的农村信用社、土地合作社等应该归属于集体组织。既然属于集体组织,这类合作社也就存在法人地位之担忧。因此,若基于上述推理,民法与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就存在着明显冲突。当然,有些学者采取怀柔态度,试图对社会现实作出灵活性把握,主张,合作社有多种组织形式,有法人形式、合伙形式、分社形式等。(2)由制度本身所生发的法人独立性问题。所谓制度本身,是指作为制度所涉主体、行为、责任等表述,是构成所涉内容不可或缺的元素,该元素若变动,该制度将发生异化。然而,这种本身缺陷很可能会带来相应的难以缓和的制度设计瑕疵。如现代合作社法规定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就是制度本身的本真样态。这是合作社立法根本而不得变动的,否则,合作社法将失去其本来样子。然而,社员自由退股是否意味着社员对其出资仍然享有所有权?如果社员仍然享有社股财产的所有权,就会形成双重所有权问题;如果社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一物一权”原则,就必须在合作社所有权与社员所有权之间作出取舍。(3)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应该说,公司人格理论很充分地支持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没有争议,但恪守合作社社员所有权说则必然导致合作社法的歧义。这种歧义的命脉在于合作社商人对全部资产是享有完整的法人所有权还是不完整的法人财产权。除此外,另外一个制度本身问题就是立法对合作社收益的规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与处分的权利而无“收益”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法人财产权因受分割而影响到合作社的内部独立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