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宁波海域使用权市场流转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函〔2011〕19号批准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指出,要“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做好海域使用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宁波市作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核心示范区,2011年10月国家海洋局将宁波市确定为凭海域使用手续直接办理建设项目试点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2〕92号)的发布,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和推进提供了重要依据,标志着“海域直通车”正式试行。该文件规定,用海项目可以凭海域使用相关手续进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其中以土地审批手续为前置条件的,可用海域使用相关手续予以替代。
宁波市逐步规范了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的手续,并出台了较为详细的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宁波市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0号)]。因此,综合来看,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市场流转的制度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一、海域使用范围的相关规定
在浙江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出让四种海域使用权。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的《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公用设施用海项目;有权属争议的海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进一步公平、公开、公正配置海域资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秩序,依据《海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海洋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而早在2008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就决定,在宁波、舟山海域全面实行海砂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促进海砂资源有序开采,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据了解,宁波、舟山海域海砂采矿权分两阶段实行有偿出让:2009年8月10日之前,对宁波、舟山海域目前以无偿方式直接申请取得的采矿权或通过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对海砂开采企业的开采总量进行核定并评估,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采矿权价款;2009年8月10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全面实行海砂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二、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相关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的工作机制。①发改部门在进行用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可以根据项目用海意向咨询意见办理;在进行用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办理;在进行开工报告审查时,可以根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公共用海备案意见书办理;在进行涉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可以根据海域使用验收意见办理。②规划部门在进行用海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时,可以根据用海意向咨询意见办理;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用海规划许可时,可以根据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公共用海备案意见书办理。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材料依规定办理产权登记。④其他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监督、验收、登记的各部门在办理用海项目相关审批管理时,需要提供土地审批手续的,可以由相应的海域审批手续予以替代。
三、用海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第25条对宁波海域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新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对与规定的海洋功能相兼容的其他功能新项目用海,在主导功能未实施前允许在一定时限内使用,期限届满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期。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重点论证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对相邻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影响和区划附近现有海域使用的兼容性关系,制定对所在海域内现有用海项目的调整和补偿措施,报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不能兼容的新项目用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进一步规范了建设用海开发利用管理。①强化建设用海和海岸带规划管控。建设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规划部门和海洋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和陆海统筹规划,编制海域使用相关区划规划和滩涂围垦规划,将海域建设和滩涂围垦开发纳入城乡规划管控范围,建立健全建设用海总量控制制度。②加强建设用围填海计划管理。建设用围填海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纳入国家海洋局下达的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管理,不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市海洋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和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各地建设用围填海使用和前期工作进度适时进行余缺调剂,确保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有效利用。
四、海域使用权出让管理的相关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强海域使用权出让管理。①建设用海使用权出让按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报批。其中,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海使用权出让,由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按照规定报批。②围填海原则上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其中规划作为建设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办法实施海域供应。对不宜由政府组织围填海、需直接出让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参照《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实施建设用海使用权出让。
五、建设用海海域使用权定价体系建设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凭海域使用手续办理用海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要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建设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定价体系,具体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有关县级政府要根据海域的区位和资源环境状况、周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海域预期收益等,综合确定建设用海海域级别和海域基准价格的并定期发布。在海域级别和基准价格体系未建立前,参照邻近土地基准价格的一定比例测算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海域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属于海域使用金收入的,应当按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015年,宁波市新出台了《宁波市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0号),为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该办法第5条规定: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县(市、区)海洋部门负责执收。其中,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的部分作为海域使用金管理;其余部分作为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土地出让管理。第8条进一步规定:市级对于各地的其他土地出让收入部分按照定额标准进行统筹,其中奉化、宁海、象山15万元/公顷,鄞州、北仑、镇海、大榭和梅山35万元/公顷,慈溪、余姚25万元/公顷。收入缴库时划解市级国库金额与按定额标准计算的市级统筹金额之间的差额,实行年终清算。
下一步,宁波市将按照《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中关于“创新海洋管理体制机制、先行先试”的要求,在国家海洋局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支持下,在积极推进海域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制度、创新海域管理体制机制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探索和推进海域市场化配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