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市场流转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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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海域使用权制度价值分析

一、国家所有权的体现

海域有偿使用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核心,是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集中体现:①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有偿处分是所有权的应有之义。既然海洋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就有权在将其交于个别社会主体独自使用时收取“对价”,这是国家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的基本体现。②按市场规律,资源应该交给能最充分利用的人以实现最佳配置。既然国家不能像普通主体一样亲自占有、使用海洋,那么对其合理处分,确定给适当主体依法使用以实现效益最大化符合最基本的经济规律。③国家所有又称全民所有,其实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全体共有。从理论上讲,人人平等享有对国有资源的“权利”,但现实中却只有少数人得以具体使用并从中获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只能通过国家对海域的有偿处分来实现。即国家通过有偿的方式将海域交给使用权人使用,将所获收益应用于以全社会成员为对象的福利、公共事业,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民所有才名副其实。④资源具有价值性和稀缺性,国家对海域使用收费,体现了海洋的资源性,体现了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特点。

因此,海域使用权制度不仅是海域国家所有权的必要权能和处分结果,还是使国家所有权得以具体体现,甚至是真正实现的重要制度。如果法律上规定海域国家所有,现实中却是人人可以任意无偿地使用,那么国家所有将会徒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从此角度看,海域使用权制度不光充实了海域国家所有权,我们甚至可以说,其“创造”了海域国家所有权或赋予了其具体的实质内容。

二、“产权”在海域资源领域的真正实现

经济学家最看重的产权是所有权。按经济学的一般观点,所有权安排是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是所有产权中最典型、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

但是,对于国有资源权属制度而言,真正有意义的是资源如何能被合理分配到具体使用者手中,并保证使用合理、有序、高效。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只有与合理的资源使用制度结合才有意义,海洋资源领域尤其如此。由于海洋的“公共物品”性质,单纯的海域国家所有权无法在资源与使用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利害关联,发挥不了产权的激励功能,起不到产权的效果。

海域使用权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其通过有偿方式在海域使用人与特定海域之间建立起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并将这种利害关系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义务,从而使“产权”功能的发挥成为可能。从内容上看,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对特定海域进行占有、收益、排他使用,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所有权的几乎全部权能,从而使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具体展开、真正实现,并使其被“压抑”的产权功能得以真正发挥。

从此角度看,海域使用权是海洋资源领域最重要的产权,产权所能产生的激励主要是通过海域使用权的赋予在海域使用人身上完成的。

三、海域资源效益最大化与可持续利用的实现

经济学理论中最为根本的前提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所谓理性经济人是指任何时候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出发点与最终目的的人。理性经济人在现实生活中或许不存在,但无可否认,几乎所有人在进行任何经济行为时都天然地具有此种自利倾向。产权作用的发挥就是通过在财产的利用与权利人的利益之间建立利害关联来产生激励的: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一个人总是尽可能理性地使用其财产。

在海域资源方面,国家虽然规定了海洋的国家所有,但由于“国家”主体的“虚无”性,难以像私有权人对其财产的谨慎照顾一样对普遍的各种用海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即便一些需经审批、特许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的渔业行为),由于不具有“排他性”也难起到激励效果。

但通过海域的有偿使用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①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排他性、可处分的财产权,是“产权”在海洋资源领域的具体实现,它在海域的理性使用与权利人私益之间建立起密切关联,权利人从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出发,倾向于理性地、可持续地使用海洋资源,通过市场实现海洋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功能。②使用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使用权,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与成本,由此会“迫使”其更加谨慎、高效地使用海域。

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现

环境保护的动机主要有两种,一为私益,一为公益。前者主要靠利益的刺激,使环境保护与个人利益重合,行为人为了追逐个人利益而采取客观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此为正激励;后者则主要靠责任的规制,行为人为避免利益损失而不得不采取违反环保的行为,此为负激励。

产权之环保功能的发挥主要靠正激励,但海域使用权制度在这两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如同所有明晰的产权制度一样,海域使用权制度能够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正激励。海域使用人为了个人经济利益的增加而谨慎、合理地使用海域,像爱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爱护海域,从而能够避免掠夺式开发、环境污染等急功近利行为,实现海洋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又能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负激励。海域使用权赋予海域使用人排他使用权的同时,也意味着权利人对特定海域环境义务的承担,海域使用人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不得不尽到充分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另外,传统海洋环境保护的难点之一在于海洋的公共性带来的环境责任确定的困难,但在海域使用权制度中,由于海域被特定化,环境问题更容易察觉,责任原因更容易确定,环境责任主体更为明确,从而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