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网络经济下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的界定
网络经济下的相关市场除了相关产品市场外,还包括相关地域市场,而且网络经济的特征导致相关时间市场也要作为一个单独问题处理,为此学术界亦有较多针对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的研究成果。
(一)相关地域市场
按照传统理论,相关地域市场是产品竞争的区域范围,它包括了消费者选择替代性商品的地域范围以及反垄断案件当事人面对竞争的地域范围。反垄断执法中树立地域市场概念是为了进一步划定竞争者范围。
尽管有学者提出由于互联网具有无国界的特征,地域市场的界定已没有意义,但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应当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只是在相关地域市场范围方面有不同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地域市场界定为整个互联网。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一个可行的地域市场范围便是互联网本身。其依据是,从互联网产品的虚拟性角度出发,认为互联网的虚拟产品在实体市场中几乎找不到对应的替代品,存在的竞争属于纯粹的网络竞争,发生在互联网领域,而虚拟的互联网是没有地理边界的,因此应将地域市场界定为互联网本身。但是这个观点遇到了强烈的反对声音,反对者认为互联网不是一个地理空间概念,无法满足反垄断法对市场界定的维度要求。互联网的含义本为“连接网络的网络”,其既可以指虚拟的网络世界,也可以是任何分离的实体网络集合。从互联网是“实体网络集合”这层含义来看,也不能将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互联网”。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网络经济下的产品多为信息产品,信息产品的特征导致其生产与传输不同于传统产品,不需要占用更多的地理空间。产品的交易可以打破地理空间的各种障碍,产品在性质上没有保质期。上述特性决定了只要是网络经济所独有的行业,就应该把地域市场界定为“整个互联网”,也即全球市场。有的学者从网络信息服务软件实现正常运行出发,认为国际交流中文化和语言障碍在变小,信息传递的渠道越来越通畅,将网络信息服务软件市场放大到全球才能更加契合“一体化”和“地球村”的基本理念。此外,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看,它们超出了国界的范围,面向全球,其相关地域市场自然应该是全球性的。这些观点也遭到了质疑,认为界定涉及互联网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要从消费需求的角度出发,不能仅考虑互联网“无国界”的特点,否则会扩大地域市场范围。
还有学者否定前两种观点,坚持认为相关地域市场应作具体分析。虽然网络经济下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虚拟性及无边界性,但交易活动是受到语言、地域管制等限制的,因此,在考虑其“相关市场”的地理范围界定时,一般应该限定在国内市场。通过进一步研究,可以将网络产品或服务分为两类,每一类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要作具体分析。对那些只能从互联网获得的产品,全国范围已经是最宽的市场界定了;大多数互联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都可以在实体市场找到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特性以及由此因空间距离带来的运输成本、服务和商品覆盖的地域范围等问题都要被认真考虑,互联网企业的覆盖范围及其仓储布局和物流成本等都应当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二)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在目前的实务中往往是可以忽视的内容,而在网络经济下因为竞争的动态性、市场势力维持的短暂性、成本核算的阶段性等特征,时间市场成为一个独立的不容忽视的界定维度。随着网络经济中技术进步、动态竞争的加速,创新活动使得潜在的反竞争效果转瞬即逝,在反垄断理论及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创新竞争的目标,采用动态的技术进步标准。这一标准的采用意味着在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要加入时间维度。所以在互联网行业中,时间因素对界定相关市场是非常重要的。至于相关市场具体的时间长度,有学者提出以长远发展和可预期规范内为原则,结合互联网产品的生命周期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最终对相关时间市场的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