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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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民权利的核心价值及其导向功能

(一)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甄别之德美两种模式的比较

通常说,人权是一国宪法价值的核心和灵魂,这是从法秩序的整体而言的。具体地说,人权本身又是一个由位阶不同、内涵各异的单个权利构成的价值体系,其中固有权、参政权、表达权、社会权和程序权等是构成这一体系的基本类型。这里指称的核心价值或者说主导性价值,具体是指在一国权力体系中对权力的生成和保障具有核心导向性功能的基础性价值。由于历史传统和规范方式有别,各国权力体系的核心价值及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将权力体系之核心价值予以规范化的国家,当属联邦德国。《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该法还在第19条第2款规定,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到侵犯。那么何为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是指基本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还是指单个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目前宪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争议,但是人性尊严作为基本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或者核心价值相对来说是比较统一的,正如德国学者黑塞所言:人性尊严是“所有人类共同体的基础”。[1]

在美国,1787年宪法前10条修正案确立了美国人民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但是,美国宪法条文没有明确宣告何为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那么,美国宪法权利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呢?美国学者罗尔斯曾经说过,美国民主宪政体制所要严格保护的是人性尊严和自由之优先价值。[2]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在宾夕法尼亚州堕胎案中代表多数意见认为:“我们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保护,允许个人去决定婚姻、生育、避孕、家庭关系、抚养子女和教育。这些事务是人在一生中可能做出的最秘密和私人的抉择;这些抉择对人的尊严、自主以及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具有中心意义。”[3]形式上看,在美国,人性尊严与个人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双头并行的核心地位。

在核心价值导向功能的甄别上,美德两国的切入点是不同的。德国式核心价值之规范导向模式严守宪法化的核心价值规范,从宪法规范入手,根据宪法确立的核心价值,解释和说明部门法规范的合宪性,解决现实价值与规范价值的冲突问题,保持了核心价值之导向功能的连续性和一贯性,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最高性。美国式核心价值之现实导向模式时常游离于宪法规范之外,从社会现实入手,依据社会公众通过总统和国会选举传递的阶段性价值共识,处理部门法的价值冲突问题,从回应社会、缓解社会矛盾、尊重分权原则的角度看,当有可取之处。这两种思路均为我们正确理解核心价值之导向功能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基本权利核心价值在中国的定位与导向

中国公民权利体系的价值基础是什么?是自由权或是平等权?还是人性尊严?目前理论界着笔讨论的文章并不多见。

在清末至国民党南京政府统治期间,内忧外患,民不聊生,救国图存是当时中国人民的首要价值诉求。尽管康有为、梁启超和孙中山等人提出了宪政和三民主义的价值观,但是,国人心中的聚焦点在于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复兴,个人及其权利被淹没在这种民族复兴主义的声浪之中。与此同时,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民权主义思想家,对西方意义的权利观念进行了国家本位主义和“去个人化”自由的解读。孙中山先生就曾说过“中国人为什么是一盘散沙呢?……就是因为个人的自由太多。由于中国人自由太多,所以中国要革命”,“(自由的观念)万不可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自由,国家要得到完全自由”。[4]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三反五反”、“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斗争取代了政治自由;同时,在经济发展方式上,闭关锁国,条块分割,人民的生活靠国家供应和自给自足,计划经济取代了经济自由,因此,自由价值不可能占据主导地位。

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新中国宪法的规范变迁来看,平等权似为中国现行宪法权力的价值基础。不过,传统理论关于平等权的解读仅仅是执法和司法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从现实层面上看,因出生地、身高、疾病和性别等而导致的招工、招干等方面的歧视,四处可见,并且还得不到妥善地解决。同时,就平等的内涵而言,平等作为一项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价或者说只是一个修辞性的权利,通常说平等权总是指自由权的平等保护、参政权的平等保护和社会权的平等保护等,也即平等不如自由和人性尊严等权利,具有母体性和派生性,不能据以生成其他权利。

从理论上说,中国公民权利体系的核心价值究竟应该是什么以及如何定位?作者在这里作如下简单的回应。中国公民权利体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人性尊严。首先,从规范层面上说,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且已批准了后一公约。此二国际公约明确宣告,公约确认的人权源于人的尊严。条约必须履行,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故此,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宪的方式将人性尊严上升为宪法规范,进而由价值之现实导向转化为价值之规范导向模式。其次,从价值位阶上看,人性尊严的涵涉范围宽广,它包括了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这是平等权、自由权和生存权等无法替代的。继德国基本法之后,国际人权法和多国的宪法将其规定在宪法之中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不可否认,从近代伊始到改革开放前30年结束,国家独立、民族复兴和国民生存,是我们新中国成立的宗旨、改革的目标,以生存价值为核心导向,当有可取之处,但是,生存权的外延小于人性尊严、位阶低于人性尊严,不具有统摄自由权和其他一切权利的应用地位,也不具有因应时代要求的应有导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