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基础课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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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中的规定,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规定的概括。

这项基本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国家的法律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办事,对任何人都不能歧视,同时禁止任何人谋求不遵守法律,甚至超越于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这项原则,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给予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予以追究。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区别对待即法律本身规定或者要求的区别对待,并不矛盾。因为这种区别对待的根据和标准就是法律,是在依法办事,而非受地位、职权、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因素影响的结果。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这项原则,对于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更广泛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使广大群众更加拥护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支持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均有重要意义。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这项原则,也有利于反对和防止封建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是针锋相对的。法律上公开维护特权,这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特点。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上虽然标榜人人平等,但实际上是在维护资产阶级的特权。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最高纲领和最终目的是彻底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压迫,实现共产主义。因此,绝不能允许适用法律因人而异,不能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只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合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