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内容,比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内容要更广泛。诉讼参与人都依法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而这些诉讼权利能否得以行使,关键就在于公、检、法机关能否依法给予保障。所以法律要求,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给予保障。
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必须告知他们享有哪些权利,同时要为他们行使这些权利创造条件。另外,对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侵犯或剥夺。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由于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未成年人缺乏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所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要特殊给予保护。为此,法律特别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侦查、起诉阶段,只要不妨碍查明案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审判阶段,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判时,一般都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到场还是不到场,是在侦查、起诉阶段到场还是在审判阶段到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回避等。
(3)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即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按照法律规定的字义讲,诉讼参与人不仅对侦查、审判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而且对侦查、审判人员侵犯其他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也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这类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先予以接受,然后再根据情况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实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可以使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免遭侵犯,同时也会有助于公、检、法机关正确文明地进行刑事诉讼,使整个诉讼活动都能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条件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