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军功爵制史考辨
春秋时期军功爵制的产生
所谓军功爵制,就是因为军功(实际也包括事功)而赐给爵位、田宅、食邑、封国的爵禄制度,也就是朱师辙所说的“以爵赏战功,故曰军爵”。这种制度是春秋、战国时代,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向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斗争中的产物。
在军功爵制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一种爵制,即《礼记·王制》所说的“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等”的五等爵制。对于这个五等爵制,孟子的说法又略有不同。他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又说:“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孟子的说法与《王制》不同,如按《王制》的说法,天子不在五等爵之内,如按《孟子》的说法,则天子属于五等爵之一。郭沫若在《周代彝铭中的社会观》一文中,根据周代彝器铭文对五等爵制做了细致的考证。他认为“王公侯伯实乃国君之通称”,根本不存在如孟子所说的那样整齐划一的等级差别,而是“公侯伯子无定称”,但他并不否认周代有过这种封爵制度。根据对鲁史《春秋》的考察,在周代的地方诸侯中,确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称。在《春秋会要》“世系”条中,除周以外包括四裔共收大小国家一百七十四个,其中公爵有四,侯爵二十五,伯爵二十一,子爵三十七,男爵三,附庸六,爵称不明的七十八。不管这五种爵称之间,有没有严格的等级差别,周代确实存在过公、侯、伯、子、男的封爵制是无可怀疑的,这从《国语·周语中》记载周襄王(前651—前619年在位)讲述他祖先历史的一段话中可以得到证明。他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不管周襄王多么昏庸,对他祖先推行过的制度,应该是清楚的。因为这是他赖以维系统治的政治基础。周襄王说他的祖先曾经施行过五等爵制,其真实性应该是可信的。西周在灭商以后,推行五等爵制的目的,是为巩固、稳定和加强对新征服地区的控制。这种以“封藩建卫”为目的的大分封,也就是周天子把同姓(姬)子弟和异姓姻亲以及先朝的后人,封在各地做诸侯,以加强对新征服地区的统治。这种大分封,实质是周奴隶主国家的部落殖民制。周代的所谓五等爵制,是以井田制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宗法制相表里,是维护奴隶主贵族世袭独占政权的工具。
军功爵制是作为五等爵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它与五等爵制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五等爵制是西周时代奴隶主贵族总代表向大小奴隶主颁布的爵位。这种爵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规定,只有诸侯的嫡长子才有继承权。在五等爵制下,天子、诸侯、大夫、士及工农商贾的地位都是世袭的,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地位都是固定不变的。而军功爵制是春秋时期出现的,是诸侯根据当时政治形势向其臣民颁布的爵位制度。军功爵制的级别多,受爵人的范围广。按新爵制的规定,在军事、政治等方面凡是建立功勋的人都可以受爵,从抽象的意义讲,所有的人都有得到爵位的机会。其次,五等爵制的主要内容是“授民授疆土”。诸侯根据不同的爵位,获得不同数量的疆土和人民,而成为一国之主。《左传》定公四年很详细地记载了分封伯禽、康叔、唐叔的情况:“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萧氏、徐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即用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境,取于有阎氏之土,以供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墟,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从周分封伯禽(鲁)、康叔(卫)、唐叔(晋)的情况看,所谓授民,主要包括殷代遗民、各种工匠以及各类奴隶。其实严格说来,殷遗民和工匠也是奴隶。所谓授疆土,就是授以封国的土地疆界。诸侯得到天子封赐的人民和疆土之后,再把土地和人民依次封赐给卿、大夫作为采邑。
在金文中,我们同样可以找到周天子封赐诸侯“授民以疆土”的记录。《宜侯夨簋》记载了周天子分封宜侯时的情况:“锡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廿,厥□邑卅又五,(厥)□又卌。锡在宜壬人□又七生(姓);锡奠七伯,厥甿□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十)夫。”《克鼎》则记载着周王封赐克伯的情形:“(周)王若曰:克……锡汝田于埜,锡汝田于洠,锡汝井家田于畯山,以厥臣妾;锡汝田于,锡汝田于匽,锡汝田于原,赐汝田于寒山,锡汝史小臣霝龠鼓钟;锡汝井,人耤,锡汝井人奔于。”《不簋》记载着伯氏封赏不的情形,这是诸侯对卿、大夫的封赏。伯氏赐不“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用永乃事”。在金文中,关于天子封赐诸侯,诸侯封赐卿、大夫的铭文还可以找到一些例证,不一一备引。总之,在五等爵制之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大小奴隶主贵族所有,人民则要世世代代受奴役。从周天子的角度说,这就叫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诸侯角度来说,就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军功爵制没有西周五等爵制那样的“授民授疆土”的内容。诸侯可以因其臣下军功的大小,赐予不同的爵位。爵位低的可以免除徭役,减免租税,或赏赐给一定数量的田宅;爵位高的可以封君食邑,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等特权。但这也仅仅是“衣食租税”而已,他们对于封地内的土地和人民则不能完全占有,国君还可以派官吏管理封地内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同时也不影响封地内的土地私有权。总之,在五等爵制下,奴隶主贵族在封国、采邑内,拥有土地、人民、政治、军事的最高所有权和最高统治权。而在军功爵制之下,新兴地主阶级在其封国食邑内,只能“衣食租税”,不能占有人民和土地,土地所有权和政治、军事权力是分开的。如果说五等爵制是西周奴隶主贵族阶级所建立的奴隶社会等级制度的话,那么军功爵制就是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根据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需要而建立的封建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在当时有一定的进步性,它对人民也有一定的吸引力,人民并能从中得到某种利益。当然,从本质上讲它还是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都必然和它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当基础发生变化和被消灭时,那么它的上层建筑也就会随之变化,随之被消灭;当产生新的基础时,那么也就会随之产生适合新基础的新的上层建筑。中国奴隶社会到了春秋时期发生了急骤的变化,由于奴隶们的辛勤劳动和创造,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的相继出现并逐步推广,由于农作技术的不断改进和提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荒地大量开发,有些贵族为了增加收入,就使用奴隶或招收“隐民”、“宾氓”、“私属徒”进行开荒。这些在井田外新开发的土地,就成了地主的私田。相反,在井田上“千耦其耘”,“十千维耦”,大规模集体生产的奴隶,由于不堪忍受奴隶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则纷纷逃亡和怠工,这样就使井田逐渐荒芜。鲁国出现了“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情况,陈国则是“田在草间”,不少国家的公田长满了荒草,“唯莠骄骄”,“唯莠桀桀”。井田制的破坏,意味着奴隶制经济基础的崩溃;私田的不断增多,特别是“隐民”、“宾氓”、“私属徒”的大量使用,意味着封建关系的产生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工商业也得到了发展,工商业者也活跃起来,打破了奴隶社会“工商食官”的局面。同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井田制的破坏,使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也迅速发展起来。这样,生产关系的变化,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在上层建筑领域,在政治制度方面有所反映。在社会上已经掌握经济实力的新兴地主阶级和工商业者,就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的世袭政治垄断权。与此同时,新兴的小农阶级也要求摆脱被奴役的地位。至于广大的奴隶,更是极力要求解放,不断进行斗争。新兴地主阶级和工商业者,就是在奴隶和平民沉重打击奴隶主反动统治的基础上,向奴隶主贵族展开了革命夺权斗争。军功爵制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
在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大权,完全掌握在以周天子为首的,包括大小诸侯及卿、大夫等世袭奴隶主贵族手里。但是,到了西周末年,世袭奴隶主贵族已经腐朽没落,逐渐失去了管理国家控制局势的能力。首先是周天子势力衰微,地方诸侯权势逐渐抬头。一些有作为的诸侯,为了富国强兵,为了争当霸主,不得不从下层人中,即从士、鄙人和工商业者中间选拔人才,改革政治。如齐桓公任用鄙人和商人出身的管仲、鲍叔牙;晋文公任用士阶层出身的狐偃、赵衰等人;楚庄王重用“鄙人”孙叔敖等,就是明显的例证。在西周时代,行政区划有国、都和鄙、野之分。国和都是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居住的地方,因此,在国、都居住的人称为“国人”,是有公民权的人;鄙和野是被征服的人和农业奴隶居住的地方,所以鄙、野居住的人则被称为“鄙人”、“野人”,他们是“劳力者”,是被统治阶级,没有参政的资格。在西周时期,工商业者的地位近于奴隶,所谓“工商皂隶,不知迁业”,他们只能世代从事工商业活动,不能改变职业,当然更不能当官为吏。士人在西周是奴隶主阶级的最下层,他们可以当武士、当小吏,有“食田”的权力,但不能进入上层。在春秋时期,士和鄙人及工商业者已有人进入上层政治舞台,这就打破了奴隶主贵族独霸政权的世袭制度,而这些士、鄙人及工商业者所参与的政治、经济改革,如废除井田制,革新税制,“相地而衰征”、“初税亩”,就破坏了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各国君主为了使出身于社会下层的人士能尽心竭力地为他服务,必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报酬,于是因功赐爵、赐田宅和“食封”制,便应时而生。所谓食封制,就是获得高级爵位的人,在他的封地内可以向人民征收租税,而不能完全占有封地内的土地和人民,这是一种封建性的剥削方式。
在春秋时代,因功赐爵制在齐、晋、秦、楚、宋等国就已经出现,这是军功爵制的雏形。
齐国是建立赐爵制最早的国家。《管子·小问》在提到为政三本时说:“三本者,一曰固,二曰尊,三曰质。故国父母坟墓之所在,固也;田宅爵禄,尊也;妻、子,质也。三者备,则民必死,而不我欺也。”这里所说的“田宅爵禄”,就是国君因功赏赐给臣下、士兵的土地、宅基地和爵位。有人可能要说,《管子·小问》是战国前期管子学派所伪托,还不足以说明齐桓公时就有了赐爵制度,那么《说苑·权谋》关于齐桓公对东郭垂“乃尊禄而礼之”的记载,却可以作为此事旁证。这里所说的“尊禄”,实际是尊爵禄,和《管子·小问》的“田宅爵禄,尊也”有相同的含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子仲姜镈》(又称《镈》)记载着齐桓公赏赐(鲍)叔“邑二百又九十九邑,与之人民都鄙”。这个资料与《荀子·仲尼篇》所记载的齐桓公以“书社三百”赏赐给管仲有类似之处。鲍叔所得的邑与管仲所得的书社,都不是按宗法制度继承的财产,而是他们“积功劳而为卿”所得到的赏赐,这已属于军功爵赏的范围。反过来说,如果齐桓公时没有建立新的爵禄制度,那么由鄙人、商人出身的管仲、鲍叔,也就不可能在齐国掌权,更不可能得到书社和邑的赏赐。这是在五等爵制下与宗法制度盛行时期,不可能出现的事情。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有一条“(齐)庄公为勇爵”的资料,《太平御览》卷一九八《封郡部》的注文说,齐庄公建立“勇爵”制的目的,就是“设爵位以命勇士”,其性质、作用和秦国的军功爵制完全相同。这是在春秋时期齐国已建立因军功赐爵制的又一有力证明。这种新建立的赐爵制度,对于齐国新兴地主的发展、壮大,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到了春秋末期,田常并以此控制了齐国政权。《韩非子·二柄》对此早有结论,说:“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韩非的话说明,田常控制齐国政权,主要靠两种手段:一是掌握了赐爵大权,使齐国新兴地主集团登上了政治舞台;一种是在借贷时用大斗出小斗入的手段,收买了群众,故取得了人民“归之如流水”的效果,壮大了田氏的势力。但是,应该再补充说明一点,历史上任何一个反动统治阶级,决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特别是一种社会制度代替另一种社会制度时更是如此,故必须通过暴力手段才能实现。齐国田氏夺取姜氏政权主要是通过三次武装斗争。第一次是在公元前532年,田桓子用武力打败了齐国最腐朽的两家奴隶主贵族栾氏和高氏。第二次是在公元前489年,田桓子的儿子田乞又在群众的支持下,用武力打败了齐国四家最大的奴隶主贵族国氏、高氏、弦氏和晏氏。第三次是在公元前481年,田乞的儿子田常又在民众的支持下,打败了齐国的当权贵族监止,并杀死了齐国奴隶主贵族的最高代表齐简公。从此,以田氏为首的齐国新兴地主集团反对奴隶主旧贵族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据《史记·田敬仲世家》记载,在田常杀了齐简公的五年后,即公元前476年,“齐国之政,皆归田常”,由奴隶主贵族统治的姜齐政权已名存实亡,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地主政权——田齐政权建立起来了。从此中国历史也就由春秋时期而进入战国时期,由奴隶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
在春秋时期,晋国也是建立赐爵制比较早的国家。据《史记·晋世家》记载,晋文公在归国夺权后,“赐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所谓“封邑”就是食邑,这是一种对高级爵位的待遇;所谓“尊爵”,就是只赐给爵位而不食邑,这是对低级爵位的待遇。从晋文公赐爵有高低之分的情况来看,说明晋国的赐爵制也是有很多等级的,和以后秦国的二十等级军功爵制颇有相似之处。公元前633年,晋国在一次“大蒐”(实际上是军事演习)之后,为赏军功,专门设立了主管颁赐爵位的官—“执秩”,说明赐爵制在晋文公时期,已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赐爵制在晋国也和在齐国一样,被新兴地主集团用来培植自己势力和拉拢群众的手段。在晋平公时代,新旧势力发生一次大的斗争。新势力的代表祁午,阳华在驱逐旧贵族栾盈之后,以国君的名义发布了一道命令:“自文公以来,有力于先君而子孙不立者,将授立之,得之者赏。”注曰:“授以爵位而立之。”这里所说的“将授立之”的爵位,指的是因功授爵的赐爵制,这是新兴地主阶级代表人物为扩大本集团势力,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在晋定公时代,赵鞅掌权也利用赐爵制。赵鞅的一篇誓词泄露了其中的奥妙。他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里所说的受县、受郡,指的是上大夫、下大夫因军功而得爵位者,可以食一个县或一个郡的租税。这样,他们就变成了衣食租税的封建地主,而不再是完全占有采邑中的土地(井田)、人民(奴隶)的奴隶主。士人赐田十万,当然也就成了地主。庶人(农业奴隶)和工商奴隶得遂其自由,人臣隶圉(家内奴隶)也获得了解放。赵鞅的誓词,可以看作是因军功赐爵位、田宅、食邑制的具体运用,也是赵氏在晋国壮大自己势力的主要手段。
秦国在春秋时期也建立了军功爵制,这在《左传》中早有记载。《左传》襄公十一年:“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在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早期军功爵制以及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中,都有左庶长、右庶长、大庶长等爵名,也有人认为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从十级左庶长起,至十八级大庶长止,都是庶长级的爵位,而“庶长”这个爵名,在春秋时就已出现。在《左传》成公十三年还有晋伐秦“获不更女父”的记载,杜注:“不更,秦爵。”故三国时人刘劭在其所著《爵论》中,就已得出了秦在春秋时已有军功爵制的结论。陈直先生根据《史记·秦本纪》所载宁公十二年(704)“宁公卒,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废太子,而立出子为君”的史实,而说:“秦爵二十级……一般人认为商鞅创法,证以本文,秦当春秋初年,即有此制度。”陈先生所言极是。
此外,《史记·六国年表》还记有公元前467年(秦厉共公十年)“庶长将兵拔魏城”,公元前451年(秦厉共公二十六年)“庶长城南郑”,《史记·秦本纪》记公元前425年(秦怀公四年)“庶长晁与大臣围怀公”,公元前385年“庶长改迎灵公之子献公于河西而立之”,公元前362年(秦献公二十三年)“秦献公使庶长国伐魏少梁,虏其太子”。以上有关庶长、大庶长的记载说明,从春秋初到战国商鞅变法前,秦国确实已有军功爵的记录,但这一时期的军功爵制还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在春秋时期,秦国军功爵制的作用,还没有齐、晋两国那样突出。
在越国,计倪曾建议越王勾践整顿政治,以实现“人知其能,官知其治,爵赏刑罚一由君出,则臣下不敢毁誉以言,无功者不敢干政”的政治局面。
另外,史料还证明,宋、楚两国在春秋时期也建立了赐爵制度。据《淮南子·道应训》记载,宋国的执政司城子罕曾说过:“爵禄赐予,民之所好也。”司城子罕的话说明,宋国的赐爵制一般的老百姓也是有份的,这正是军功爵制所具有的特点,它与五等爵制下的宗法世袭制有本质的区别。
《淮南子·谬称训》记载着楚庄王时的爵禄制度。“楚庄王谓共雍曰:‘有德者受吾爵禄,有功者受吾田宅。’”在这里爵禄与田宅并提,当然也不可能是西周时的五等爵制。《淮南子·道应训》还记有楚国孙叔敖与孤丘丈人的一段对话,同样能证明楚国在春秋时已有了赐爵制。“孤丘丈人谓孙叔敖曰:‘人有三怨,子知之乎?’孙叔敖曰:‘何谓也?’对曰:‘爵高者士妒之,官大者主恶之,禄厚者怨处之。’孙叔敖曰:‘吾爵益高,吾志益下,吾官益大,吾心益小,吾禄益厚,吾施益博,是以免三怨,可乎?’”前已说过孙叔敖原是“鄙人”出身,他能得到爵位,不可能来自世袭,而这种爵位会引起士人的嫉妒,当然也不可能是五等爵制,只有在赐爵制下才能产生这种心理状态。
关于司城子罕和孙叔敖的事情,在《韩诗外传》卷七中也有记载,这说明在汉代关于春秋时期宋、楚两国已建立了赐爵制的史实,已属学术界共知的常识。
综上所述,赐爵制在春秋时期确已出现,它对于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成长、壮大和发展,曾经起到很大作用。到了春秋晚期,它甚至成了新兴地主集团向奴隶主旧贵族夺权的有力武器。春秋时代诸侯国政权为什么要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赐爵制度?马克思曾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在春秋时代,奴隶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已破坏,封建制的经济基础私人土地占有制已经发展起来,在此情况下,一些有作为的诸侯,如齐桓公、晋文公等人不管其主观意图如何,他们所建立的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反映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现实。这样,一方面是各国君主要奋发图强,改革政治,需要有才干的人辅助;另一方面是新兴地主阶级或正在向地主阶级急速转化的鄙人、士、工商业者要求有参政的机会,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两者一拍即合。各国君主想用田宅爵禄换取臣下的效力,而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们,则利用得到的田宅爵禄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并培养出更多的新兴地主。历史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封建经济、政治因素的成长、壮大,最后新兴地主阶级必然把奴隶主阶级送进坟墓。春秋时期的历史发展趋势,正是按照这样一种规律前进的。所谓的“田氏代齐”、“三家分晋”,就是新兴地主阶级战胜腐朽奴隶主阶级的体现。在这个新旧的转变过程中,军功爵制起到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