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景至武帝前期军功爵制的演变
在西汉建国初期,政府对军功爵制还是比较重视的。刘邦为了奖励帮助他打天下的功臣、将士,曾三令五申落实军功爵制。在汉代的户籍和文件中,凡涉及人的问题时,都要记上当事人的“名县爵里年”。名,即姓名;县和里,指籍贯和住址;年,即年龄(指劳动力状况);爵,即有无爵位及有爵位者的爵称,用以表明身份和地位。这说明军功爵制在当时对各阶层人民的政治生活是很有影响的。这种在户籍和文件中记载“名县爵里年”的办法,在已发现的汉简中,得到了实物证明,现举数例如下:
《居延汉简甲乙编》三八七·三(甲一七九四)简文:“都里不更司马奉德,年廿,长七尺二寸,色黑。”这是田卒或戍卒的独身名籍,除记有名里爵年之外,还记有身长和肤色。司马奉德爵位是不更,是四级爵。
《居延汉简甲乙编》三八七·一二,五六二·一七(甲一八零二)简文:“肩水候官令史得敬老里,公乘粪土臣熹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这是公文,记有官名爵称及县、里、名。上书人熹爵公乘,为第八级。
《居延汉简甲乙编》五〇一·一(甲一九零五)简文:“田卒昌邑国湖陵治里,士五彭武,年廿四。”这也是独身名籍,彭武没有爵位,身份是士伍。
《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三·七(甲一一四)简文:“肩水候官并山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成)年卅二岁,长七尺五寸,得成汉里,家去官六百里。”这是军吏的独身名籍,故比戍卒登记内容较详,包括才能,任职年限,距家的里数。司马成爵公乘,第八级。
《居延汉简甲乙编》一六一·一(甲九五五)简文:
执胡燧卒富凤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女始,年七,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寄,年三,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凡用五石
这是燧卒家属名籍,故其重点在记家属年龄(劳动力状况)及用谷数量。富凤没有爵位,应属一般士卒。
《居延汉简甲乙编》二四·一B(甲一八一B)简文:
三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徐宗年五十 妻妻
子男一人 宅一区值三千 妻妻一人
男同产二人 田五十直五千 男子一人 子男二人
女同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
这是燧长家属名籍,记有家属人数,与户主的关系及财产数字,没有记载家属年龄及口粮数量,说明燧长的薪俸可以养活家属,家属不参加劳动,不需要公家供给口粮。户主徐宗的爵位是公乘,第八级。
类似的资料还有很多,我只是举出一些典型例证,说明军功爵制对当时社会所具有的广泛影响。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从居延汉简来看,其中所记载的最高爵位为公乘,这是与汉代规定的一般吏民爵不得过公乘的政策相符合的。燧长、候长虽然是居延地区烽火台的主要负责人,但按汉代的官制规定,候长、燧长是吏,而不是官,这就决定了他们的爵位不能超过公乘。
军功爵制在刘邦时期是相当受重视的,汉武帝中期以后逐渐轻滥,但在文帝、景帝时期军功爵制已经出现轻滥的端倪。所谓军功爵制轻滥,包括两种含义:一是轻,二是滥。轻,是说军功爵制失去了原有的价值,拥有军功爵的人其权势渐趋轻微。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经停止,因军功而大量赐爵,特别是赐高爵的情况,必然也随之减少,军功爵也就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其次在汉初大规模赐爵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形成皇室贵族和军功地主共同掌权的局面,特别是诸侯王势力的膨胀,与封建中央集权制的皇权发生了矛盾。刘邦时对异姓诸侯进行了打击,文景时又打击同姓诸王,汉武帝时对侯爵也给予严厉的打击,仅元鼎五年(前112)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经过这一系列打击之后,王侯的权势已大不如前,虽然仍保有封国,但已不能治民,仅衣食租税而已。列侯以下的高爵,也由于高爵的级别由七级提高到九级,地位相对降低,特别是由于世袭制和变相世袭制而造成的高爵子孙的腐朽,其家境每况愈下,出现了“虽拥高爵,尚杂庸保之中”的惨状。汉初拥有高爵的封君们,那种趾高气扬的景象,已一去不复返了。武帝以后,司马迁所说的“素封”,即商人地主势力逐渐抬头。商人地主通过买爵,改变了汉初不能衣丝乘车、当官为吏的处境,与食邑的封君在政治上逐渐取得同等的地位,从此官僚、地主、商人变成了三位一体的统治集团。滥,是说汉政府滥赐滥卖军功爵,使军功爵与奖励军功没有必然联系,改变了因军功赐爵的原则。此后军功爵除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列侯还拥有实际政治地位外,其他各级,特别是八级以下的“民爵”,成为徒有其名而无实际价值的荣誉头衔。
在汉代,滥赐民爵的事例非常多,根据《西汉会要·职官三》“赐爵”条统计,西汉政府在十六种情况下,如立社稷、皇帝即位、立皇后、立太子、太子加冕、皇帝加元服、改年号、尊庙号……所谓种种“大事”之后,都要发布诏书,宣布赐天下民(民指有公民权的男子)爵一级,对“孝者”、“孝悌力田”、“勤事吏”等特殊人物,甚至赐爵二级、三级,几乎天下男子人人都有爵位。但是,由于汉代有“吏民爵不能过公乘”的限制,而公乘以下的民爵,又没有什么特殊的待遇,因此人们获得民爵几乎毫无意义。所以钱大昕说:“大约公乘以下,与齐民无异。”赐民爵成了统治者欢庆“节日”的点缀品。本来在秦朝也有赐民爵的先例,秦始皇在统一六国称帝后,为了表示庆贺,也“赐(天下民)爵一级”,然而在秦这样的例子是比较少见的。《史记会注考证》引徐孚远的话说:“秦人重爵,除吏复家,故不轻赐爵。汉则赐民多矣,然亦稍轻,不得为吏也。”事实正是这样,汉代从文景时开始赐民爵逐渐增多,正是军功爵制渐呈轻滥的表现。
《汉书·刑法志》有一条“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的记载。从班固的上下文意来看,他讲的是周制,其实它与周制毫不相干。因为在周代凡有五等爵位的人,都是奴隶主贵族,他们根本谈不上为奴的问题,特别是有爵者与七十岁的老人和七八岁的孩子相提并论,很显然指的是军功爵制中的低级爵位。据此我们可以断定,这一律文是军功爵制出现后制定的,而且很可能是汉初制定的。因为汉初自耕农破产沦为奴隶者大有人在,制定这条律文,其目的是防止有爵位的编户齐民(主要是自耕农)沦为奴隶,以保护国家租税赋役的泉源。从这种情况分析,汉政府所以一再颁布赐民爵的诏令,可能有防止自耕农再沦为奴隶的用意。但是,在汉代土地、奴婢问题日趋严重的形势下,这种“凡有爵者,皆不得为奴”的法令,也只能是不起作用的虚文而已。
在汉代有两种卖爵形式,一种是有爵位者的卖爵,这就是贾谊所说的,“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有时政府也公开宣布:“令民得卖爵。”这种卖爵使贫困者可以增加点收入,而且是一买一卖,并不会增加军功爵制的数量,不会造成爵制的轻滥。另一种是政府出卖爵位,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是造成军功爵制变质、轻滥的主要原因。
西汉政府卖爵办法也有两种。一种是让买家出钱;一种是让买家入粟入奴。
用钱买爵,最初是一级二千钱。据《汉书·惠帝纪》记载,孝惠元年(前194)颁布诏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注引应劭曰:“一级值二千,凡六万。”应劭的考证为景帝时的卖爵令所证实。《汉书·食货志》记载说,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价以招民”。所谓“复修卖爵令”,说明在此以前汉政府为卖爵已颁布过专门的法令,这个法令可能就是惠帝时制定的卖爵令。所谓“裁其价”,就是减价一半,即由两千减为一千。《汉书·成帝纪》记载说:成帝在鸿嘉三年(前18)也颁布了一个卖爵令:“令吏民得买爵,贾(价)级千钱。”从此一级一千钱的卖爵价格成为定制。本来官爵的买卖,在战国时代就已开了先例。但在战国时代卖爵只是偶然,而且遭到韩非的批判,真正大量卖爵是从汉代开始的。像这样大量而减价的卖爵,军功爵制岂能不滥?
让买家入粟买爵,这是汉文帝时晁错想出来的办法。按纳粟买爵,在战国时代已有先例。《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政)四年(前243),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史学家认为“纳粟拜爵始此”。但在秦只是个别事例,而且爵价之高也是惊人的,一般老百姓根本不敢问津,这就决定卖爵量不会很大。而汉文帝时期的晁错,却把卖爵问题作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为入粟卖爵大肆宣传。他在《贵粟疏》中说:“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据此理论,他提出令民“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或“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的建议。晁错认为“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这是很合算的交易。以前五大夫享受有食邑特权,而入粟买爵至五大夫才免除一个人的徭役,军功爵制的价值和待遇显著下降。汉文帝接受晁错的建议,“令民入粟(于)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一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级数多少为差”。晁错所提出的卖爵价格,比起秦朝要低得多。秦时一级值千石,汉代二级爵才值六百石,九级爵值四千石,十八级爵值一万二千石。这种以级差上升的卖爵价格,大概就是以后汉代卖爵的通例,而其价格则是越来越低,但卖爵的数量却越来越多,从而也促使军功爵制进一步轻滥。
让买家入奴买爵,大概是汉政府的原有政策,但也是晁错极力提倡的。他在《言守边备塞疏》中向文帝提出建议,为防备匈奴入侵,应招募罪人实边,“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食,能自给而止”。在晁错的建议中提到两种奴婢:一种是用以赎罪的奴婢;一种是用以买爵的奴婢。其实从前引惠帝的诏令看,赎罪也是先以奴婢买爵,然后再以爵赎罪。总而言之,晁错是想以买爵的奴婢来扩大戍边的队伍,这样,汉政府就又开辟了一个用奴婢买爵戍边的途径。
施行入奴入粟买爵戍边之后,确实加强了边疆的守备,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但是,晁错把卖爵的问题看得太简单了。他认为“爵者,上(皇帝)之所擅,出之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这样,就可使“富人有爵,农民有钱”,可以“取有余以供上用”,收到“损有余,补不足”的效果。其实晁错不了解什么事情都有个限度,超过限度就要走向反面。爵位出于皇帝之口是不错的,但也不能无限制地出卖,卖多了必然降低爵位的原有价值和地位,而钱、粟、奴婢对富人来说就更有限度了。当买爵得不到实际利益时,富人自然也不肯花费大量的钱、粟、奴婢去买爵了。政府要卖爵只有减价,景帝时减价一半卖爵的原因也就在此。另外,卖爵所产生的副作用,也是晁错所料想不到的。按晁错的主观意图,政府卖爵还有一个吸引商人资金,限制土地兼并,控制商人经济势力发展的目的,但他却没有想到商人因有爵位而提高了政治地位并取得了免役特权,商人由此更加飞扬跋扈。大量卖爵的结果,甚至使政府的兵役、徭役来源受到威胁,而大量卖爵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军功爵制的混乱。
在秦朝的军功爵制中,有一个爵位与官职相称的原则。刘邦在汉五年五月颁布的赐爵诏令中,基本上也沿用了这一原则。但自从晁错建议募民实边“皆赐高爵复其家”的政策施行后,这个原则就遭到严重破坏。晁错所说的皆赐高爵,并不是赐给实边的人以公乘以上的高爵,而是指赐给民爵中的较高级别。前已经讲过,通查居延汉简中的官卒爵称,没有一例超过公乘的,但我们却发现爵称和职务不相称的情况。如大夫、公乘按爵级与职务相称的原则,应是军吏的爵称,然而在居延汉简中,戍卒也获得了这样的爵位。如:
《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九八·二一(甲一一二二)简文:“戍卒,魏郡繁阳宜岁里,公乘李广宗。”
《居延汉简甲乙简》二二〇·一〇(甲一二三四)简文:“戍卒,张掖郡居延广都里,大夫虞世,年卅四。”
《居延汉简甲乙编》三四六·五(甲一七五二)简文:“戍卒,赵国邯郸输里,公乘⍁”
在秦朝,七大夫就是高爵,按汉代的标准,公乘也应该是军吏爵的最高级。但在汉代中期以后的简文中,戍卒竟获有公乘的爵位,是反常的。这种反常现象是在晁错建议募民实边皆赐高爵之后出现的,它说明晁错的建议确实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从而导致军功爵制日渐轻滥的严重后果。
以上介绍了文景时期,由于大量的卖爵而导致军功爵制日渐轻滥的情况,但在文景时因军功赐爵及高爵食邑政策是否仍在执行,《史记》、《汉书》对此的记载几乎是一片空白。但1981年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一批汉简,其中有《击匈奴降者赏令》一组简文,从中可以窥见武帝在颁布“武功爵”以前有关军功爵制实施情况的蛛丝马迹,现先摘引简文,然后再做分析:
1.击匈奴降者令(81·D38:2)
2.⍁者众八千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81·D38:4)
3.□故君长以为君长,皆令长其众,赐众如燧长,其斩□(81·D38:5)
4.□□赋二千石□赐诣□□言及武功者,赐爵共分采邑(81·D38:6)
5.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81·D38:7A)
6.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五百卌八卌八(81·D38:7B)
以上所引六条简文,由于简断文残,难以了解其原貌,有的甚至难以句读,但从总体考察,尚可以知其大意。第一条简文《击匈奴降者赏令》,显然是汉代制定的奖赏军功的律令名称,以下五条则是这一律令的内容。可以肯定,《击匈奴降者赏令》的内容,绝不会只有这五条,因为其他条文现在还没有发现,只好付之阙如。
从《击匈奴降者赏令》保存下来的五条条文中可以推知以下几点内容:1.有人(应该是指挥官)能击降匈奴军8000人以上,可以封列侯或食邑,官位至二千石者赐黄金500斤;2.原来是君长(应该指少数民族酋长)立了军功,仍然让他当君长,并统率原有部众。另外,还要按燧长的待遇,赏赐给他的部众,其斩敌首者,还有其他赏赐(因简文残缺,赏赐内容已不可知);3.二千石官谏言及于武功者(意为因出谋划策而立有军功者),可以赐爵,并共同分享采邑;4.能击降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者,赐爵少上造(十六级),赐黄金50斤,并可食邑。至于第五条末尾的“百户百骑”,按上下文意分析,也应指击降匈奴人的户数和骑数,由于简文残断,赏赐的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前文的“二百户、五百骑”情况分析,“百户百骑”不应与“食邑”连读。至于第六条简文末尾的“五百卌八卌八”的数字含义,就无法弄清楚了。
根据以上的粗浅分析,可知《击匈奴降者赏令》是与军功爵制有着密切关系的律令,而且是代表西汉早中期军功爵制立法精神的律令。前已谈过秦和汉初的军功赐爵制度是没有级别、等级限制的,只要立有军功,就可以获得爵赏,功高者可以封侯,其次可以食邑;功小者获得低级爵位,也可以得到田宅、复除等待遇。大家所熟知的刘邦汉五年五月诏令,明确规定:“其七大夫(公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汉十二年,刘邦“论功定封”,共封其高级将领一百四十三人为列侯,另外,还封了一百一十三人为关内侯。在汉代,对高级文官、高级武将的封侯制度,可以说是坚持下来了,这有无数事实可以证明。但是,对于七大夫以上皆食邑的制度,从《史记》、《汉书》来考察,在刘邦以后不见记载,所以我过去曾认为,军功爵制中的七大夫以上食邑制度在刘邦以后就没有坚持执行。然而在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击匈奴降者赏令》中,却有“赐爵共分采邑”和“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的记载,记明高爵食邑制度在刘邦以后仍在继续执行,这就弥补了《史记》、《汉书》的遗漏,从而恢复了西汉早中期军功爵制的本来面目。
关于敦煌酥油土木简的年代问题,一般都断定为武帝时期的简文,有人甚至根据《击匈奴降者赏令》中有“言及武功者赐爵”的简文,断定为武帝时制定的“武功爵”。其实从第六条简文记有“赐爵少上造”的情况分析,可以明确断定仍是军功爵制,“武功爵”中没有少上造这一爵称。按少上造的爵级,在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属于十六级,在汉代军功爵制中属于十五级。说《击匈奴降者赏令》是汉武帝时制定的,我是完全赞同的,但我还认为,具体一点说,它是在武帝初期,即在反击匈奴战开始时制定的。此时“武功爵”还没出炉,它反映的是西汉早中期军功爵制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