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军功爵制与秦代的不同
秦国的军功爵制从商鞅变法算起,到秦末已有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中间经过两个发展阶段,即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十八级军功爵制和秦二十级军功爵制两个阶段,说明军功爵制在执行过程中逐渐走向完善,并对秦统一战争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但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家进入和平发展时期,适应战争环境下而创立的军功爵制,已有走向衰败和轻滥的趋势,并出现了非军功赐爵和卖爵的情况。如果统一的秦帝国能保持长期的和平和稳定,军功爵制有可能提前退出历史舞台。但由于秦末农民战争和随后而起的楚汉战争,使军功爵制遇到了发挥作用的契机。刘邦在起兵后虽然施行的是楚国军功爵制,但他在消灭项羽统一全国后,就不得不以比较完善的秦国二十级军功爵制来代替不够完善的楚国爵制。不过,刘邦袭用秦国的军功爵制,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根据现实的历史情况有因有革有创新,这就出现了与秦国爵制的很多不同。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无王爵的不同
军功爵制中本来没有王爵。在夏、商、周三代,“王”是天下共主的尊称,只有天子才能称王。在战国时期,七国国君都称王,那是一种僭越,是西周时五等爵制的残留和变种。秦统一六国后,秦王政认为自己功高三皇,德过五帝,王的称号已不足以显示他的尊严,于是改尊号为皇帝,自称秦始皇帝。秦始皇在全国废封建,置郡县,彻底废除了诸侯割据时代的王爵。
秦代废除王爵,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这个问题上曾引发两次大的辩论。第一次是在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认为“诸侯新破,燕齐荆(楚)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镇)之”,主张恢复王爵。但由于廷尉李斯的反对,而没有得逞。第二次是在公元前213年,博士淳于越又提出分封诸侯的建议,又由于李斯(时已任丞相)的反对而作罢。秦废除分封制,对消除封建割据,巩固统一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在秦末农民大起义中,六国旧贵族乘机而起,割地为王。灭秦后项羽进关,依恃军力分封了十八个王,使封建割据合法化。刘邦在楚汉战争中消灭了项羽及其所封的部分诸王。但有些人由于倒向了刘邦,他们的王爵被保存下来,还有些人由于战功卓著,军权在握,刘邦又只好封以王爵,以示优待。刘邦在汉十二年三月诏书中宣称,他与豪杰共定天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可见刘邦已把王爵纳入军功爵的范围,而与列侯、食邑者相提并论。
刘邦所封的异姓诸侯王共七人,他们是:
齐王韩信,都临淄(山东省淄博市),据有山东之大部。刘邦灭项羽后,即夺韩信兵权,改封为楚王,都下邳(江苏省邳州市),据有旧楚国的一部。不久,刘邦伪游云梦,擒韩信,改封其为淮阴侯。
梁王彭越,都定陶(山东省定陶县),据有魏之故地。
赵王张耳,都襄国(河北省邢台市),据有赵国故地。张耳死,其子张敖嗣位,后改封宣平侯。
韩王信,都阳翟(河南省禹州市),据有韩国故地。
淮南王黥(英)布,都六安(安徽省六安市),据有旧楚国之一部。
燕王臧荼,都蓟(北京市西南),据有河北一部及辽东。
长沙王吴芮,都临湘(湖南省长沙市),据有旧楚国之一部。
刘邦所封的异姓七王,在楚汉战争时,均握有重兵,实力雄厚,故被封为王之后,与刘邦“外托君臣之名,内有敌国之实”。所以刘邦很快就发现,异姓诸王的存在,与封建统一中央集权制是水火不相容的。于是从汉五年(前202)开始,就着手消灭异姓诸王,至汉十二年(前195),除留下一个势力最小而无力谋反的长沙王吴芮外,已全部消灭。但是,刘邦在消灭异姓诸王的过程中,又错误地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即所谓“惩戒亡秦孤立之败”,而大封同姓子弟为王。刘邦前后共封刘姓子弟八人为王,他们是:
齐王刘肥,都临淄(山东省淄博市)。
楚王刘交,都彭城(江苏省徐州市)。
吴王刘濞,都广陵(江苏省扬州市)。
代王刘恒,都晋阳(山西省太原市)。
淮南王刘长,都寿春(安徽省寿县)。
梁王刘恢,都睢阳(河南省商丘市)。
赵王刘如意,都邯郸(河北省邯郸市)。
燕王刘建,都蓟(北京市西南)。
刘邦所分封的同姓王国,大者跨州兼郡,连城数十,小者也有几个县,其势力足以威胁中央,埋下了吴楚七国之乱的祸根。但刘邦却认为,天下只要掌握在刘姓手中,汉政权就可以稳如泰山了。于是就刑白马而盟曰:“非刘姓而王者,天下共击之。”从此王爵就由军功爵制中分离出来,而转变为由皇帝子弟垄断的世袭封爵制,伴随王爵而来的,是王的儿子必须封侯,于是就产生了刘姓宗室的王侯二等爵制。《通典·职官典》对于汉代宗室王侯二等爵制与军功爵制的区别,说得很清楚。它说:“汉兴设爵二等,曰王曰侯。皇子而封王者,其实古诸侯也,故谓之诸侯王;王子封为侯者,谓之诸侯。群臣异姓以功封爵者,谓之彻侯。”宗室王侯二等封爵制,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承袭,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这是一种最腐朽、最反动的封爵制度。它所培植的封建贵族,是最昏庸、最贪婪、最残暴的寄生虫。
(二)彻侯能否立国的不同
实际上秦在战国时期,通侯(彻侯)也是有封国的。如秦惠王封他的儿子通国为蜀侯,蜀就是其封国。此后直到秦始皇初期,通侯都有封国。如秦昭王封魏冉为穰侯,陶就是其封国。吕不韦被封为文信侯,洛阳就是他的封国。嫪毐封为长信侯,太原就是他的封国。嫪毐在秦始皇九年(前235)发动叛乱,被平定后,通侯封国才被取消。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秦统一六国,在李斯建议下全国通行郡县制,地方不再有封国。李斯官至丞相,爵为通侯,赵高却对李斯说:“君侯终不怀通侯之印,归于乡里。”因其无国可归,据此,宋人马端临说:“盖秦之法,未尝以土地予人,不待李斯建议而后始罢封建也。”马端临的议论并不全对,在秦始皇九年之前,秦是有封国制的,之后才取消通侯封国制。汉建国后就恢复了通侯封国制。汉初,中央政府推行的就是郡县与封国并存的制度。汉的王国跨州兼郡,彻侯则以县为国。汉初的侯国可以“自致吏,得赋敛”,即掌握封国内的政治、经济大权。文帝在公元前178年(文帝二年),为了避免功臣控制朝政,特下诏书令“列侯之国”,其理由是:“今列侯多居长安,邑远(师古曰:所食之邑去长安远),吏卒给输费苦,而列侯亦无繇教训其民。”可见列侯与他的封国在政治、经济上有密切的联系。但列侯并没有立即遵照执行,于是文帝又下诏让丞相周勃带头“率列侯之国”。景帝以后,取消了诸侯王、列侯管理封国政治的权力,从此诸侯只能“衣食租税”,但仍为封国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
在汉代,彻侯是军功爵制中的最高级,是以军功而获得爵位的。但是,一旦获得彻侯爵位之后,他们的子孙也就获得了世袭的特权,这样,彻侯也就成了世袭的封建贵族。军功爵制原来是在反对周的五等爵制世袭的前提下建立的,是按军功而得爵,具有一定的积极性,现在彻侯(还有关内侯)也变成了世袭制,就起了质的变化,逐渐成为腐朽的制度。彻侯的子孙依靠世袭特权,过着寄生生活,就很快地腐朽衰落下去。史称其“子孙骄逸,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殒命亡国,或亡子孙。迄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孑遗”。到了宣帝时期,“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不到一百年的时间,汉初以军功起家的一大批封建贵族,已经衰落下去,这说明世袭制度,对于当权的统治阶级具有强烈的腐蚀性,世袭的特权必然腐蚀其子孙的进取精神,使其成为毫无作为的寄生虫。汉初分封列侯时曾幻想“国以永存,爰及苗裔”,谁想“百余年间,袭封者尽,或绝失姓,或乏无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为愍隶,死为转尸”。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悲惨的恶果?就是世袭制度。因此,《汉书》的作者班固不得不发出“以往况今,甚可悲伤”的哀叹!
在这里必须追述一下,军功爵制从秦末开始就规定有变相世袭的特权。《睡虎地秦墓竹简》保留有这样的条文:“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这是秦律“法律答问”对“后子”的明确解释。意思是说:“经官方认可其子为爵位继承人,及臣邦君长立为后嗣的太子,都是后子。”这就说明秦末也规定了军功爵制有世袭继承权。“后子”有时简称为“后”,是“长子当为父后者”的简称,其含义完全一样。刘邦建汉后,更明确肯定了从皇帝到诸侯王、列侯的世袭制度。对此《汉书·文帝纪》有明确记载:“高帝始平天下,建诸侯,为帝者太祖、诸侯王、列侯始受国者,亦为其国祖,子孙继嗣,世世不绝,天下之大义也。”世袭制度的建立,使军功爵制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
在这里有必要再明确一个问题,即汉代列侯立国与西周的诸侯封国有什么不同。对此东汉的黄琼有过清楚的论述:“昔周公辅成王,制礼作乐,化致太平,是以大启土宇,开地七百。今诸侯以广邑为制,不以里数为限。”这里所说的“以广邑为制”,就是说汉代的列侯只能按户数、邑数衣食租税,这是封建地主的剥削制度,而周代的封国则以“里数为限”,即在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范围内,土地、人民皆归诸侯所有,诸侯在封国内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全部大权,这是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方式。
(三)高爵级别的不同
如果从商鞅变法规定的“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法令条文来看,好像军功爵制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凡立有军功者都有机会得到各种爵位,没有严格的等级限制。这是商鞅变法建立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时的情况,还属于草创阶段,新兴地主阶级集团需要吸收各阶层人为他们出力卖命,因而军功爵制就没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到了汉代,封建统一中央集权制政权已经确立,那些既得利益的军功贵族、地主集团,为了确保他们的既得利益和地位,就不再允许一般人进入他们的特权范围,于是就规定出严格的等级界限,以区别贵贱高下。
三国魏人刘劭早就看到军功爵制在汉时等级划分,他在《爵制》一文中说:“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列。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刘劭虽然说“秦依古制”,实际上他所看到的是汉的文献,讲的是汉代的军功爵制。刘劭把军功爵制与周的诸侯、卿、大夫、士相比附,分为四大等级。即一级公士至四级不更为士级爵;五级大夫至九级五大夫为大夫级爵;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为卿级爵;十九级关内侯至二十级诸侯为侯级爵。这种等级划分法和《二年律令·赐律》中的等级划分可谓不谋而合。《赐律》把关内侯以上(当然包括关内侯)列为最高级,我称之为侯级爵,左庶长至大庶长列为卿级爵,大夫至五大夫列为大夫级爵,公士至不更列为小爵。除小爵与士爵名称不同外,等级划分是完全一致的,这说明在汉代的军功爵制中,确实存在四大等级。
从历史发展情况来看,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问题前后是有变化的。商鞅变法建立的军功爵制好像并没有等级划分,要说有可能是一级以下和二级以上的划分,因为一级以下至小夫是勤杂人员校、徒、操的爵位,二级以上是正规军人的爵位,而二级以上就再没有等级界限,各级之间都可以按军功提升,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韩非子·定法篇》说:“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对于商鞅制定的“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的原则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斩首是凭勇力,当官则凭智能,让有勇力的士兵去当必须有智能的人才能当的官职,就像让杀敌的勇士去当医生、工匠一样不合理。韩非的本意是斩敌首者,可以赐给爵位,而不必要让他担任官职,如果担任官职,就会造成政治混乱。韩非对商鞅的批评,听起来是振振有词,实际是强词夺理。因为秦代所谓百石、五十石的官职,实际是服杂役的小吏,根本不需要有多大智能的人去担任,商鞅也没有让斩敌首者去当工匠和医生,所以韩非的批评是无的放矢。值得注意的,是商鞅制定的“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的原则。当然,要做到斩首之数与官爵高低完全一致,即斩首越多,官爵就越高,士兵斩首二十级,就可以封为列侯,那是不大可能的。因为连秦始皇时的大将王翦尚且说,“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一般士兵想要封侯恐怕更难。但在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没有不可逾越的等级界限,有功者尽管封侯不易,而可以逐级升迁应该是可能的。但是,到了汉初,由于有了四大等级的划分,要想超越一个大的等级,就显得非常困难了。这样就使一般拥有低级爵位的士兵,不能轻易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这就是荀悦所谓的军功爵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逾尊”的真实情况。
随着爵制中四大等级的划分的出现,军功爵制中高爵和低爵的界限也有了变化。根据历史资料考察,高爵和低爵的划分,秦汉时代略有不同,就是在汉代前后也有变化。汉高祖刘邦在汉五年五月的诏书中,有三次提到高爵问题。一是“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二是“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三是“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他在三处中都明确指出公大夫(七大夫)是高爵;有一处说得比较含混,说七大夫、公乘以上是高爵;有一处着重说七大夫是秦代的高爵。汉五年刘邦刚刚完成统一大业,汉政府还来不及制定一套完整的新制度,可想而知,刘邦在汉五年诏书中所颁布的军功爵制是沿用秦代旧制。从刘邦的诏书中可以断定,按秦的旧制,七大夫(即公大夫)是高爵的起点,而刘邦在汉五年也承认七大夫属于高爵范围。但是,不久刘邦就把高爵上提一级,即由七爵公大夫提为八爵公乘。汉八年刘邦颁布一道显示特权身份的诏书,规定:“非公乘以上,不得冠刘氏冠。”这就表明公乘以上才是高爵。以后随着军功爵制作用的减退,到惠帝时高爵又上提一级,即以九级五大夫作高爵的起点。惠帝在一次下诏时宣布:“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带刑具)者,皆颂系(如淳曰: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陛牢也)。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四年刑)者,皆耐为鬼薪、白粲(三年刑)。”这是一个对有官爵的人,犯罪可以减刑的诏令。它把五大夫当作一个界限,说明爵至五大夫才进入高爵范围,享受减刑、减罪的特权。据《汉官旧仪》记载:“赐爵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为长官、将率。”说明获得五大夫爵位的人,就有可能掌握国家的政权和军权。《汉官旧仪》还说:“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爵之最高者也。”反映的正是汉代军功爵制的特点,说明公乘已不属于高爵范围,而是变成吏民爵的最高级。这一变化,反映了秦汉军功爵制的逐渐贬值。至于高爵级别为什么不断上提,其原因以后将详加论述,在此从略。
(四)低级爵待遇的不同
在秦汉时代,军功爵制有高爵、低爵之分,这不仅是等级的区分,也是阶级的界限。高爵是当官人和贵族的爵位;低爵则是一般吏民的爵位。在汉代中期以后,随着军功爵制趋于轻滥,低爵通称为民爵,即所谓民爵八级(由一级公士至八级公乘),已演变为荣誉头衔,没有什么实际利益可享。对于高爵来说,爵位越高,官位越大,而得到的食邑也越多,而且还享有其他特权和优待。但是在秦和西汉初年,军功爵制对于获得低爵人,除可以充当小吏外,还可以享受其他很多优待。《商君书·境内篇》说:“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降级),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取消爵位)。”《汉官旧仪》则说:“秦制二十级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各尽其刑。”这两条资料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它和《汉书·惠帝纪》所说的上造(二级爵)以上有罪可以减刑的精神也相同。由此可见,享受减刑,缩短服役期,或“复其身及户”是秦和西汉初年获得低爵的人,共同享受的优待。从这一点来看,夺爵为士伍,在当时是个很重的处罚。
在秦和汉初,对低爵的待遇也不尽相同,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军爵律》中有一条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而免故妻妾者一人,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者,皆令为工。”这就是说秦法规定:有爵位的人愿意退回二级爵位,用来赎免身为奴隶的亲生父母一人为庶人,或奴隶因立战功而获公士爵,要退还公士爵,来赎免其妻的奴隶身份,是允许的。工奴因立战功和别人立了战功来赎免他,可以令他当工匠。这些规定,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是奴隶通过为秦政权出力卖命而获得解放的一种机会,这对于解放生产力,提高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是有利的。但是,在汉代,在法律上却找不到对低爵的这种优待条文,至少目前还没有查到这类的资料。
在秦代还有一种“乞庶子”制度,也是汉代所没有的。《商君书·境内篇》记载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条资料比较费解。“乞”字,朱师辙释作“”,“馈客之刍米也”。实际与上下文意不合,解释不通。我认为应作“求”解,可能更合适。“役事”指战事。这条资料的大意是说:有爵位的人有权要求无爵位的人作庶子,一级要有一个庶子。没有战事时,庶子每个月给有爵位的人服役六天;有战事时,庶子要跟随主人去服役,由军队供养。《荀子·议兵篇》还有“五甲首而隶五家”的记载。得五甲首即斩获五个甲士的首级,就能得到五级大夫的爵位,就可以有五家庶子为他服役。这说明《商君书·境内篇》的“级乞一人”,实际是“级乞一家”。庶子与主人的关系是一种超越经济剥削的关系,庶子向其主人支出的是劳役,而不是货币或实物。这种凭爵位对庶子的剥削关系,在汉代是看不到的。刘邦在汉五年五月的诏书中,只提到七大夫以上皆食邑的剥削关系,没有提到获得低爵位可以乞庶子的特权。
在秦代低爵有“树墓”的制度,汉代也是没有的。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这就是说有小夫至大夫爵位的人,死后,他的坟墓上可以种树,爵一级就可以种一棵树。这样计算起来,小夫是公士以下的一级,可以种树一棵,大夫是公士以上的第五级,就可以种六棵树。这是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对大夫以下低级爵位的优待政策。秦的二十级军功爵制推行后,对“树墓”制如何处理就不得而知了,汉代肯定无此制度。另外,秦法还规定,任命官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能任命刚够傅籍年龄而没有爵位的人。又如对押送犯人而把犯人放走的犯罪者,无爵位的人,就要替犯人受监禁,罚劳作,而有爵位的人,在官府服役就可以了。注2这些事例都说明,在秦代对低爵位的人也是比较重视的,可以获得种种优待,在汉代对低爵人的优待就少多了。
注2“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8页。
根据以上所述情况,汉代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基本上是承袭秦代的,但也有些不同。仅就所列举的几点不同情况来分析,大体上有这样一种倾向:秦代的高爵,特别是最高爵位列侯,所享受的特权没有汉代优厚,而低爵所享受的优待,却比汉代多。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历史条件不同造成的。在秦代,新兴地主阶级正在为建立封建统一中央集权制国家而奋斗,当权者极力争取各阶层人民的支持(秦末情况已有所不同),二十级军功爵制,就是争取各阶层人民支持的有力武器之一。在秦实现统一的过程中,凡是对秦统一有贡献、立有军功的将士,都给予比较优厚的奖赏。在汉初,刘邦在楚汉战争中,也极力争取各阶层人民的支持,楚国军功爵制也同样发挥了很大作用。刘邦在统一后,对于立有军功的各级将士,也按军功爵制的规定给予优厚待遇,可以这样说,刘邦在汉五年五月颁发的诏书中,基本上是按照秦代军功爵制规定的规格奖赏的。但是,在汉政权稳定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当权的统治者已变成既得利益集团,获得高爵的当权派,就极力扩大自己的特权,而对于获得低爵的人,就不太关心,甚至是漠视,这就是低爵的待遇不断降低的原因之一。另外,秦实现统一,主要是依靠政府军的力量,它可以使立有军功的士兵,去役使无爵的农民,或让获有低爵、出身于奴隶的士兵,用爵位去换父母和妻子的解放。刘邦实现统一依靠的是农民军队,他不可能让获得低爵的起义人民去役使没有参加起义或虽参加起义而没获得爵位的农民。同时,有些奴隶在起义中已经获得解放,获得低爵的战士也不需要用爵位换取他们父母和妻子的自由。这也应该是汉代取消“乞庶子”及以爵位免除父母和妻子为隶臣妾制度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