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乡统筹
什么是“城”与“乡”?《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城市是这样界定的,“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而乡村是指,“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全世界,除新加坡等几个城市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既有城市,又有农村。由于城乡人口在绝大多数国家可以自由流动,因此,不存在身份的区别。但是,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1958年开始实行“户口登记条例”后,出现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身份。城市分为市和镇。由于特殊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也呈现出城乡二元性的特征。
“城乡统筹”是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指的是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来的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包括了城乡平等、城乡互通、城乡协调、城乡优势互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一系列的工作目标要求。“所谓城乡统筹,简单来讲,是指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赋予农民公平待遇。”“城乡统筹发展”是指要从总体上通盘考虑、统一筹划城乡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对资源配置和各种利益关系处理的协调过程中要努力做到统筹兼顾、城乡协调、综合平衡、不可偏废。城乡统筹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质是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经济社会结构,给城乡居民以平等的身份和发展的机会,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和国民收入分配,方针政策等调控手段,促进城乡各种资源要素的双向流动和优化配置,不断地密切城乡关系,实现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此必须明确一个关系,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关系。城乡统筹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也就是说,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统筹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一个静态的结果。
综上所述,所谓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是国家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帮助公民克服风险、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的立法。该法对城乡居民应是平等的,以此促进城乡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