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金三角”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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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政策建议

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有序转化、优化输配、多能协同、生态低碳”的战略思路,统筹部署能源“金三角”地区建设,将能源“金三角”地区建成国家能源安全保障核心基地、世界领先煤炭绿色转化示范基地、资源型地区综合改革试验区,发挥国家能源革命中供应清洁高效能源的主体和主导作用,支撑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能源科学发展,需要国家针对该区建设中存在的特殊性问题和阶段性矛盾,在政策方面予以必要的引导和扶持。

4.1 设立能源“金三角”综合改革试验区

(1)综合改革试验区目的

根据国家调结构、转方式的发展要求,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积极探索能源资源富集地区能源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建立安全、经济、清洁、高效的区域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金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推动区域科学发展。

(2)综合改革试验区主要任务

一是,探索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多种能源协同开发、科学发展的路径,促进区域能源清洁、高效、可持续开发利用,形成多能协调发展局面,提升国家能源安全保障核心基地的作用。二是,探索区域能源、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径,兼顾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做大做强能源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目标。三是,探索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的跨区域综合调控机制和政策,调整和完善市场、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和土地等的能源及其相关产业配套政策。

(3)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目标

力争到2017年前,能源“金三角”综合改革试验区能源开发中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遏制,在产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突破,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取得一定进展。到2020年,能源“金三角”综合改革试验区取得重大进展,支撑能源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基本建立,逐步构建起以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政策为支撑,以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为基础,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为保障的中长期政策体系框架。

4.2 成立国家级能源“金三角”地区发展协调机构

能源“金三角”地区涉及中央和宁夏、陕西、内蒙古省区以及有关市县旗区等政府部门,能源、经济、环境和社会等不同发展领域,区域内能源相关企业,以及各类企业与不同政府部门的关系。互相之间关系复杂,影响深远,建议建立国家级协调机构推进能源“金三角”地区发展。

(1)协调机构的主要任务

负责指导和组织能源“金三角”地区建设,对区内的资源开发、水资源配置和转化项目的布局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和统一协调。统一组织制定该区水资源、土地、节能减排、生态补偿、产业政策、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等一揽子政策;统一规划区内基础设施、资源配置和利用、产业布局、循环经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灾害防治等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关系,敦促地方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做好属地的配合工作。

(2)协调机构组织模式

主要负责人由国家级领导担任,由发展委、能源局、环保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以及宁夏、内蒙古和陕西省(区)作为成员单位。建立能源“金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能源“金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研究试验区建设有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试验区建设进展情况,破解产业转型升级、一体化发展面临的政策性制约。

4.3 制定能源“金三角”地区科学发展指导意见

(1)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明确能源“金三角”地区的战略定位,全面总结地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措施,为区域能源领域改革和发展提出路线图。统一区域规划,制定政策,创新机制,互帮互助,互通互惠;统一产业布局,互补互融,互促互动;统一基地建设,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2)发展目标和思路

提出2020年能源“金三角”地区发展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措施。以“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的果断措施,高度重视因局部利益可能导致的粗放规划、无序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坚持区域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能源“金三角”地区重大项目布局,加快能源外输通道建设,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差异化发展理念,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做好利益格局调整,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各具特色、资源共享、产业融合、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组织环保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宁夏、内蒙古、陕西等省区,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进行国家层面的调研,对本报告提出的战略和观点进行全面论证,听取三地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

4.4 加快能源“金三角”改革力度

(1)统筹区域资源政策

统筹规划和重点建设榆鄂基地,宁鄂基地和准达基地“一核两翼”能源产业集群。制定资源综合开发详细规划和实施细则,有效解决煤、气、油、盐等资源重叠和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问题。

(2)完善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政策

调整区域用水指标,通过跨区域水权转换、水沙置换、农业节水置换、兴建蓄水取水工程、跨流域调水等措施增加能源工业用水指标;区域内实行污水处理与循环利用、改革用水价格和水资源费、实行阶梯水价等措施,建立节水机制。

(3)完善土地政策

严格保护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鼓励能源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沙地等未利用土地。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尽量减少资源压覆。调整优化地区城乡用地、园区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

(4)合理确定节能减排考核指标

根据能源及其相关产业的特点,实行能源及其产品的非区内消费、洁净能源和二次能源输出环境指标置换,合理确定节能考核指标、减排指标和环境容量指标。

(5)出台技术创新支持政策

加大对能源及其相关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科技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和投融资开辟渠道。

(6)区域大气污染联网联防联控政策

优化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立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7)完善财税政策

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取消中间环节,由中央直接与区域管理机构分成支付。促进基地的增值税转型,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调整煤炭资源税征收办法,由从量征收转变为从价征收,并逐步过渡到按资源储量征收。

(8)金融扶持政策

支持探索有条件的能源化工园区组织发行债券的融资新模式,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独发行企业债券。增加信贷渠道、扩大信贷规模,增加市场资金流动量。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民间银行、设立发展基金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