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学派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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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太谷学派研究的价值意义

太谷学派作为“徘徊于学派与教派之间的活化石”周新国:《徘徊于学派与教派之间的活化石——太谷学派发展轨迹探讨》,《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是考察近代民间学派和民间宗教之间影响和流变的难得且珍贵的典型“样本”。开展太谷学派的研究,为探讨近代中国民间群体与官方社会之间学术思想、文化观念的排斥和吸纳,特别是在官方文化和正统舆论高度统一性和排他性的政策背景之下,在官民对峙、正邪分立的政治氛围中,探讨非正统的民间学派和文化流派如何在民间性与正统性的互斥张力之间形成有效的动态平衡,如何得到正统社会的宽容和默许以实现组织及活动的“合法化”和公开化,提供了一个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及鲜活性的个案。对太谷学派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传统儒学在近代民间社会的发展和传播、民间儒学宗教化演变及其趋向、儒学在“三教合一”思潮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也可以为传统儒学的民间传承和现代弘扬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对民间组织进行了整顿,对反动会道门与邪教组织进行了清理。太谷学派虽然不属于此类,但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及自身活力的衰落,其在苏州、泰州、山东等地的弟子们基本星散。不久归群草堂也被政府改作苏州手表厂用地,学派讲学活动完全停顿。改革开放后至今,据笔者调查,一些太谷学派后代重新以学派传人的身份组织活动。其成员以亲戚血缘及太谷学派历史活动区域为纽带,以定期秘密讲学授课为主要活动内容,同时实行成员互助,隐然成为一种存在于当今社会的民间秘密组织,近几年来,其发展有所加快,其成员也分布在社会各个阶层。限制于目前领袖年龄及知识结构的客观因素,其学术性不断下降,民间互助性质不断加强,其未来发展前景值得关注。

从太谷学派的发展轨迹中,我们知道民间秘密组织从学派到民间宗教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太谷学派其性质之所以难以确定,原因就在于其发展历程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诸多客观环境的变迁,这些变迁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学派领袖的主观意志,从而对学派的活动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其性质的确定。但是,正是由于太谷学派领袖的控制与学派自身宗儒的本质,使得太谷学派未成为会道门组织或邪教。即便是黄崖事件,现已经学者研究证明为一大冤案,而非主观上的反政府行为。太谷学派除了一些固定的拜门、祭祀仪式外,不屑于搞茶诗茶阵、会钱等秘密社会的隐语与暗号。甚至至今,除了学术研究者称其为太谷学派外,其派内人从未为这一学派起名,所谓后期的“黄门”也是外人所加。如果仅从人生观等方面而论,太谷学派与正统儒学相比毫不逊色。这些都是太谷学派未成为民间宗教的标志。但是,其发展轨迹中不时表现出来的教派影子,则提醒我们关注民间秘密组织性质不确定性的重要性。

从太谷学派的发展轨迹中,我们知道太谷学派出现的必然与现实存在的客观原因。

太谷学派后期至当代存在的原因,并非学派实现了讲学内容的更新,完成了传统学派向现代社会组织的转型,而是其活动代表了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其民间互助的性质成为其最大的招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社会矛盾也在增加。目前的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但另一方面社会分配不公与社会保障的缺失,人民群众反腐败反特权,与既得利益团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太谷学派今天之所以还能够存在,就是在于其互助性质可以使其成员在教育、医疗、就业等诸方面得到成员之间的帮助。对于社会中下层群众来说,诱惑是巨大的。中国民间的信仰是杂糅的。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33页。在社会保障缺失、社会公平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既有信仰诡异,又有互助实惠的太谷学派,也自然得到其成员的信任与支持。

太谷学派的发展轨迹告诉我们,对于民间秘密团体的控制与引导需要更大的智慧。

清代,《大清律例》的《礼律·祭祀第一百六十二》“禁止师巫邪术”及《刑律·盗贼二百五十六》“造妖书妖言”等规定查禁的对象或内容除了“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以及“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等明显属“邪教”者以外,民间广泛存在的诸如师巫降神、扶鸾祷圣、书符咒水、烧香聚会、迎神赛会、坐功运气等均在查禁之列。实际上,这种规定忽视了中国民间信仰的多元化存在的现实,导致其不可操作并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对反动会道门、邪教进行了一系列清理和打击,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我国的法律,针对邪教的,有在1997年制定出台的新的《刑法》,其中在第300条中有明确的对邪教犯罪的刑律处罚规定。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的各项法规中也有许多惩治邪教活动的明确条款,但目前尚没有针对非邪教的秘密社会团体的。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时,管理者可能因非此即彼的单向思维,往往处置方法简单粗暴,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有人以为意识形态是造成民间秘密社会团体存在的最主要原因,而往往把社会保障、社会公平作为次要原因。而从社会发展的现实环境来看,仅仅依靠意识形态的改造,是不可能完成消除民间秘密社会团体的任务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在于综合治理,当秘密社会团体发展到影响国家安全、反社会的时候,镇压是一个手段;但更高明的做法是在其还未向恶性转化时引导其或成为社会肌体的有益部分——合法的公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使其渐趋停顿萎缩,乃至自我解散。目前最大的实际可能则是: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普惠于民。如果不从这一个高度去考虑问题,中国民间的秘密社会团体必然长期存在,并且时刻有恶化病变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