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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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条文释义】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本条第一款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定义做了准确的解释: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第二款针对两种不同代理机构的性质做了严格的区分,并主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范围做了概括性规定。

一、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可以明确看出,集中采购机构具有非营利事业法人的性质,且进一步明确了其为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属性属于公益法人范畴。从内涵上看。公益法人是与营利法人相对,是指依法成立的,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履行相应社会管理职能,促进社会发展的法人组织。纵观当下各国法人立法体例,对于公益法人之规定多见诸于大陆法系国家,且尤以《日本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公益法人设立之规定为典型:“有关祭司、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及其他公益的社团或财团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主管官署许可,可以成为法人”。公益法人提供的服务本身带有强制性,其服务属于公权力规制的范畴;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代理交易过程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

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依采购人委托法定的工作范围: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上述范围的工作强制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这样做有三大优势:一是集中采购可以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功能;二是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的采购一般可以保证采购质量;三是方便监督,可以减少采购环节腐败漏洞的产生。鉴于此,法律规定这种采购不能转让委托。

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完全属于一般市场民事主体的中介机构,其服务完全是委托代理的私权范畴。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一直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由于政府采购对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水平的要求都很强,采购单位普遍缺乏规范的操作能力,对采购程序掌握也不够全面,难以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为此,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门要求各采购单位要扬长避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招标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优势,允许并鼓励采购人将采购项目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在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过程中,财政部依据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决定,从即日起取消了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但是取消审批并不等于放松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相反,财政部门通过规范抽查、受理投诉等多种手段加强了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案例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52号.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第25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方×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方×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号

二、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5日,本机关在依法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采购项目第6包(编号:ZSB-2014-002(FXYQ))投诉案的调查处理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5年1月21日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招标文件发布、评审专家抽取、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文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64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做出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2015年3月27日